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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作業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耗水費已於112年2月正式開徵,允宜詳實說明113年耗水費收支估列方式,以利審議,並落實徵收作業行政簡化及資訊化,以提高徵繳效率 日期:112年11月 報告名稱:水資源作業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水資源作業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羅玉珊

依水利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水資源作業基金按前開規定於113年度分別編列「耗水費收入」5億元及「耗水費費用」3億9,479萬6千元。經查:

(一)耗水費已於112年2月開徵,惟113年度預算案並未具體說明耗水費收入估列方式,恐不利審議,允宜檢討改善

經濟部依水利法第84條之1第1及3項規定,於112年1月6日訂定耗水費徵收辦法,依該辦法第12、13及15條規定,自112年2月1日正式開徵,112年2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間減半收取,另每5年檢討1次耗水費用水人之範圍、費率及減徵項目。耗水費主要就用水人前1年11月至當年4月間單月使用自來水、地面水及地下水之總用水量逾9千立方公尺者為徵收對象,水利署於每年7月31日寄發繳費通知單,用水人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完成繳納(主要內容摘要詳表1)。依據水資源作業基金112及113年「耗水費收入」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1.按水資源作業基金112年9月會計月報,耗水費收入已徵收2億2,516萬2千元,與112年度預算5億元,仍有差距;按耗水費徵收辦法第10條規定,用水人持續(期限為12月15日前)補提相關抵減或減徵證明文件,水利署收件後隨即進行審查,並通知用水人補繳或返還溢繳金額,詢據水利署112年度實際徵收對象及耗水費金額將於113年1月始能確認。為有效達到節約用水目的,允宜審酌耗水費徵收實況及其節水成效,滾動檢討耗水費徵收對象、費率及減徵項目之合理性,確切落實耗水費徵收之目的。

2.另依水資源作業基金113年度預算案,耗水費收入5億元之估列僅簡單說明「依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所徵收之耗水費。」鑑於耗水費徵收辦法於112年完成訂定,徵收對象、費率及減徵項目均規範明確,且耗水費已於112年開徵,允宜就徵收費率、徵收戶數、抵減或減徵等估列方式具體詳實說明,俾利本院審議。

表1 耗水費徵收辦法主要內容摘要

項目

條文內容摘要

徵收對象及徵收方式

耗水費每年徵收1次,就用水人前1年11月至當年4月間單月使用自來水、地面水及地下水之總用水量逾9千立方公尺者為徵收對象,超過9千立方公尺部分,以每立方公尺3元計,水利署於每年7月31日寄發繳費通知單,用水人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完成繳納。

優惠或抵減條件

用水人於前1年度用水回收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業基準區間,且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驗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聲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者,則享有優惠費率,另有使用再生水及海淡水、投資水資源開發或節水設備等情形,亦得予減徵或抵減。

疑議

處理

用水人倘認繳費通知單所載用水量或其他內容有疑義、補提用水回收率查證聲明書及再生水使用抵減或減徵證明文件等情形,得於每年12月15日前申請重新審查繳費通知單,惟用水人仍應依於8月31日前繳納,嗣水利署確認有溢繳或短繳者,再行返還或通知補繳。

資料來源:整理自耗水費徵收辦法。

(二)允宜依水利法規定妥善規劃耗水費之經費運用,並落實徵收作業之行政簡化及資訊化,力求節約

依水利法第84條之1第4項規定,耗水費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專作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之用,檢視水資源作業基金112及113年「耗水費費用」編列及執行概況,並說明如下:

1.112年度執行概況:預算數為3億8,974萬3千元,迄112年9月底已支出963萬7千元(較分配預算數2,030萬5千元減少52.54%),主要辦理委託調查研究、徵收郵資費、大用水戶用水資料及收帳服務費等,據112年9月份會計月報說明,部分節水規劃及再生發展推動等委辦案需視產業節水成果,再行辦理。

2.113年度經費用途:編列3億9,479萬6千元,包括「專業服務費」用以產業節水輔導計畫委託調查研究等經費4,751萬5千元、「補貼、獎勵、慰問與救助」獎勵耗水費徵收對象辦理節水事項及調配水資源補貼費用3億3,067萬3千元(主要用以水資源競用區一期作轉旱作節水相關費用6,800萬元、撥付農田水利署因應水情所需而採取提前打折供水之加強灌溉管理費用6,200萬元、調配水資源所需停灌休耕補償差價與節水推動相關補助、補貼償經費等1億9,727萬3千元),及其餘辦理徵收行政作業之相關費用(如郵電費、旅運費、印刷裝訂及公告費等)1,660萬8千元。

3.鑑於該基金112年度因乾旱調度農業用水,預計負擔停灌休耕補償等經費將達17億餘元,遠逾所預估之耗水費收入;爰此,有關耗水費之徵收作業,允宜加強落實行政簡化及資訊化等,以撙節經費,並依水利法規定,耗水費收入專款專用於水資源管理、再生水及節約用水推動等規範,配合耗水費收入徵收實況覈實估列及妥為規劃經費之運用。

綜上,水資源作業基金113年度分別編列「耗水費收入」5億元及「耗水費費用」3億9,479萬6千元,鑑於112年2月1日已正式開徵耗水費,惟113年度耗水費收入尚無具體說明其估列方式,預算編列未盡核實,允宜就徵收費率、徵收戶數、抵減或減徵實況進行估列,詳實說明,以利審議,並依水利法規定,妥善規劃耗水費支出,並強化落實行政簡化及資訊化等,俾提高徵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