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另據該條例第6條第3項及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基金管理會應於年度開始前6個月擬訂年度運用方針及編製收支預算,報請基金監理會覆核;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經查:
(一)退撫基金運用之法定最低收益率及113年度目標值
1.法定最低收益率為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依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又據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3項所稱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係以臺灣銀行每月初平均牌告利率所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按112年5月底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固定)為1.605%。
2.113年度基金運用收益率目標值為4.01%:退撫基金考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市場風險性與達成臺灣銀行 2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法定最低收益率要求,將委託經營與自行經營之各項目預定收益率及中心配置比例加權平均後,核算113年度基金運用之收益率目標值為4.01%。
(二)113年度基金運用投資利益預算數較112年度為低,容待密切關注經濟及金融情勢,妥適管理投資組合
該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253億5,144萬4千元,較112年度預算(275億6,134萬元)減幅8.02%。其中投資利益之自行經營部分編列82億3,064萬4千元,較112年度預算(91億1,787萬元)減幅9.73%;委託經營部分編列171億1,960萬元,較112年度預算(184億4,227萬元)減幅7.17%,且預計113年度自行經營與委託經營之加權收益率分別為1.05460%及2.19355%,均較112年度之1.13900%與2.30380%為低,投資運用績效下降。
有關基金收益率目標值之訂定,據該基金說明,如以資本利得型為例,主要係依最近14年台灣加權股價報酬指數及摩根史坦利全球指數年化平均報酬率為基準,並審酌全球經濟及金融發展趨勢估算,且113年全球經濟面臨諸多不確定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亦示警,全球金融環境惡化、世界貿易分化為彼此對抗之陣營,及極端氣候變化影響等。衡酌該基金預估113年度資金運用之投資利益較112年度為低,且全球經濟前景及金融情勢仍面臨諸多風險,容待密切關注並妥適管理投資組合。
綜上,退撫基金訂定113年度基金運用收益率目標值為4.01%,期穩健提升基金收益。惟自行經營與委託經營之投資利益與加權收益率均低於112年度,資金投資運用績效恐下滑,允宜密切關注經濟及金融情勢,妥適調整各投資組合之獲利及防禦功能,俾改善投資績效與提高投資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