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於「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分別編列「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招商獎勵)300萬元、「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探勘獎勵)」2億3,700萬元,合共2億4,000萬元,較112年度預算數增加622萬6千元(增幅2.66%)。113年度預定完成鑽井4案、完成簽約2案、取得鑽井許可2案。經查:
(一)計畫內容概述
為鼓勵地方政府招商及推動地熱專區,並分攤業者探勘風險,促進地熱能發電發展,經濟部於111年5月20日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訂頒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申請方式係自本辦法生效日(111年5月20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招募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之推動或輔導措施所支出之費用,以及申請人(含自然人、法人)辦理地表調查、地熱井鑽探等費用給予獎勵補助。獎勵項目及金額如下:
1.招商獎勵: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招募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其招商作業、與招商作業有關之推動或輔導措施所支出之費用,每1年度申請1案為限,每案以新臺幣300萬元為上限,計畫執行期程以4年為限。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限不得逾1年。
2.探勘獎勵:每案總額以新臺幣1億元為上限,且實際請領之獎勵金應符合:(1)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額之50%。(2)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
探勘獎勵人應於地熱發電示範獎勵契約簽訂之日起5年內,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並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但具正當事由未能依限完成者,得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限不得逾1年。
(二)近年預算執行未如預期,允宜依補助規範控管辦理期程,並審酌獎勵案件之執行進度,核實編列預算
政府推動地熱能發電獎勵補助計畫自102年迄今已10年。據能源署提供近年執行情形資料,109至111年度雖分別審核通過獎勵補助6案、4案、0案,惟該3年度預算全數未執行,112年度截至7月底亦尚無執行實績(詳表1)。
據該署說明略以,110至111年度核定補助案件,依獎勵辦法規定具5年執行期,惟因鑽探結果未如預期,尚未達請款條件;另112年度截至7月底核定探勘獎勵1案,因尚未完成契約簽訂,爰未撥付第一期補助款。允宜依補助規範控管補助案件之執行期程,並審酌近年獎勵補助預算執行情形及核定獎勵案件之執行進度,核實檢討預算需求。
綜上,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13年度賡續辦理「地熱能電系統示範獎勵計畫」,允宜依獎勵規範控管獎補助案件之執行期程,並審酌近年預算執行情形及獎補助案件之執行進度,核實估列預算需求。
表1 109至113年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期績效目標
績效實績
109
150,000
-
分攤地熱業者前期探勘風險,提升業者投入地熱開發意願,加速地熱發電推動。
審核通過獎勵6案。
110
150,000
-
同上(預估核撥3案完成鑽井)
核定通過獎勵4案。
111
180,000
-
1.鼓勵地方政府招商及推動地熱專區,並分攤業者探勘風險,促進地熱能發電發展。
2.依舊辦法預估核撥3案完成鑽井;新辦法預估新增3案完成簽約。
受理招商獎勵申請1案。
112
233,774
-
1.同上。
2.依舊辦法預估核撥4案完成鑽井;新辦法預估新增4案完成簽約。
受理申請獎補助2案。核定探勘獎勵1案。
113
240,000
-
1.同上。
2.依舊辦法預估核撥4案完成鑽井;新辦法預估新增2案完成簽約、2案取得鑽井許可。
-
說 明:1.表列112年度決算資料,為112年1至7月底執行實績。
2.表列「舊辦法」係指107至110年間依據「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核定之獎補助案件,該辦法業於110年9月16日公告廢止。「新辦法」係指111年5月20日發布施行之「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能源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