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大學校務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編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或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1億2,819萬6千元,較112年度之5,025萬1千元大幅增加7,794萬5千元(增幅達155.11%);惟該校111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先行辦理數為原編預算金額之1.39倍,加以該校辦理教育部專案補助計畫,有未依規定程序事先報經行政院核准即先行辦理並補辦預算,作業難稱允妥,說明如下:
(一)體育大學辦理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倘有原未編列或編列不足之預算項目,須先行辦理並補辦預算者,依規定應事先報經行政院核准
按預算法第88條第1項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25條至第27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仍應補辦預算。…。」復據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第壹、乙、七點規定:「(購建固定資產)各項計畫均應審慎規劃辦理期程,並配合政府政策、工程進度、實際執行能力及財務狀況,核實編列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應力求撙節,從嚴核實編列;…。」爰體育大學應確實依工程實際進度、採購規劃期程及預算執行能力核實編列預算,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須報請同意先行辦理並補辦預算者,應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
(二)該校111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先行辦理數為原編預算金額1.39倍,預算編列容欠核實
該校111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編列7,890萬1千元,連同先行辦理數1億1,000萬元,合計可用預算數1億8,890萬1千元,決算數1億7,274萬6千元,占可用預算數之91.45%(詳表1)。又111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先行辦理數1億1,000萬元,為原編預算金額之139.42%,比率偏高;其中以自籌收入支應預算不足數者計4,200萬元,業依校內程序簽報同意後於111年度先行辦理;另以教育部專案補助計畫支應預算不足者計6,800萬元,亦於111年度先行辦理並補辦113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顯示本案事前規劃欠周延,導致計畫與預算未能臻縝密結合,亟待檢討改善。
(三)體育大學辦理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容有未依規定程序報經核准即先行辦理情事,案經行政院函請教育部督導該校確實加強相關作業控管機制
承前所述,該校111年度購建固定資產,於可用預算數額度內調整容納後,仍不足1億1,000萬元,其中以該校自籌收入支應部分計4,200萬元,其餘不足數6,800萬元,由教育部專案補助計畫支應,由於此部分依規定須事先報經行政院核准始得先行辦理並補辦預算;惟依行政院111年10月20日院授主基作字第1110201816號函示:「主旨:所報國立體育大學擬於111年度先行辦理並補辦113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0.68億元,…,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二、本案原則同意;惟國立體育大學未經本院核准即先行辦理,有欠妥適,請督導該校確實加強相關作業控管機制,避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嗣後並應核實編列預算,減少補辦預算情形。」體育大學辦理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有未依規定程序報經行政院核准即先行辦理後再循程序補辦預算,相關作業難稱允妥。
綜上,體育大學111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先行辦理數為原編預算金額之1.39倍,比率偏高,且該校辦理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亦有未依規定程序報經行政院核准即先行辦理後再循程序補辦預算,相關作業難稱妥適。爰體育大學宜審慎規劃各購建固定資產計畫辦理期程與經費需求,並覈實編列相關預算、加強相關作業控管機制,如有確實需要先行辦理再補辦預算者,宜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俾避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
表1 體育大學111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名稱
可支用預算數
決算數
以前年度
保 留 數
本年度
預算數
先 行
辦理數
調整數
小計
本年度
決算數
占可用
預算數
土地改良物
0
26,510
5,000
18,960
50,470
45,485
90.12%
房屋及建築
0
20,889
14,000
-12,881
22,008
21,815
99.12%
機械及設備
0
12,120
45,000
13,822
70,942
64,414
90.80%
交通及運輸設備
0
1,164
0
124
1,288
1,180
91.61%
什項設備
0
18,218
46,000
-20,025
44,193
39,851
90.17%
合 計
0
78,901
110,000
0
188,901
172,746
91.45%
資料來源:體育大學提供。
(分機:8665鍾俊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