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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四、自112年2月起推動「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2期)」,允宜確實檢討前期辦理成效,並加強投資案件之評估及控管機制,以提高成效 日期:112年11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怡絜

為加強投資國內中小企業,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國發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6億元,同112年度預算數(詳表1)。經查:

表1 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近年預算執行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執行數

預算案數

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

4.00

1.87

4.00

2.45

6.00

0.40

6.00

說 明:112年度執行數為截至8月底止之統計數據。

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

(一)112年2月通過「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2期)」鬆綁投資對象條件,並擴大搭配投資單位等

國發基金管理會於96年4月通過「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匡列(新臺幣,下同)100億元用以投資國內中小企業,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資金,強化營運能量,並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已於112年9月改制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均稱中小新創署)擔任方案執行單位,執行期間10年,該方案辦理方式計分4期,各分期計畫前7年進行投資,後3年進行賸餘投資案處分,前3期已進入處分期,第4期(最後1期)投資期間為105年3月至112年3月(共7年)。

鑑於上開實施方案於112年3月屆滿且額度用罄,為持續活絡中小企業之投資環境,國發基金管理會接續於112年2月通過「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2期)」並匡列100億元之額度,賡續委由中小新創署執行,第2期方案鬆綁投資對象條件,放寬至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中小企業亦可申請,並擴大搭配投資單位,涵蓋加速器、策略性投資人及中大型企業創投(詳表2)。

表2 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1期及第2期比較表

項目

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

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2期)

方案額度

100億元

100億元

執行期間

10年(自96年4月起)

10年(自112年2月起)

投資對象

國內設立登記中小企業

國內設立登記中小企業或主要營業活動在國內之境外中小企業

搭配投資單位

創投、投資管顧公司

創投、投資管顧公司、加速器、策略性投資人及中大型企業創投

投資占比

投資股權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49%,不得擔任最大股權持有者

投資股權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49%,超過20%股權時,應以特別股方式投資,不得擔任最大股權持有者

方案年限

前7年投資期,後3年處分期

前7年投資期,後3年處分期

投資評估與管理

1.執行單位應邀請國發基金參與投資可行性評估等相關審議會議

2.執行單位審議通過之投資案件,應送請國發基金管理會備查

3.執行單位應每月提供信託投資專戶報告及每季提供各轉投資事業最新營運及財務情形予國發基金

1.執行單位應邀請國發基金參與投資可行性評估等相關審議會議

2.執行單位審議通過之投資案件,應送請國發基金管理會備查

3.執行單位應每月提供信託投資專戶報告及每季提供各轉投資事業最新營運及財務情形予國發基金

執行報告

每2年由執行單位向國發基金管理會提報執行成果

每2年由執行單位向國發基金管理會提報執行成果

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

(二)截至111年度營運結果尚未處分之投資案件逾6成發生虧損

依國發會提供資料,自96年4月推動迄112年8月底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共計投資285家企業(350案次),累計投資金額94億1,182萬元,並已處分180家企業持股(包含部分處分39家),累計已實現處分獲利37.23億元,另帳上賸餘144家(包含部分處分39家及未處分105家),賸餘投資成本41.19億元;惟檢視111年底仍持股被投資企業145家營運結果,當年度有盈餘者49家(占33.79%),發生虧損者計96家,占總投資家數66.21%,且除投資未超過2年之8家外,與110年度相較,虧損加劇者42家,由盈轉虧8家,虧損減少或相同者38家,又連續發生虧損3年以上者達63家,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者30家(詳表3、表4),投資情形容有改善空間。

綜上,國發基金於112年2月通過「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2期)」,賡續匡列100億元投資額度並鬆綁投資對象條件,放寬至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中小企業亦可申請,並擴大搭配投資單位,涵蓋加速器、策略性投資人及中大型企業創投,惟前期方案111年度營運結果尚未處分之投資案件逾6成發生虧損,且部分案件連續3年發生虧損,或有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情形之情事,允宜檢討加強投資案件之評估及控管機制,俾提升投資績效。

表3 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截至111年度投資盈虧情形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類別

被投資企業

家數

截至111年底

累計投資金額

111年度被投資企業盈餘/虧損合計數

產生盈餘

49

1,519,769

3,197,290

發生虧損

虧損加劇

42

1,534,170

-5,033,537

由盈轉虧

8

324,725

-680,078

虧損減少或相同

38

1,238,646

-2,123,683

投資未超過2年

8

344,838

-1,302,063

合計

145

4,962,148

-

說 明:1.所列被投資企業家數已扣除不同管理顧問公司重複投資者。

2.被投資企業若認列全額損失者,則不計入持有股權家數。

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

表4 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截至111年底被投資企業連續虧損或累計虧損情形嚴重者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類別

被投資企業家數

截至111年底累計投資金額

連續3年發生虧損

63

2,150,111

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二分之一以上者

30

1,092,003

說 明:1.所列被投資企業家數已扣除不同管理顧問公司重複投資者。

2.被投資企業若認列全額損失者,則不計入持有股權家數。

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