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銀行113年度預算案經營政策項下列有受託擔任「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之執行單位,推動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促進綠能產業發展並達成能源轉型之政策目標。茲說明如下:
(一)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概述
為推動國內綠能與重大公共建設,行政院109年11月2日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由國發基金與參與銀行共同提供專款,作為授信保證,協助我國綠能政策與重大公共建設順利推展;據112年6月修正版「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受理期限至119年止,必要時得延長。嗣輸出入銀行於110年1月20日成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據該行資料,該方案以募集100億元為目標,由國發基金撥付至少60億元,餘由金融機構參與出資存入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專戶;截至112年10月16日止,國發基金及其餘8家公股銀行共出資90億2,099萬3千元。融資保證類別包括綠能建設、綠能設備與服務、重大公共建設、儲能及購電等5類,個別額度、保證成數、期間列示如表1。
表1 國家融資保證中心業務辦理概況表 單位:件;新臺幣億元
產業類別
保證融資額度
保證成數
期間
截至112年9月底辦理概況
核准保證件數
核准保證額度
保證餘額
綠能建設
單一企業最高300億元
最高6成
最長20年
無
無
無
綠能設備與服務
製造或服務供應之單一企業最高30億元(不得逾該訂單或合約金額之7成);集團最高新臺幣90億元
製造或服務輸出之單一企業最高5億元(不得逾該訂單或合約金額之7成);集團最高15億元
最高6成
最長5年
(方案及要點所載期限為10年)
10
約85.07
約8.49
重大公共建設
單一企業最高10億元(不得逾該訂單或合約金額之7成);集團企業最高30億元
最高6成
最長10年
無
無
無
儲能
製造或服務之採購或供應之單一企業最高20億元;集團最高60億元
製造或服務輸出之單一企業最高5億元;集團最高15億元
最高6成
最長10年
無
無
無
購電
單一企業最高80億元
最高8成
最長20年
無
無
無
資料來源:輸出入銀行。
(二)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辦理方式
國發會藉由輸出入銀行融資保證功能推動「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冀促進我國能源轉型,協助產業鏈發展,辦理方式概述如下:
1.適用對象:僅限簽約金融機構(8家公股銀行) 申請,由該等機構授信再向國家融資保證中心申請,適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對象改由該機制辦理,避免業務重疊。
2.保證範圍及擔保:於債務本金範圍內保證;依法登記之負責人及實質負責人得徵提或約定為連帶保證人;授信單位如就未獲融資保證成數部分徵提擔保品,應視為全案擔保,逾期未償時,擔保品處分款項按融資保證比率沖償,惟同時由他國政府或相關信保(輸出信用)機構保證(險)且有特殊規定時,擔保品沖償不受前揭規定限制。
3.逾期款項處理及賠付:信用惡化時,金融機構應於1個月內通知國家融資保證中心;逾期時,一般案件須於2個月內通知並辦理催收,屆滿6個月後提出賠付申請,經審核程序通過後賠付。
(三)部分類別單一廠商得保證金額龐鉅,允宜完善風險追蹤管控機制
揆諸表1辦理情形,迄112年9月底止辦理類型為單一企業保證金額較低之綠能設備與服務,至綠能建設類單一廠商最高可保證300億元,達該方案預計募集金額3倍,授信風險高;又綠能建設具投資金額高、風險多元、回收期較長等特質,以離岸風力發電廠商為例,回收期長,初期資本投入高,涉及海事工程,技術難度亦高。基此,受理綠能建設類案件,允宜依國家融資保證中心風險評估標準作業流程等內部作業規定辦理,並請借戶定期檢送財務業務資料及設定股權移轉合理限制,落實預警機制等管控事宜,避免經營權異動影響營運穩定,有效控制風險。
綜上,為促進我國能源轉型,輸出入銀行受託辦理「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受理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保證,提供業者協助,其資源來自於國庫及公股銀行,應審慎運用以避免保證機制衍生之道德風險。其中綠能建設類單一廠商最高可保證300億元,達該方案預計募集金額3倍,允宜完善風險追蹤管控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