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四、移轉國有之不當黨產為促轉基金主要財源,惟多處於訴訟程序中,允宜妥適規劃基金財務,俾利該基金穩健發展 日期:112年11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怡絜

促轉基金113年度就基金來源編列6,918萬1千元,主要係收歸國有之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收入。有關該基金之收入來源之評估,謹說明如次:

(一)促轉基金財源主要係依法移轉為國有之不當黨產

有關促轉基金之主要財源,促轉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促轉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及其處理相關收入。三、受贈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詢據檔管局說明,基金財源除透過政府預算撥款與受贈收入外,主要自不當黨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等相關收入。

(二)113年度促轉基金來源主要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已收歸國有之不動產租金收入及使用補償金收入

促轉基金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之基金來源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已收歸國有之不動產租金收入及使用補償金收入,截至112年8月底止基金資產情形,專戶存款收入計有現金9億5,500萬元,包括國庫撥補500萬元及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影公司)和解金9億5,000萬元,支出各項計畫經費2,600萬元,基金資產餘額9億2,900萬元;另元利建設和解金8億1,340萬元仍於申請權利回復期間,尚未繳納至促轉基金。有關移轉為國有之不當黨產,依據檔管局說明,不當黨產相關訴訟中案件,依司法院109年8月28日釋字第793號解釋,宣示黨產條例相關條文均為合憲後,原停滯之訴訟程序已接續進行,按之前黨產收回進度,預期促轉基金之財源將可陸續到位。

(三)鑑於不當黨產之行政處分多處於訴訟程序中,允宜加強財務規劃,以改善基金短絀情形

據檔管局說明,黨產會移轉為國有及追徵等行政處分之數額,預估現金約530億元、土地13萬餘平方公尺等,惟截至112年8月底止已收歸國有之數額7,589萬餘元及不動產106筆(約7萬餘平方公尺),分別約占黨產會已作成行政處分金額之0.14%、不動產面積之53.85%,且前揭行政處分多處於訴訟程序中,在時程上仍具不確定性,加以基金來源除公務預算撥補外,包括黨產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行政契約等方式取得之財產、受贈收入等多具高度不確定性,允宜審酌基金收入,妥適規劃基金用途,以改善基金短絀情形。

綜上,促轉基金113年度預計短絀9,356萬7千元,較112年度預算增加短絀6,012萬7千元,鑑於該基金主要財源為移轉國家所有之不當黨產及其孳息收入,惟部分行政處分仍處涉訟程序,案件時程上具不確定性,允宜妥適規劃基金財務,詳實評估各項業務推動優先順序及所需經費,俾利該基金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