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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及農民退休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0、允宜審酌給予辦理低利貸款之農漁會與行庫不同利率之差額補貼之公平性及補貼利率之妥適性 日期:112年11月 報告名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及農民退休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鄭寧

天災救助基金113年度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之「補貼、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科目編列補貼低利貸款經辦機構利息差額1億9,966萬7千元。經查:

(一)現行農漁民申請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利率係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個百分點計算

為協助受天然災害影響之農(漁)民辦理災後復建及復耕,農業部除辦理現金救助外,並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8條規定,由農漁會信用部、依法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及全國農業金庫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並由天災救助基金給予承貸機構利息差額補貼。現行本低利貸款之利率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個百分點計算,112年8月底貸款利率為1.29%。

(二)給予辦理低利貸款之行庫及農漁會利息差額補貼之利率分別為2.68個百分點及3.585個百分點,允宜審酌公平性

依113年度天災救助基金之「基金用途明細表說明」所載,該年度將推動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29.4億元,由貸款經辦機構出資辦理,如以本低利貸款預計平均餘額55億8,361萬2千元估算,該基金將給予利息差額補貼計1億9,966萬7千元,其補貼承貸行庫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利息差額計算如下:

1.補貼承貸行庫部分:以本低利貸款預計平均餘額55億8,361萬2千元中約1%係由行庫承貸,並補貼行庫貸款利率2.68個百分點計算,編列補貼預算149萬6千元。

2.補貼承貸農漁會信用部部分:以本低利貸款預計平均餘額55億8,361萬2千元中約99%係由農漁會信用部承貸,並補貼農漁會貸款利率3.585個百分點計算,編列補貼預算1億9,817萬1千元。

準此,該基金對同為承辦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業務之農漁會信用部及行庫給予不同利率差額補貼,與行政程序法第6條所定行政行為應秉持平等原則之規定未合,允宜審酌公平性。

(三)112年度第2季本國行庫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存放款利差僅分別為1.38個百分點、1.71個百分點,惟本補貼利率遠高於存放款利差

依中央銀行所公布112年第2季之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統計資料顯示,本國銀行平均存款利率與放款利率各為0.96%、2.34%,存放款利差為1.38個百分點;農漁會信用部平均存款利率與放款利率各為0.72%、2.43%,存放款利差為1.71個百分點,惟該基金補貼行庫及農漁會信用部貸款利率差額分別為2.68個百分點、3.585個百分點,遠高於該等承貸機構自身之存放利差,為避免外界質疑此作法係補貼農漁會及農業金庫獲取超額利潤,允宜檢討其妥適性。

綜上,為協助受天然災害影響之農(漁)民辦理災後復建及復耕,農業部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由農漁會信用部、依法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及全國農業金庫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並由天災救助基金給予承貸機構利息差額補貼,惟天災救助基金對同為承辦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行庫給予不同利率之差額補貼,且補貼之利率水準遠高於該等承貸機構自身之存放利差,允宜衡酌公平性與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