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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鑑於核後端營運費用收繳期限(114年)將屆,允宜儘速完成重估作業,俾如期足額提撥,以因應後續除役需求 日期:112年11月 報告名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鑑於核後端營運費用收繳期限(114年)將屆,允宜儘速完成重估作業,俾如期足額提撥,以因應後續除役需求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凃玉枝

核後端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提撥收入」216億6,920萬元,同111年度決算數及112年度預算數,係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第2條規定,依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擬向台電公司收取之費用。經查:

(一)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於核能機組運轉期間,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繳交至114年止,且應每隔5年進行重估,俾精準反映國內核廢料處理現況與費用總需求

電業法第89條規定:「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充足之費用,充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前項費用之計算公式、繳交期限、收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依電業法第89條第2項規定訂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收取辦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其金額由經濟部定之,並應於當年度1月、7月底前提撥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本項費用之繳交期限至民國114年止。同辦法第3條規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5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之。

核三廠第2號機運轉年限將於114年5月17日屆期,依前述規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於核能機組運轉期間,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繳交至114年止,且於此之前應每隔5年重新估算總費用及分攤率,精準反映國內核廢料處理現況暨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經費需求,俾確保於機組停止運轉前提撥充足基金。

(二)距上次重估總費用及分攤率時間已逾5年,鑑於收繳期限(114年)將屆,允宜儘速依規定完成重估作業,俾確保基金足額提撥

據核後端基金說明,經濟部最近一次(109年9月3日)核定之「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與每度核能發電分攤率計算」報告,係106年重估版本,爰自106年起算迄今(112年10月)已超逾5年,詢據表示,刻正辦理重估作業中,待完成內部重估程序後,將儘速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揆諸上一次重估「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與每度核能發電分攤率計算」之時間為106年,惟迄109年9月3日始獲主管機關核定,前後耗時超過3.5年。鑑於核後端營運費用之提撥時程將於114年屆期,距今僅剩1年餘,允宜加速重估作業時程,儘速提報主管機關核定,以確保於全部核能機組停止運轉之前,提撥充足之核後端營運基金。

綜上,鑑於距上次(106年)重估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之時間已逾5年,且收繳期限將於114年屆期,允宜儘速完成總費用重估作業,俾確保於全部核能機組停止運轉前,足額提撥核後端基金,以應後續除役作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