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發基金113年度基金來源預算數87萬1千元(均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基金用途1,641萬4千元(其中獎勵水產海事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經費1,300萬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1,554萬3千元(詳表1),該基金業務單純且規模小,允宜檢討修法裁撤之可能性。茲說明如下:
表1 漁發基金101至113年度收支及餘絀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本期餘絀
財產收入
政府撥入收入
其他收入
合 計
101
1,779
8,952
30,247
40,978
10,095
30,883
102
1,647
0
13,579
15,226
10,817
4,409
103
1,643
0
24,786
26,429
14,278
12,151
104
1,577
0
46
1,623
10,648
-9,025
105
1,118
0
0
1,118
15,282
-14,164
106
967
0
9
976
20,617
-19,641
107
947
0
24
971
16,130
-15,159
108
801
0
92
893
20,241
-19,348
109
522
0
73
595
15,581
-14,986
110
456
0
2
458
32,446
-31,988
111
732
0
19
751
14,970
-14,219
112
333
0
0
333
18,414
-18,081
113
871
0
0
871
16,414
-15,543
說 明:1.表列101至111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12年度為預算數,113年度為預算案數。
2.表列財產收入係為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係收回以前年度計畫賸餘款。
資料來源:漁發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
(一)自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漁業署辦理後,漁發基金收入來源幾乎僅餘利息收入,且連年短絀
經濟部自79年10月8日調整油價並取消漁業用油折扣優惠價格後,為照顧漁民,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依據漁民所購買之漁船用油油量補貼其價格差價,用以歸墊台灣中油公司等油品補貼款,該補貼款原係編列於漁業署公務預算,然自94年度起該署逕由公務預算撥充漁發基金,再由該基金執行是項計畫,經本院審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99年度預算案決議應回歸公務機關辦理,原辦理之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漁業署後,國庫自102年起停止撥款,該基金來源幾乎僅餘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且入不敷出,連年短絀。
(二)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為該基金主要工作項目,惟自111年度起不再辦理媒合工作,僅持續核發獎勵金
漁業發展基金107至112年度基金用途介於1,558萬1千元至3,244萬6千元間,用於辦理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及補助漁業通訊設備等,其中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為該基金主要工作項目,除110年度因轉銷催收款項致短絀增加外,各年度經費占基金用途之比率介於77.5%至83.99%(詳表2),惟依113年度預算書說明:經檢討實益後,自111年度起不再媒合水產海事院校畢業生上遠洋漁船服務,僅就已參與之獎勵生持續核發獎勵金至期滿或退出為止。
表2 107至113年度基金用途用於捐助、補助、獎助及獎勵費用之占比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用途
預(決)算數(A)
捐助、補助、獎助及獎勵預(決)算數
獎勵水產院校
畢業生上船服務
占基金用途比率(C=B/A*100%)
獎勵水產
院校畢業生
上船服務(B)
補助學者
專家出席
國際會議
補助漁業
通訊設備
合 計
107
16,130
12,500
171
2,000
14,671
77.50
108
20,241
17,000
208
2,000
19,208
83.99
109
15,581
12,500
38
2,000
14,538
80.23
110
32,446
11,500
0
2,000
13,500
35.44
111
14,970
12,000
0
2,000
14,000
80.16
112
18,414
15,000
300
2,000
17,300
81.46
113
16,414
13,000
300
2,000
15,300
79.20
說 明:表列107至111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12年度為預算數,113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漁業發展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及漁業署提供。
(三)漁發基金並無特定收入來源且自111年度起主要工作已停辦,允宜審酌存續必要性
漁發基金係依59年4月30日修正公布之漁業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設置,惟隨時空環境演進,現行漁發基金之收入來源僅年約數十萬元之利息收入,恐與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對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有所差距,且自111年度起不再辦理媒合水產海事院校畢業生上遠洋漁船服務,主要工作項目已停辦,僅餘核發獎勵金、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及漁業通訊設備等,允宜審酌基金存續之必要性並研議將剩餘業務移由公務預算辦理。
綜上,漁發基金近年基金來源幾乎僅餘利息收入,且連年短絀,而該基金主要工作項目係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惟自111年度起不再辦理媒合工作,僅繼續核發獎勵金,鑒於該基金無特定收入來源且主要工作已停辦,允宜審酌基金存續之必要性並研議將剩餘業務移列公務預算辦理,俾利政府資源整體有效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