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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0、對被占用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允宜依法研謀適當之處理方式,加速排除占用或予以活化,以維護基金權益 日期:112年11月 報告名稱:農業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林佑樺

農水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編列36億6,574萬2千元,主要係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賸餘或出租收入等,而112年7月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面積達124.4824公頃。經查:

(一)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被占用之處理相關法令規定

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及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22條與第23條規定,為籌措農田水利事業經費,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由國家承受資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均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其被占用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占用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應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如為私人占用,管理處應向私人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並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或以出租、讓售、公開標售等方式處理,至無法處理者,應依法排除占用。

(二)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高,對被占用之處理方式尚有待精進之處

詢洽農水基金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及排除占用情形,雖111年度已排除占用面積7.8898公頃,惟112年7月底被占用面積仍達124.4824公頃,其中以桃園、彰化及雲林管理處被占用面積各逾10公頃較多(詳表1),詢據農水署113年度將持續依「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辦理依法排除占用,或對符合要件之被占用土地進行處分或出租予占用人。

綜上,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高,為維護公產權益,允宜依前開法令規定,全面清查被占用土地現況,按占用人類別及占用成因分類,研謀各分類適當之處理方式,依法排除占用,並妥擬活化措施,以維護基金相關權益。

表1 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及排除占用概況表 單位:公頃

管理處

111年排除占用面積

被占用面積(112年7月底)

管理處

111年排除占用面積

被占用面積(112年7月底)

宜蘭

0.0473

4.3035

雲林

1.4847

16.0161

北基

-

2.0734

嘉南

4.7159

7.3500

桃園

0.0235

40.7133

高雄

0.0797

0.8303

石門

0.2452

8.5446

屏東

0.0406

3.3723

新竹

0.0850

1.4175

臺東

-

0.1620

苗栗

0.0573

0.1358

花蓮

0.0689

1.1000

臺中

0.5850

5.0269

七星

-

4.0692

南投

0.0021

2.3424

瑠公

0.0253

11.1155

彰化

0.4293

15.9096

合計

7.8898

124.4824

資料來源:農水署(1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