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依據該廠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113年度業務範圍除印製各種面值之鈔券外,並接受委託印製支票、郵票等印件及回籠券整理與作廢券銷毀等。該廠113年度預算案於「營業收入-銷售收入-銷貨收入-次要產品」項下編列「其他印件」6億4,750萬元,及於「營業成本-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次要產品」項下編列「其他印件」5億8,945萬2千元,有關該廠近年來接受委託印製其他印件情形,謹說明如次:
(一)按預算法等相關規定,營業成本及費用適用成本計算者,應按產品別揭露成本計算方式等相關資料
依預算法第50條規定:「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可悉,業務計畫、營業收支及生產成本等均為預算審查重點。又同法第8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另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其中壹、甲、三、(一)營業成本及費用1、規定:「各事業適用成本計算者,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有關資料,並應按變動與固定成本分析之。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不隨營運量之增減變動者,屬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隨營運量而變動並成正比率增減者,屬變動成本。」鑑於中央印製廠營業成本及費用等適用成本計算,爰應按產品別揭露成本計算方式等相關資料,以利本院審議。
(二)其他印件113年度占次要產品比重逾9成,允宜揭露當中金額較高者
中央印製廠113年度編列次要產品之銷貨收入、成本分別為7億800萬元、6億4,475萬2千元,其中其他印件之銷貨收入、成本分別為6億4,750萬元、5億8,945萬2千元,占比分別為91.5%及91.4%,較112年度各增加1.3及1.4個百分點。另該廠109年度至111年度其他印件之銷貨收入決算數介於8億1,275萬4千元至10億3,409萬2千元間,分別占次要產品銷貨收入之89.9%、92.4%及90.6%;其他印件銷貨成本決算數介於5億1,515萬3千元至7億7,182萬2千元間,分別占次要產品銷貨成本之88.5%、91.5%及88.8%(詳表1),顯示該廠其他印件占次要產品之比重居高不下。
表1 中央印製廠109至113年度次要產品及其他印件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年度
109
110
111
112
113
銷貨收入
次要產品A
926,662
1,119,297
897,446
686,000
708,000
-其他印件B
833,299
1,034,092
812,754
618,750
647,500
B/A
89.9%
92.4%
90.6%
90.2%
91.5%
銷貨成本
次要產品C
731,071
843,143
580,081
614,150
644,752
-其他印件D
647,009
771,822
515,153
552,600
589,452
D/C
88.5%
91.5%
88.8%
90.0%
91.4%
說 明:109-111年度為審定數、112年度為預算數、113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中央印製廠。
復揆中央印製廠113年度產銷營運計畫列明印製各類面額鈔券、整理及銷毀鈔券、郵票及磁字票據之數量及金額,惟其他印件部分,僅顯示總金額,並未分別列舉品項、單價及數量。據該廠網站業務項目介紹,其他印件包含護照、身分證、出入境許可證及政府、民間委印之各式證件、證明書及有價證券等。詢據該廠表示,其他印件因種類繁雜,且數量各年度間差異甚大,估算困難,故僅編列總收入及總成本。然其中晶片護照、身分證、入出境許可證等重要證件之歷年發行數量、金額等,均可透過相關委印機關公開之預決算資料推估相關訊息。爰該廠允宜研議將其他印件中,銷售收入、成本較高之產品項目,於預算書揭露,以符合前揭預算法等相關規定。
綜上,113年度中央印製廠次要產品中之其他印件預計收入占營業收入之15.5%,且屬近年次要產品之大宗,113年度預計占比逾9成,顯示其他印件當屬該廠重要營業項目之一,惟該廠預算書僅列明總收入及總成本金額,宜將其他印件中,銷售收入、成本較高者予以揭露,以符合預算法等相關規定,俾利本院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