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2,000萬元。經查:
(一)內政部已於112年6月6日公告「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
為加強危險公寓大樓之管理,爰於111年5月11日公布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組織及進行自主維護管理,內政部續依同法第29條之1第2項於112年6月6日公告「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主要重點略以:
1.有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指建築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且相關設備檢(複)查不合格者。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告生效之次日起14日內提出清查計畫,清查期限以3個月為原則且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完成清查作業之次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有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期限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
4.經地方政府通知後,該有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依前開公告,各地方政府須於該公告生效次日(即112年6月7日)起14日內(112年6月20日)提報清查計畫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備查,各地方政府於3-6個月清查,清查完成3個月內辦理書面通知,該有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於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等事項,為此住宅基金於112年度及113年度各編列2,000萬元之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二)容待督促各地方政府確實依清查計畫積極改善
據國土管理署說明,高雄市、基隆市、嘉義縣、屏東縣未於期限內函報清查計畫,後已陸續函報,該署依列管數量多寡核定3-6個月之清查期限,截至112年8月底共核定列管符合有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393棟,其中高雄市150棟、桃園市43棟較多(詳表1);另已於112年3月間核定住宅基金補助10個市縣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1,860萬元(詳表2),允宜持續追蹤列管並督促各地方政府確實依該公告及清查計畫辦理,並確實輔導該等公寓大廈於期限內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等事項。
表1 截至112年8月底各地方政府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清查計畫報備情形表
市縣別
申報及補件日期
核備日期
核定清查期限
通知補件日期
列管
數(棟)
臺北市
112.06.07
112.07.10
112.07.13
2個月
112.07.04
9
新北市
112.06.20
112.07.03
2個月
無
11
桃園市
112.06.20
112.07.19
112.07.24
5個月
112.07.13
43
臺中市
112.06.16
112.07.13
112.07.18
2個月
112.07.03
10
臺南市
112.06.16
112.07.06
112.07.11
2個月
112.07.03
17
高雄市
112.06.27
112.07.04
6個月
無
150
基隆市
112.06.21
112.07.14
112.07.18
2個月
112.07.03
13
新竹市
112.06.20
112.07.05
112.07.11
2個月
112.07.03
6
嘉義市
112.06.16
112.07.03
2個月
無
10
新竹縣
112.07.27
112.08.07
2個月
無
6
苗栗縣
112.08.03
112.08.22
112.08.29
-
112.08.10
0
彰化縣
112.06.14
112.07.03
2個月
無
7
南投縣
112.07.14
112.08.02
-
112.07.18
112.08.10
0
雲林縣
112.06.27
112.07.11
-
無
0
嘉義縣
112.08.09
112.08.14
2個月
無
8
屏東縣
112.07.20
112.08.05
2個月
無
6
宜蘭縣
112.07.19
112.07.31
112.08.07
-
112.07.21
0
花蓮縣
112.06.13
112.07.04
112.07.10
2個月
112.07.03
5
臺東縣
112.06.17
112.07.05
112.07.10
2個月
112.07.03
5
金門縣
112.07.21
112.08.07
-
無
0
澎湖縣
112.06.19
112.07.04
2個月
無
3
連江縣
112.07.17
112.07.21
-
無
0
合計
393
資料來源:國土管理署;本中心整理。
表2 112年度住宅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核定情形表
編號
市縣政府
核定補助經費(新臺幣萬元)
1
新北市
184
2
彰化縣
187
3
苗栗縣
40
4
臺北市
98
5
雲林縣
116
6
嘉義縣
38
7
高雄市
490
8
桃園市
107
9
臺中市
400
10
屏東縣
200
合計
1,860
資料來源:國土管理署。
綜上,內政部已於112年6月6日公告「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並陸續核備各地方政府之清查計畫及清查期限。據該署統計,截至112年8月底共核定列管符合有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393棟,另已核定112年度住宅基金補助10個市縣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1,860萬元,允宜督促各地方政府依規定落實清查及控管改善,俾提升國內公寓大廈公共安全及確保居住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