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水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編列36億6,574萬2千元,主要係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賸餘或出租收入等,而112年7月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面積達124.4824公頃。經查:
(一)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被占用之處理相關法令規定
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及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22條與第23條規定,為籌措農田水利事業經費,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由國家承受資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均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其被占用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占用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應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如為私人占用,管理處應向私人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並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或以出租、讓售、公開標售等方式處理,至無法處理者,應依法排除占用。
(二)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高,對被占用之處理方式尚有待精進之處
詢洽農水基金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及排除占用情形,雖111年度已排除占用面積7.8898公頃,惟112年7月底被占用面積仍達124.4824公頃,其中以桃園、彰化及雲林管理處被占用面積各逾10公頃較多(詳表1),詢據農水署113年度將持續依「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辦理依法排除占用,或對符合要件之被占用土地進行處分或出租予占用人。
綜上,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高,為維護公產權益,允宜依前開法令規定,全面清查被占用土地現況,按占用人類別及占用成因分類,研謀各分類適當之處理方式,依法排除占用,並妥擬活化措施,以維護基金相關權益。
表1 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及排除占用概況表 單位:公頃
管理處
111年排除占用面積
被占用面積(112年7月底)
管理處
111年排除占用面積
被占用面積(112年7月底)
宜蘭
0.0473
4.3035
雲林
1.4847
16.0161
北基
-
2.0734
嘉南
4.7159
7.3500
桃園
0.0235
40.7133
高雄
0.0797
0.8303
石門
0.2452
8.5446
屏東
0.0406
3.3723
新竹
0.0850
1.4175
臺東
-
0.1620
苗栗
0.0573
0.1358
花蓮
0.0689
1.1000
臺中
0.5850
5.0269
七星
-
4.0692
南投
0.0021
2.3424
瑠公
0.0253
11.1155
彰化
0.4293
15.9096
合計
7.8898
124.4824
資料來源:農水署(112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