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編列16億5,400萬元,係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計畫經費,為使社會住宅以合理價格提供青年及弱勢民眾之居住選擇,住宅法第2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全國一致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以利於出租住宅基金時有合理之參考依據。經查: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全國一致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
依住宅法第25條第1項至第3項:「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前開條文第3項係為能使社會住宅租金收費標準妥善考量承租人特性與需求,以合理價格提供青年及弱勢民眾之居住選擇,爰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全國一致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
(二)六都針對社會住宅租金之相關規定
各地方政府針對社會住宅之出租管理,採行以自治法規訂定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加以規範,並於該等辦法針對社會住宅租金訂定相關規定。以六都為例,係於該辦法中訂定社會住宅之租金應考慮之因素,或規範應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詳表1)等相關原則,再因地制宜訂定社會住宅之租金標準(詳表2)。
表1 六都社會住宅租金規範表
縣市
租金規範
臺北市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2條規定:「社會住宅收取之租金及管理維護費應依據承租人合理負擔能力酌予訂定,且2者合計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前項市場租金水準應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前項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第1項租金及管理維護費得採分級收費方式,並得每3年參照本市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
新北市
依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第16條規定:「公辦社宅之租金,以出租標的所在行政區市場租金行情之80%為上限。」、「本府得依屋齡、市場租金行情、申請人之家庭年所得、經濟條件及人口組成狀況,公告不同租金標準。」、「民辦社宅之租金,應符合前2項規定,並於核准營運前,報請本局核定。」、「於核准營運期間調整租金者,亦同。」
桃園市
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1條規定:「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租金基準應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並得每3年檢討及調整1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租金之訂定,應報請本府核定;調整時,亦同。」
臺中市
依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1條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應評估成本效益及承租人合理負擔能力酌予訂定,且不得逾越市場行情。其收費標準由社會住宅興辦人(含政府興辦及民間興辦)擬訂後,報請本府核定;調整時,亦同。」、「前項市場行情由住宅處蒐集市場租金資訊訂定後,提送臺中市政府住宅審議會評定之。」、「第2項市場租金資訊之取得,住宅處得委託專業估價者辦理」、「第1項市場行情,應每3年檢討一次。」
臺南市
依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3條規定:「社會住宅收取之租金及管理維護費,應依承租人合理負擔能力,並參照市場租金水準以下酌予訂定。」、「社會住宅之租金基準得以投資成本效益、市場交易行情,評估地區合理住宅租金水準為依據,並參酌下列方式訂定之:
一、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二、政府定期公布租金資訊。。」、「前項第一款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第1項租金及管理維護費得採分級收費分式,並得每3年檢討重新評定。」
高雄市
依高雄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1條規定:「公辦社會住宅之租金、理維護費與其他費用之收費標準及優惠方式,由主管機關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市有財產相關規定計算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後評定並公告之,並應每3年檢討1次。」、「民辦社會住宅之租金、管理維護費與其他費用之收費標準及優惠方式,由興辦人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資料來源:各地方政府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日112年9月30日;本中心整理。
表2 六都社會住宅租金標準狀況表
項目
租金標準概述
台北市
1.依承租戶合理負擔能力及家戶所得、房型(人口數)不同,以自償概念計算租金成本價向下扣減3,000~1萬1,000元之分級租金補貼金額辦理。
2.以3家估價師查估周邊同類型之房屋(新完工之社會住宅多以1年內電梯大樓)租金行情作為社會住宅租金訂定之市場租金。
新北市
1.一般戶市場租金8折。
2.優先戶市場租金64折。
桃園市
1.依戶籍內成員所得分5階:最低生活費1、1.5、2、2.5、3倍(112年5月1日新增0.5倍以下級距,分為6階)。
2.由三家估價師針對社會住宅周邊區位條件後進行市價估價,並針對各分級負擔能力進行租金減碼。
臺中市
1.一般戶:首年市場租金5折,第2年6折,第3年7折
2.低收或中低收入戶:首年市場租金5折,第二年6折,第3年6.5折。
高雄市
1.一般戶:市價7.5折
2.關懷戶:市價5折
資料來源:國土管理署;本中心整理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尚未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
依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0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3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前項社會住宅租金,應每3年檢討之」上開辦法僅係社會住宅租金訂定之方式,尚未依法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
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業於112年3月3日召開「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補助研商會議」協商,該署將續就該次會議有關「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內容,召開會議針對「租金應有區域差異」、「一般民眾及弱勢民眾之租金應有差異」、「13類弱勢對象社會住宅租金補助應再分類分級」、「非社會福利法規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劃合理的社會住宅租金補助原則」等事項邀集相關單位續予討論,另六都亦共同建議中央應訂定一致之社會住宅租金基準,允待審酌各方意見依法訂定,以利各地方政府據以訂定租金之參考。
綜上,目前各地方政府係於自治法規訂定社會住宅租金之原則,再因地制宜訂定每處社會住宅租金,尚乏由中央訂定之具體參考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允宜儘速參酌各界意見,依住宅法第25條第3項訂定社會住宅分級收費原則,以利各地方政府參考訂定社會住宅之合理租金,提供青年及弱勢民眾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