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113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國外旅費318萬2千元及488萬7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分別增加180萬2千元(增幅1.31倍)及385萬1千元(增幅3.72倍)。未臻符合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允宜依前開規定並秉撙節原則核實檢討預算需求。謹說明如下:
(一)依附屬單位預算編列作業規範,國外旅費以不超過112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且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依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國外旅費規定:「各基金(除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外)出國考察、訪問、參加國際會議等計畫應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擬具出國計畫經費及旅費預算表,報院核定;因公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主管機關從嚴核定。其所需經費以不超過112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5.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二)113年度預計國外旅費較112年度倍增,且為近年最高又呈逐年成長趨勢,未臻符合國外旅費預算編製規定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13年度編列國外旅費318萬2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138萬元增加180萬2千元,增幅達1.31倍;另石油基金113年度編列國外旅費預算488萬7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103萬6千元增加385萬1千元,增幅高達3.72倍。且該兩基金自109年度起國外旅費皆呈逐年成長趨勢,亦較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前(107、108年度)國外旅費預算倍增(詳表1),允宜依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國外旅費預算之規定並秉撙節原則核實檢討。
(三)部分交流考察計畫與近2年計畫相同,允宜核實檢討必要性
1.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13年度規劃16項出國計畫,其中部分計畫與近2年(111及112年度)出國計畫相同,如連續3年編列「臺日淨煤及CCS技術交流活動-日本CCS技術示範計畫觀摩與技術交流」、「辦理德國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或有3年內重複編列2次者,如「辦理韓國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等(詳表2)。
2.石油基金:113年度規劃12案出國計畫,惟其中「參訪與考察歐洲再生能源設施計畫」自111年度起已連續編列3個年度。另「歐洲再生能源政策及技術觀摩交流計畫」與112年度出國計畫相同(詳表2)。
綜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出國旅費自109年度起呈逐年成長趨勢,113年度預算案分別較112年度預算遽增1.31倍(能源研究基金)及3.72倍(石油基金),且部分交流考察計畫與近2年(111及112年度)計畫雷同,難謂妥適。允宜依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等國外旅費相關規定,並秉撙節原則核實檢討各項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預算需求。
表1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107至113年度國外旅費預算一覽表
單位:項;新臺幣千元
基金別
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項數
6
5
4
4
9
8
16
金額
741
741
519
704
1,282
1,380
3,182
石油基金
項數
6
4
3
3
4
5
12
金額
712
570
399
542
551
1,036
4,887
合 計
項數
12
9
7
7
13
13
28
金額
1,453
1,311
918
1,246
1,833
2,416
8,069
說 明:表列資料均為預算數。
資料來源:摘錄自各該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預算書(案)。
表2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111至113年度出國計畫一覽表
基金別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1.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第27次締約大會1人12天。
2.參與雙邊再生能源政策交流會議2人次10天。
3.臺日淨煤及CCS技術交流活動-日本CCS技術示範計畫觀摩與技術交流1人次5天。
4.「Fuel Cell Seminar & Energy Exposition」研討會與能源展1人次10天。
5.辦理德國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10天。
6.辦理日本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4天。
7.辦理韓國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6天。
8.辦理義大利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10天。
9.辦理印度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6天。
1.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8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1人次11天。
2.臺德能原轉型研討會2人次8天。
3.辦理德國高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10天。
4.辦理日本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7天。
5.辦理匈牙利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6天。
6.參訪澳洲碳捕存科研機構及中大型示範計畫1人次8天。
7.臺日淨煤及CCS技術交流活動1人次5天。
8.「Fuel Cell Seminar & Energy Exposition」研討會與能源展1人次10天。
1.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第29次締約大會1人次10天。
2.國際能源總署「全球對話小組」常設小組會議2人次8天。
3.拜會美國能源部及所屬國家實驗室2人次8天。
4.國際能源總署統計研討會1人次8天。
5.歐洲EECA(Europea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2024研討會1人次8天。
6.拜會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及附屬政策溝通組織、政策研究基金會1人次6天。
7.辦理韓國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4天。
8.辦理義大利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6天。
9.辦理瑞士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6天。
10.辦理德國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6天。
11.辦理巴西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6天。
12.辦理挪威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實地評鑑1人次8天。
13歐洲碳封存技術交流及參加CO GeoNet開放論壇1人次8天。
14.日本CCS技術交流、示範計畫參訪與參加2024年臺日技術交流會議1人次7天。
15加拿大CCS技術交流、示範計畫參訪及參加第17界溫室氣體控制技術國際研討會1人次9天。
16.拜會新加坡環境署節能推動局處及相關推動單位,交流能源效率管理政策、措施與推動實務經驗1人次5天。
石油基金
1.參與歐盟能源總署舉辦之LNG國際研討會2人次5天。
2.參加第12屆國際再生能源總署會員大會1人次7天。
3.參訪與考察歐洲再生能源設施1人次10天。
4.考察紐西蘭地熱示範場域1人次10天。
1.參與歐盟能源總署舉辦之LNG國際研討會2人次5天。
2.參加第13屆國際再能源總署會員大會1人次7天。
3.參訪與考察歐洲再生能源設施2人次10天。
4.考察紐西蘭地熱示範場域1人次10天。
5.歐洲再生能源政策及技術觀摩交流2人次10天。
1.參與歐盟能源總署舉辦之LNG國際研討會2人次5天。
2.參加第14屆國際再能源總署會員大會1人次7天。
3.參訪與考察歐洲再生能源設施2人次10天。
4.歐洲再生能源政策及技術觀摩交流2人次10天。
5.參訪日本液氫基礎設施示範場域2人次5天。
6.參訪與考察美國地熱能發電測試與示範場域2人次10天。
7.考察荷蘭離岸風電製氫案場及再生能源製氫案場2人次8天。
8.參訪日本氫能發電相關示範場域以及日本國際氫能與燃料電池展1人次7天。
9.參訪與考察美國海洋能測試與示範發電場域3人次10天。
10.參訪與考察歐洲海洋能發電測試場域3人次8天。
11.國際太陽能組織觀摩交流2人次10天。
12.參訪EU PVSEC(歐洲太陽光電展)2人次10天。
資料來源:摘錄自經濟特別收入基金111至113年度預算書有關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石油基金/基金用途明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