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數27億500萬元,較112年度預算數減少1億15萬元,減幅3.57%;計畫內容包含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永續發展相關計畫26億元、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9,000萬元、花東基金補助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功能擴充262萬元及服務費用1,238萬元。經查:
(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近年執行情形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係協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或相關計畫,以落實永續發展目標;檢視該計畫近年執行情形,110及111年度預算數分別為27億3,764萬元及24億4,527萬元,決算數分別為26億4,330萬1千元及24億174萬1千元,執行率尚達9成;另112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11億6,001萬1千元,占預算分配數80.12%,占全年預算數41.35%,容有改善空間(詳表1)。
表1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近年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110
2,737,640
2,643,301
96.55
111
2,445,270
2,401,741
98.22
112
2,805,150
1,160,011
41.35
113
2,705,000
-
-
說 明:112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112年度截至8月底累計預算分配數為14億4,784萬4千元。
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
(二)部分受花東基金補助機車未依規定1年內應於花東地區使用情事,與該基金補助目的未盡相符
花蓮縣及臺東縣第3期(109-112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分別列有「花蓮縣電動機車推廣設置計畫」及「電動機車推廣設置計畫」,係政府為實現花東地區低碳交通及改善當地空氣品質,核定109至112年度補助新購電動機車花蓮縣4,000輛(每年1,000輛、每輛補助9千元)、臺東縣1,600輛(每年400輛、每輛補助1萬元)。按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辦理計畫相關之補助規範,均訂有將受補助機車自監理系統中設定禁止異動,受補助電動機車自領牌日起1年內不得過戶,並應於受補助地區境內使用等限制(詳表2)。
惟依審計部111年度決算審核報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花蓮縣及臺東縣政府辦理民眾新購電動機車加碼補助案,部分受補助機車有於花東以外地區使用,或於禁止過戶期間移轉機車所有權之情事。據國發會說明:主管機關已邀集花蓮縣及臺東縣政府落實檢討並回復後續辦理情形,將分別成立專案小組,清查上開案件之違規事實,並妥依補助規定處理,若確有違規事實將限期繳回補助款,另花東基金將基於前期計畫執行情形、政策達成度、實施成效等面向,請主管部會及花東二縣政府確實檢討,通盤考量計畫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如持續推動,將請主管部會及縣府應提出相關審核、列管、稽查等具體措施,避免違反補助規定或異常案件之情形發生。
表2 109至112年度花東地區新購電動機車補助規範一覽表
項目
花蓮縣
臺東縣
限制使用地區
自領牌日起1年內應於花蓮縣境內使用
設籍登記在臺東縣之租賃業者、一般公司行號申請補助自領牌日起1年內應於臺東縣境內使用
限期禁止過戶
自領牌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過戶)
自領牌日起1年內禁止過戶
設定禁止異動
由環保局自監理系統中設定禁止過戶
由環保局自監理系統中設定禁止過戶
資料來源:「花蓮縣新購電動機車補助計畫」及「臺東縣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注意事項」。
綜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補助花蓮及臺東縣政府辦理電動機車推廣設置計畫,以實現花東地區低碳交通及改善當地空氣品質,惟部分受補助機車未依規定1年內應於受補助地區使用,或於禁止過戶期間移轉機車所有權之情事,與該基金補助目的未盡相符,允宜督促主管部會及地方政府加強查處,並研謀具體改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