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水基金自112年度起設置母基金,輔導各分基金經營管理,增進農田水利事業服務品質,並供其營運週轉之用。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1,000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544萬9千元、業務外收入280萬元,收支相抵後賸餘735萬1千元,並由政府撥充基金3億5,654萬元。經查:
(一)設立母基金統籌管理農水基金資源並輔導分基金經營管理,惟母基金不具付出仍可收回之性質
農水基金自112年度起設置母基金,詢洽母基金設立之法令依據,獲復略以:「依行政院109年10月29日院授主基作字第1090201119A號令訂頒『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自112年起設置母基金,輔導各分基金經營管理,增進農田水利事業服務品質,並供其營運週轉之用。另洽主計總處,農水基金母基金係屬農水基金之一環,定位為附屬單位預算,非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農水基金屬作業基金,依預算法係具付出仍可收回之性質,惟農水基金母基金113年度之收入主要為政府補助及利息收入,並無補助以外之業務收入,支出則為國外旅費175萬4千元、公關慰勞費19萬5千元、用品消耗5萬元及捐助財團法人農田水利人力發展中心345萬元,相關支出尚不具付出仍可收回之性質。
(二)母基金與農水署公務預算之劃分未臻明確
母基金113年度預算支出國外旅費、公關慰勞等科目,多屬行政業務支出;且捐助財團法人農田水利人力發展中心,於母基金未設立前,111年度係由農水署公務預算捐助之。是以,母基金與農水署公務預算之區分未臻明確。本院審議112年度預算案時作成決議要求明確規範母基金與農水署公務預算業務經費劃分原則,雖該基金回復辦理情形將訂定劃分原則,惟迄112年9月底尚未訂定。
綜上,農水基金屬「作業基金」,依預算法所定須具付出仍可收回之性質,該基金自112年起設置母基金,統籌管理農水基金資源並輔導分基金經營管理,惟其收入主要係政府補助,支出項目主要為管理行政費用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支出,付出後難以收回,允宜審酌基金性質,並依本院決議儘速訂定農水基金母基金與農水署公務預算間業務經費劃分原則,以資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