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迄111年底止土地被占用面積19.45公頃,公告現值為229.85億元;閒置面積4.45公頃,公告現值4.25億元(詳表1)。經查:
表1 臺鐵111年底土地被占用及閒置情形
單位:公頃;新臺幣億元
項目
被占用
閒置
合計
筆數
面積
公告現值
筆數
面積
公告現值
總面積
公告現值
合計
587
19.45
229.85
42
4.45
4.25
23.90
234.10
說 明:1.表內被占用及閒置土地均屬路線用地或廢棄路基,尚無相關稅費。
2.臺鐵表示因經管土地範圍遼闊並擴及全臺,統計費時,爰以每年底為作為結算統計之時間點。
資料來源:臺鐵提供。
(一)為善盡管理財產職責,凡有被占用情事,宜依規定有效處理
臺鐵所管理財產係屬國有財產法規範之公用財產,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與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臺鐵被政府機關占用之土地,在臺鐵已無公用需要或事業需用時,應採有償撥用方式處理;若無法辦理且他機關承諾負管理維護責任時,得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至被私人占用部分,應瞭解占用成因,妥為評估收回方式,並避免紛爭。是以,為善盡管理財產職責,凡有被占用情事,宜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私人占用部分已騰空返還,被機關占用者尚依法處理中
臺鐵111年底被占用之19.45公頃土地中,包括:被機關占用之19.28公頃及被私人占用之0.17公頃:
1.機關占用部分
據臺鐵提供資料,臺鐵111年底被機關占用之19.28公頃土地,主要被開闢為道路或既成巷道使用,對於被機關占用土地截至112年7月底之處理方式,包括:每年定期函請依法辦理有償撥用、或作為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土地等;若無法以上述方式解決時,則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屬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財產,現況為他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或該公共設施闢建或管理維護機關承諾不動產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後,願負管理維護責任者,則依規定移交該署。
2.私人占用部分
臺鐵表示,被私人占用土地0.17公頃部分,主要係因繼承問題尚未辦理續租,臺鐵依經管公用不動產出租及利用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於112年7月5日發文通知繼承人,限期於同年9月30日自行拆除占建之地上物,交還土地,且繳清占用土地使用補償金,逾期將依法提起訴訟;查繼承人已於112年8月8日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且已繳清占用土地使用補償金,已無私人占用情形。
(三)土地閒置面積不少,仍待積極運用
據臺鐵表示,截至111年底閒置面積4.45公頃部分,尚洽請民間承租或設法活化中,惟該等土地大多位於偏僻地區,多屬廢棄路基之周邊地帶,由於土地欠方正且每筆面積不大,爰處理效率欠佳。基此,有待賡續妥適處置及活化運用,以提高資產管理效能。
綜上,截至111年底臺鐵經管土地被占用面積19.45公頃,其中被私人占用土地0.17公頃部分於112年8月已排除占用,其餘19.28公頃係被其他機關占用土地,臺鐵允宜促請占用機關辦理有償撥用、或依規定請該機關承諾管理維護並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另閒置土地4.45公頃部分仍宜賡續處理,俾發揮資產運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