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113年度預算案於「營業收入-其他營業收入」之「什項營業收入」科目編列5億6,060萬8千元,較112年度預算5億5,393萬5千元增加667萬3千元,增幅1.20%,主要係不動產及賸餘行舍出租之租金收入。經查:
(一)所管文化資產多處,多為無償使用
按臺灣銀行之前身「株式會社臺灣銀行」創立於1899年,1946年改組為臺灣銀行,其經營歷史悠久,部分所管建物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稱文資法)規範之文化資產,應依法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又據該行113年度預算案書所載,對於所管文化資產研議以徵選經營團隊出租方式或配合地方政府政策予以活化;另篩選適當標的供文化資產容積之移入,俾提高不動產之活化運用效益。該行截至112年8月底止所管文化資產計有15處,包括:國定古蹟(2處)、市定古蹟(6處)及歷史建築(7處)等,主要使用方式為該行使用、無償借用、有償出租及修復中等類型(詳表1)。
表1 臺灣銀行所經管文化資產之使用情形一覽表
項次
建築名稱
縣市地
資產類型
目前使用方式
有/無償
1
大同之家(含網球場)
臺北市
國定古蹟
借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無
2
自由之家暨附屬建物
臺北市
國定古蹟
借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無
3
臺灣銀行
臺北市
市定古蹟
該行辦公廳舍
無
4
帝國生命保險株式會社臺北支店
臺北市
市定古蹟
該行辦公廳舍
無
5
北投臺灣銀行舊宿舍
臺北市
市定古蹟
該行員工潛能推展中心
無
6
天母白屋
臺北市
市定古蹟
出租使用
無
7
前南菜園日式宿舍
臺北市
市定古蹟
修復中
無
8
淡水臺灣銀行日式宿舍
新北市
市定古蹟
修復中
無
9
臺灣銀行礁溪訓練中心
宜蘭縣
歷史建築
該行員工潛能發展中心
無
10
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
南投縣
歷史建築
該行辦公廳舍
無
11
臺灣銀行宜蘭分行
宜蘭縣
歷史建築
借予宜蘭縣政府作為宜蘭美術館使用
無
12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
高雄市
歷史建築
該行辦公廳舍
無
13
臺灣銀行彰化日式宿舍群
彰化縣
歷史建築
修復中
無
14
高雄市舊三和銀行
高雄市
歷史建築
出租予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有
15
陽明山美軍俱樂部、福利社及部分山仔后美軍宿舍歷史建築,餘房地屬文化景觀
臺北市
歷史建築及文化景觀
公益使用及出租使用
有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提供。
(二)部分規劃委外活用者,允宜遵循文資法妥適完成招租作業
據該行說明前揭文化資產刻正辦理出租使用者,包括:
1.北投舊宿舍房地:該處自111年5月20日上網公告辦理招租後,招租期間有多組潛在經營者表達:「囿於古蹟係木構造不能使用明火、浴廁數量不足等,可利用方式受限,且木構造建築日常管理維護負擔較重」,故影響投標意願。經該行2度參考建議事項調整招租條件(如調降租金、延長免計租金期等),惟截至112年8月底止尚未完成招租作業。
2.原陽明山美軍眷舍C-2區3棟及美軍聯誼社房地:該處自102年10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止(為期10年),無償借予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代管,借用期間之維護、修繕、經營管理所支費用、使用他人土地須支付使用對價或相關費用、地價稅及房屋稅等費用均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負擔。112年9日30日借用期滿後,該行將收回自行管理,刻正辦理公開招租銜接作業中。
鑒於該行經館多處文化資產建物,除自行使用與無償借與其他公務機關使用外,另部分供出租使用,並以陽明山美軍俱樂部、福利社及部分山仔后美軍宿舍等房地為主,其中美軍俱樂部房地於112年9月底後收回自管,允宜積極辦理相關銜接作業,俾該等文化資產均可於符合文資法規範下充分使用;又持續辦理招標作業未果之北投舊宿舍房地,亦須衡酌文化資產之保護及推廣價值,妥適規劃招租條件,期出租使用能兼顧文化資產保護與活化再利用效益;另所管多處修復中之文化資產,可預做相關活化使用之籌謀,俾極大化文化資產之運用價值。
綜上,臺灣銀行經管多處文化資產建築,除自行使用與無償借用外,亦供出租使用。目前該行刻正辦理部分文化資產建物之招租作業,允宜於符合文資法規範下儘早完成租用程序;及部分可規劃再利用之文化資產建物,亦宜積極推進相關管理與使用,以提高文化資產之多元使用效益。
(分機:1929 吳昀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