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113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128億2,335萬8千元,較112年度之121億8,592萬5千元增加6億3,743萬3千元(增幅5.23%)。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以下簡稱存保準備金)之法定目標比率為占保額內存款之2%,惟截至112年6月底止僅0.53%,距離該目標尚遠,說明如下:
(一)自103年7月1日起,原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不再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改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
依據94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自100年1月起,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係專款撥供存保準備金;嗣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營業稅法,其中第11條第1項及第3項之修正重點包含: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專屬本業銷售額之適用稅率為5%;且該次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至於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業其他營業稅稅款部分,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準此,自103年7月1日起,原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不再撥供存保準備金,改為全數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
(二)截至112年6月底存保準備金占要保機構保額內存款之比率僅0.53%,與法定目標2%仍有差距
存保公司為辦理存款保險事宜,應設置存保準備金,其目標比率為占保額內存款之2%。而存保準備金資金來源為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及存保公司年度收支結餘等2項,惟如前述,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自103年7月起已非專款撥供存保準備金之用,故自104年度起存保準備金占比之增幅即明顯下降(詳表1),其中104至107年度之年增率僅0.04個百分點,108至111年度之年增率再降至0.03個百分點,累積速度緩慢。截至112年6月底止,存保準備金1,376.03億元僅占保額內存款比率0.53%,較法定目標數尚不足3,814.98億元,且據該公司預估,須至140年始可達成2%法定目標比率。
表1 存保公司101至113年度提存存保準備金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項目
年度
存保準備金(1)
要 保 機 構
保額內存款(2)
存保準備金
占比=(1)/(2)
準備金不足數
=(2)*2%-(1)
101
0
17,007,656
0.00%
340,153
102
27,133
17,667,896
0.15%
326,225
103
47,343
18,636,378
0.25%
325,385
104
56,428
19,263,169
0.29%
328,835
105
65,665
19,917,155
0.33%
332,678
106
75,556
20,490,920
0.37%
334,262
107
86,276
20,916,986
0.41%
332,064
108
96,577
21,797,652
0.44%
339,376
109
108,160
22,931,766
0.47%
350,475
110
119,280
23,728,166
0.50%
355,284
111
131,199
24,966,572
0.53%
357,764
112
137,603
25,955,047
0.53%
381,498
113
134,216
-
-
-
說 明: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所定目標比率,以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為計算基準日。」表內112年度存保準備金及保額內存款資料基準日為6月30日資料。
資料來源:存保公司。
(三)營業稅法關於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之相關規定將於113年底屆期,後續待相關主管機關審慎研議規劃
103年7月1日起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爰該會依據營業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授權,訂定「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惟前述權宜措施將於113年底退場,仍有待財政部及金管會妥為研議規劃,考量後續相關法令修正方向對於存保準備金之來源仍有重大影響,現行金融業營業稅稅款之運用措施是否延續辦理須持續關注。
綜上,存保準備金充實與否,攸關存保制度之穩健運作,惟截至112年6月底止,存保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比率僅0.53%,且據該公司推估最快於140年始能達成2%之法定目標比率;考量現行金融業營業稅稅款運用措施將於113年度屆期退場,於相關法令修正完成前,金管會宜督促存保公司賡續研謀充實存保準備金,以維繫存款人信心及厚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