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113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新興計畫」編列「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車輛維修第1期計畫(113-116年)」10億8,000萬元,計畫總經費132億1,825萬元,資金來源全數由交通部增資辦理。經查:
(一)計畫內容
為提升車輛妥善率,強化鐵路行車安全及旅運服務品質、確保營業車輛運行可靠度,保障旅客安全與權益,爰辦理該計畫。第1期計畫113年度工作項目包括:
1.辦理機車及車輛三、四級檢修10億781萬元。
2.辦理工務維修工程車輛三、四級維修2,254萬元。
3.辦理電務維修工程車輛三、四級維修4,965萬元。
(二)維護修繕材料之領用允宜依規定妥為歸類
臺鐵公司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臺鐵為維護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其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維修所需費用,應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爰交通部依上開規定編列預算撥補,另依第19條第4項授權,擬具「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按該辦法第5條規定,臺鐵公司條例第19條第3項所稱車輛之維修能達到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者,其基準係鐵路機車、車輛及維修車輛之第三級及第四級檢修(詳表1)。惟審計部查核指出,臺鐵近3年期間就能延長資產年限、提升服務效能之車輛維修材料,頻以營業用料預算支應,未將重置支出資本化以增列資產價值,除造成臺鐵財務報表之預算執行情形未能允當表達外,又現行資本用料領用與預算支用之管理欠當,亦將影響交通部籌編相關預算之確實性及合理性。基此,臺鐵允宜落實材料管理,俾允當表達資產價值及經營效能,並利交通部補貼額度之核算。
表1 機車、車輛及維修車輛三、四級檢修工作項目表
工作項目
辦理基準
依據
機車三級檢修
對動力、傳動、行走(含轉向架)、軔機、儀錶、車身、連結器、控制、電氣、輔助等裝置主要機件之特定部分施行拆卸並作細部分解之檢修。
1.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4條、第8條及第18條規定。
2.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機車四級檢修
對一般機件施行全盤檢修,各重要機件施行重整之檢修。
車輛三級檢修
指全盤檢修,按客貨車使用狀況於規定期間內,將車輛各重要部分予以解體後,就車輛全部機構之狀態及作用施行之檢修。
車輛四級檢修
指更新檢修,於車輛損耗情形嚴重,須重新翻造時,施行之檢修。
維修工程車輛三級檢修
對主要作動機構、量測裝置、軔機、支撐油壓缸、車身、連結器、控制、電氣、輔助等裝置主要機件之特定部分施行拆卸並作細部分解之檢修。
維修工程車輛四級檢修
對動力、傳動、行走(含轉向架)及主要作動機構等裝置主要機件部分施行拆卸並作細部分解之檢修。動力系統引擎裝置及發電機可不用作細部分解。
資料來源:1.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車輛維修第1期計畫113年至116年(草案)。
2.臺鐵公司條例、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及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綜上,交通部為提高臺鐵經營效能及競爭力,依臺鐵公司條例補貼臺鐵營業所需車輛維修計畫,惟臺鐵對於資本性維護及修繕材料之領用,近年頻以營業用料預算支應,致用料執行情形表達失真,恐影響車輛維修補貼經費之計算,允宜檢討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