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28億432萬4千元,惟其中「公庫撥款收入」27億1,200萬元,占基金來源之比率96.71%,允宜積極拓展其他收入財源。謹說明如下:
(一)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因運作實況及屬性有所改變,經主管機關同意,自112年度起由「作業基金」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係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設置,用以長期穩定支援輔導中小企業工作之資金來源,原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歸屬為「作業基金」,並隸屬經濟作業基金項下。嗣經管理機關檢討該基金屬性已有所改變,爰報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自112年度起改為「特別入基金」,並改隸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據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中小及新創署)說明略以,該基金於81年設置,原規劃以國庫撥充92億元之孳息及提供勞務之收入,藉由循環運用方式,辦理專案貸款、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以及推動協助中小企業創新(業)育成、經營環境優化、財務協處、轉型升級、強化地方服務網等各項輔導及補(捐)助計畫,爰歸屬作業基金。惟因推動業務多屬政策支援性質,非以回收為訴求,又輔導對象多為新創、相對弱勢之中小微企業,難以透過回饋機制及經費挹注基金運作;加以利率走低,孳息收入減少無法支應業務成長需求,導致短絀情形發生,端賴政府預算挹注始能維持基金運作,已與作業基金「經付出仍可收回」之屬性未盡相符,爰報經行政院同意,自112年起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並由經濟作業基金改隸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
(二)基金收入逾9成源自國庫撥補,允宜積極拓展特定收入財源,俾逐步降低對國庫之倚賴
據中小及新創署提供資料,108至111年度國庫每年增撥該基金之金額介於2.16億元至13.55億元,占基金年度收入總額之比率介於79.33%至94.10%。自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後,112及113年度皆編列公庫撥款收入數27.12億元,占各該年度總收入(基金來源)之比率分別為96.60%及96.71%(詳表1)。
按預算法第4條有關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係指「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其設置之主要目的在以「專款專用」之精神推動政府特定政策或業務。爰此,特別收入基金允宜擁有穩定之特定收入來源,用於特殊或法定用途。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基金之來源包含: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其他專案基金撥充等,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112年度改隸屬於特別收入基金後,由國庫撥款收入占比皆逾96%,顯示其收入來源主要源自國庫撥補,仍宜積極拓展其他特定收入,逐步降低對政府公務預算之依賴,俾提高該基金之財務自主性。
綜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28億432萬4千元,惟其中逾9成源自公庫撥款收入,允宜積極拓展其他特定收入財源,逐步降低對國庫之倚賴,以維該基金財務及業務之健全發展。
表1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8至113年度收入來源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基金來源
271,854
888,328
850,445
1,440,466
2,807,433
2,804,324
服務收入
13,809
25,130
35,386
38,437
45,078
13,350
租金收入
9,393
9,111
9,491
8,811
11,520
15,042
權利金收入
3,245
11,989
11,292
13,795
26,307
46,044
利息收入
7,238
3,075
2,639
4,338
1,144
4,940
投資收入
12,035
3,003
7,782
8,076
1,900
3,200
公庫撥款收入
(國庫增撥基金)
215,650
815,591
766,656
1,355,480
2,712,000
2,712,000
政府其他撥入收入
7,120
7,776
7,776
7,557
7,180
7,180
雜項收入
3,364
12,653
9,423
3,972
2,304
2,568
國庫撥款占該年度各項收入之比率
79.33
91.81
90.15
94.10
96.60
96.71
說 明:1.111年度以前為決算審定數。112為法定預算數,113年度為預算案數。
2.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3月23日主基經字第1110200448號函同意,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112年度起由原隸屬經濟作業基金改隸為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為利各期比較,108至111年度決算數係重分類之數。
資料來源: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