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於「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新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作業」4,800萬元。經查:
(一)計畫概要
經濟部為充實相關行政能量及資源,以加速太陽光電申設行政流程,俾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太陽光電占比,於112年2月4日訂頒「經濟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辦理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該要點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下列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業務得向經濟部申請補助經費,包括:1.農業設施或綠能設施容許使用。2.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3.海岸管理。4.出流管制。5.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6.土地異動登記。7.其他與太陽光電申設相關之審查業務。
(二)本計畫業於112年度先行辦理,截至112年6月底核定補助2千餘萬元,由他項計畫勻支
依辦理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本計畫執行期間自要點生效日(112年2月4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據能源署說明,112年度未及編列本項補助預算,所需經費由該基金「再生能源推廣計畫-再生能源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項下勻支。截至112年6月底止,已核定補助嘉義市、嘉義縣、宜蘭縣、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等6市縣計2,022萬5千元。
(三)允宜督促申請補助機關於執行審查作業時,應周延考量相關規範,並確切落實執行審查機制,以達補助之目的
據審計部指出略以:「農業部規劃辦理漁電共生,於109至111年度公告臺南市等6市縣可辦理漁電共生面積計2萬256公頃,惟因申設程序較為耗時及漁民尚有疑慮等,致執行進度緩慢;農業部長年推廣農民轉作具進口替代、外銷潛力作物之部分農地,卻由經濟部能源署劃設為光電專區,間有引發『太陽光電與農爭地』訾議等情事;部分畜禽屋頂型綠能設施場址疑似轉作非農業用途。」允宜汲取相關計畫之執行經驗,研擬改善方案並精進執行策略。
另查光電場設置所需用地位址,涉及內政部(國土使用管制)及農業部(農業用地)相關規範,申請補助機關應配合參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辦理業務相關之教育訓練練、業務座談、研習及會議等活動,經濟部亦宜派員實地查察及督導申請補助機關辦理光電申設業務之執行成效。爰此,允宜督促申請補助機關於辦理審查作業時,宜周延考量各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確切落實相關審查機制,並審酌執行成效,滾動檢討補助方式,俾利太陽光電發展與環境永續。
綜上,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新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作業」4,800萬元,允宜汲取以前推動太陽光電計畫之經驗,審慎研擬精進方案,並督促申請補助機關,於辦理審查作業時,宜周延考量相關規範,確切落實相關審查機制,俾利太陽光電發展與環境永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