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為協助綠能與前瞻基礎建設等各項政府重大公共建設順利取得銀行融資,於109年11月2日報奉行政院專案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保證專款以新臺幣100億元為目標。經查:
(一)「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概況
國發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相關收支包含:1.「投融資業務收入-存款利息收入」3,619萬7千元,係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專戶孳息。2.「其他業務收入-雜項業務收入」7,829萬6千元,係委請中國輸出入銀行(下稱輸出入銀行)執行該方案之保證手續費收入。3.「業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佣金、匯費、經理費及手續費」編列2,324萬1千元,係委請輸出入銀行執行該方案相關業務費用。4.「業務費用-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各項短絀-呆帳及保證短絀」編列1億3,149萬元,係估列委請輸出入銀行執行該方案提存保證責任準備。
「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係由國發基金與8家參與銀行共同提供專款,並委由輸出入銀行成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受理申請業務。國發基金依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之推動期程,於109年12月30日提撥60億元存入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專戶,其餘8家參與銀行截至112年7月底止出資額20.2億元(詳表1),總出資金額80.2億元。
表1 截至112年7月底止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專戶出資金額明細表
單位名稱
出資金額
單位名稱
出資金額
國發基金
60億元
華南銀行
2.68億元
臺灣銀行
2.70億元
彰化銀行
2.26億元
土地銀行
2.70億元
合作金庫
2.70億元
兆豐銀行
2.70億元
中小企銀
1.76億元
第一銀行
2.70億元
合計
80.20億元
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
(二)國家融資保證機制融資保證對象112年6月修正新增電網端或發電端儲能業者,及與綠能建設開發業者簽署企業購售電契約業者
「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於112年6月修正,融資保證對象修正為5類,計新增2大類說明如下(詳表2):
1.第3類儲能業者(電網端或發電端):係參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力交易平台,專門提供該公司輔助服務,以穩定國內電力供應之我國儲能企業,或結合綠能,以促進電網穩定之我國儲能企業所需之融資或保證。
2.第4類購電業者:為購買綠能建設所產生之電能,與該建設開發業者簽署企業購售電契約之我國企業,限用於提供我國企業發生給付不能時,代償購電費用所需之保證。
(三)允宜加強監督執行單位應善盡徵信審核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等義務,並落實績效管考作業
離岸風場具有期間長、風險高之特性,該方案經參考國際融資保證模式,建立國家融資保證機制,由國發基金與金融機構共同提供資金,開設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專戶,採委託代辦方式,由執行單位(輸出入銀行)以專款專用、會計獨立方式辦理融資保證業務,並規範執行單位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應積極培養我國金融專業人才及專業團隊,並引進國際人才與技術等,以利我國綠能產業發展。
截至112年7月底止,該機制已通過台船環海、世紀風電、世紀樺欣、興達海基、沃旭能源等10件融資保證申請案,累計融資金額141.79億元,累計核准保證額度85.06億元(詳表3),其中綠能建設業者2件保證金額61.85億元(占72.71%),綠能設備及服務業者8件保證金額23.21億元(占27.29%)。惟參據沃旭能源112年11月1日新聞稿說明,已宣布終止開發2項美國離岸風電計畫,並認列112年前9個月資產減值達284億丹麥克朗(約美金40億元)。鑑於離岸風電在國內屬於新興產業,相關融資牽涉工程技術、環境保護、政策法律、財務及保險等面向之調查評估等架構較為複雜,爰國發基金允宜加強監督執行單位應善盡徵信審核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等義務,並落實績效考核作業,以維該方案之健全運作。
綜上,國家融資保證機制融資保證對象112年6月修正新增電網端或發電端儲能業者,及與綠能建設開發業者簽署企業購電契約業者,其中除購電業者保證成數最高8成,其餘最高6成,以協助我國綠能政策推動,「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除提供相關產業融資計畫之需求,允宜妥善控管風險,以利該方案長遠穩健運作。
表2 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保證範疇一覽表
融資保證用途
保證融資額度
保證成數
授信期限
綠能建設
單一企業最高300億元
最高6成
最長20年
綠能設備及服務
1.單一企業(供應國內綠能建設開發相關設備及服務等)最高30億元
2.單一企業(輸出國外綠能建設開發相關設備及服務等)最高5億元
最高6成
最長10年
儲能
1.單一企業(用以採購、製造、供應儲能相關設備及服務等)最高20億元
2.單一企業(輸出國外儲能相關設備及服務等)最高5億元
最高6成
最長10年
購電
單一企業最高80億元
最高8成
最長20年
重大公共建設
單一企業最高10億元
最高6成
最長10年
資料來源:國發會「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核定本)」。
表3 截至112年7月國家融資保證機制申請案一覽表
序號
融資保證對象
貸款規模
融資保證用途
融資保證對象類型
主辦銀行
保證成數
機制保證金額
1
台船環海
9.58億元(2,990萬歐元)
中能風場海事工程與服務履約、預付款保證
綠能設備及服務
第一銀行
6成
5.74億元
2
世紀風電
2億元
彰芳西島風場水下基礎基樁供應
綠能設備及服務
彰化銀行
6成
1.2億元
3
世紀樺欣
13.6億元
生產水下基樁等之機器及附屬設備
綠能設備及服務
彰化銀行
6成
8.16億元
4
世紀風電
2億元
台電二期風場下部結構財務採購安裝等
綠能設備及服務
兆豐銀行
6成
1.2億元
5
興達海基
2億元
生產供應中能風場水下基礎
綠能設備及服務
華南銀行
6成
1.2億元
6
興達海基
2億元
生產供應中能風場水下基礎
綠能設備及服務
華南銀行
6成
1.2億元
7
興達海基
2億元
生產供應中能風場水下基礎
綠能設備及服務
合作金庫
6成
1.2億元
8
台船環海
5.52億元(1,620萬歐元)
中能風場海事工程與服務履約、預付款保證
綠能設備及服務
第一銀行
6成
3.31億元
9
台船環海
43.09億元(1.275億歐元)
海龍風場海事工程與服務統包
綠能建設
台灣銀行
6成
25.85億元
10
沃旭能源
60億元
採購建置大彰化西北風場陸上變電站等
綠能建設
第一銀行
6成
36億元
合計
85.06億元
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