國安會113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列有「其他」4棟(10戶)係經管之「群治新村」,面積為420.51平方公尺,取得成本為31萬3千元。依該表說明2所述,係該會經管之國軍老舊眷村,國防部業研議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俾將前述眷村納入眷村改建。謹說明如次:
(一)「群治新村」係國安會前身國防會議運用撙節之辦公經費所興建之眷舍,該眷舍於109年10月終納入國防部辦理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範圍
國安會之前身為國防會議,成立於41年,其任務為審議國防政策等事宜。依前國防會議組織章程,國防會議設秘書長1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44年國家安全局成立,並隸屬國防會議,56年國防會議撤銷,同時成立國安會,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國安局)亦隨之改隸。按國防會議經管之「群治新村」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係40年間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為解決自國防部調派至該辦公室任職之軍士官居住問題,於44年至48年間以該辦公室撙節之辦公經費,分4批完成眷舍之興建。
嗣國防部規劃辦理老舊眷村改建,因「群治新村」住戶之居住憑證及公文書係國防會議(非隸屬國防部單位)所核發,不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規定,爰該部未將其納入眷改總冊辦理改建,致「群治新村」究屬職務宿舍或國軍眷村之爭議耗時多年仍未解決。迄109年10月20日國安會邀集國防部、行政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召開「『群治新村』爭取納入眷村改建案」會議,與會機關對於「群治新村」之屬性為國軍老舊眷村之結論終於獲致共識,並決議由國防部研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草案,俾使國安會「群治新村」得以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範圍,並規劃運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保留款辦理相關事宜。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已於111年2月經行政院審查完竣,惟後續尚無具體進展,仍待持續追蹤
國防部依據前開會議結論,於109年12月31及110年4月7日召集相關主管機關,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協調,並於110年4月7日會議決議,賡續檢討修正該條例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該條例第5條條文則配合第3條條文修正內容酌修,並請國防部依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核。
爰行政院111年2月22日召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第5條及第5條之1修正草案審查會議,經該次會議獲致結論:第3條條文修正第2項有關將國安會及國安局所核發之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納入原眷戶範圍之規定、第5條予以保留及增訂第5條之1有關國安會及國安局列管原眷戶享有之權益,以政府給與補助購宅款為限。前述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請國安會及國安局協助國防部儘速依會議結論修正草案內容並請行政院法規會協助整理文字,惟迄112年8月底尚無具體進展,仍待持續追蹤。
綜上,國安會經管之「群治新村」於109年10月終獲國防部同意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範圍,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完成修法後,「群治新村」將可依循國軍老舊眷村之模式推動改建,惟為避免影響法令修正進程,有關眷戶資格之爭議,國安會允宜儘速與國防部等相關機關共同協調釐清,並適時向眷戶說明以避免衍生誤解,並賡續追蹤該條例修正進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