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13年度編列業務收入730萬7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675萬2千元,收支相抵後業務賸餘為55萬5千元,較112年度減少225萬6千元。經查:
(一)近年業務收支預決算差異頗大,預算編列未盡周延詳實,允宜檢討改善
彙整109至113年度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收支概況(詳表1),說明如下:
1.依據溫泉法第11條規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並按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規定計算及徵收溫泉取用費。據水利署說明,因該等徵收金額係以前1年度實際溫泉取用量計算徵收費用,又與各家業者前1年度經營情況息息相關,爰僅能根據歷年收取情況概估收入預算。
2.109至111年業務收入預算數均為651萬7千元,其中110年度業務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大幅增加,主要係因徵收收入收取臺北市及宜蘭縣政府溫泉取用費較預計增加,112及113預算數已調增至730萬7千元。
3.109至111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決算數因溫泉監測分析技術研究計畫發包節餘款及撙節開支,故較預算數減少,至112年雖已調降至449萬6千元,惟113年「專業服務費」因新增維護20口無線傳輸設備提高,致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數增列至675萬2千元,並預計113年本期賸餘減少至62萬5千元,較以前年度預決算數大幅降低。
4.近年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收支決算數與預算數差距偏大,致實際收支賸餘較預期增加至少1倍,雖112及113年相關預算數已略有調整,惟仍宜審酌近年執行實況覈實編列預算,俾利衡量基金營運狀況。
表1 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09至113年度收支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109年度
110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業務收入
6,517
6,975
6,517
9,022
業務成本與費用
5,000
3,945
5,000
3,246
業務賸餘(短絀-)
1,517
3,030
1,517
5,776
業務外收入
23
31
20
30
業務外費用
-
-
-
-
業務外賸餘(短絀-)
23
31
20
30
本期賸餘(短絀-)
1,540
3,061
1,537
5,806
科目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預算案數
業務收入
6,517
6,916
7,307
7,307
業務成本與費用
5,000
3,404
4,496
6,752
業務賸餘(短絀-)
1,517
3,512
2,811
555
業務外收入
30
87
30
70
業務外費用
-
29
-
-
業務外賸餘(短絀-)
30
58
30
70
本期賸餘(短絀-)
1,547
3,570
2,841
625
資料來源:溫泉事業發展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
(二)按溫泉法規定既有業者未取得合法登記改善期限已於102年屆期,惟歷經10年仍有12家業者未取得開發許可,允宜研謀加速改善進度
依據溫泉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惟據水利署調查,迄112年8月底既有業者(94年7月以前)共計444家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取水設施),尚未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則有12家,主要原因說明包含:1.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卻尚未取得管理處同意共有5家,業經裁罰;2.開發許可逾期1家,已重新申請中;3.因原住民保留土地承租、建物使用執照及需辦理環評等問題未依規定取得溫泉水源計3家,已進行開發及輔導業者改善;4.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土地使用與保護區管制內容不符,無法取得溫泉開發許可者1家,地方政府持續輔導業者及進行協調;5.另有2家已自行斷管及移除電源,或未使用溫泉水。有鑑於溫泉法規定改善期限為102年7月1日,雖112年未取得許可既有業者家數已較111年8月底(21家)改善,然已超過改善期限10年,仍有12家既有業者尚未取得合法登記,允宜研謀加快改善進度。
綜上,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13年度編列業務收入730萬7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675萬2千元,收支相抵後業務賸餘為55萬5千元,為近5年收支賸餘最低,鑑於近年該基金收支決算數與預算數差距較大,為利合理評估基金營運狀況,允宜依近年執行實況覈實編列預算;另按溫泉法規定,既有業者取得合法登記之期限已逾10年,惟仍有12家既有業者尚未改善,亦應加強與地方政府之溝通協調,加速改善進度,以維法制。
(分機:1922 羅玉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