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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113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占稅課收入比率5%,僅符合法定比率之最下限,允宜視財政收支狀況酌予增加,俾加速債務償還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113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占稅課收入比率5%,僅符合法定比率之最下限,允宜視財政收支狀況酌予增加,俾加速債務償還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鄧凱文

債務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於「基金來源-債務收入」項下編列「債務還本收入」1,150億元,占稅課收入編列數2兆2,990億元之5.00%。經查:

(一)依公共債務法規定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1.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5條第4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5條第7項至第9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

2.依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所述,歲入編列2兆7,092億元、歲出2兆8,818億元,歲入歲出相抵差短1,726億元,連同債務還本1,150億元,共需融資調度數2,876億元,以舉借債務1,721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155億元予以彌平;前述所編債務還本預算1,150億元,占當年度稅課收入2兆2,990億元之5.00%。

(二)107至112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皆略高於法定比率,惟113年度該比率僅符合法定比率之最下限

1.上開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之規定,係110年6月9日總統公布該法第12條條文及依行政院函示自110年7月2日施行;本次修法前原規定係「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2.從107至113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詳表1),107至112年度編列數介於792億元至1,110億元間,占各該年度稅課收入比率介於5.06%至5.12%間,雖符合法定規定,惟均遠低於法定6%之上限。113年度債務還本編列1,150億元,雖為自91年度來之新高,惟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僅5.00%,僅符合法定比率之最下限,亦創107年來新低。

表1 107至113年度強制還本編列數占稅收編列數之比率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稅收編列數A

強制還本編列數B

B/A

107

15,575

792

5.09%

108

16,321

835

5.12%

109

16,796

850

5.06%

110

16,719

850

5.08%

111

18,788

960

5.11%

112

21,749

1,110

5.10%

113

22,990

1,150

5.00%

說  明:表中為107-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之數據,非法定預算數。

資料來源:107-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

綜上,107至112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皆略高於法定比率,惟仍低於法定6%之上限;雖113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1,150億元,金額為91年至113年間最高者,惟其占稅課收入比率5.00%,僅符合法定比率之最下限,允宜視財政收支狀況酌予增加(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加速債務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