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後端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科目編列9億8,939萬7千元,其中4億443萬8千元係辦理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含第一期室外乾貯、第二期室內乾貯)興建計畫相關經費。經查:
(一)計畫概述
核二廠兩部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為40年,分別可運轉至110及112年。然因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池容量有限,爰須於營運期間即興建乾式貯存設施,俾核能電廠除役時,先將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於乾式貯存設施中,以利除役工作進行。據該基金說明,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計畫初步規劃分為第一期室外乾貯計畫、第二期室內乾貯計畫。
(二)第一期室外乾貯計畫於99年決標,惟因本計畫「開工」、「完工」期限展延案尚未獲地方政府同意,迄今尚未能進行貯存場土建作業
本計畫截至112年度累計已編預算19億3,067萬6千元,截至112年8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9億7,11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50.30%。據說明核二廠乾貯計畫執行情形如下:
1.第一期室外乾貯計畫:本計畫於99年1月完成乾式貯存設施採購帶安裝案決標作業,104年8月獲核安會核發建造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於104年12月14日經農業部核定,並於105年2月2日核發施工許可。
惟因「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水土保持計畫「開工」及「完工」期限展延與「申報開工」等申請作業,地方政府皆為不予同意之處分,台電公司陸續依法提起訴願救濟及行政訴訟,其中「完工期限展延」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0年11月25日宣判台電公司勝訴,惟該地方政府提起上訴。
嗣於111年12月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水保開工期限展延案裁定「原告之訴駁回」,台電公司於同年12月30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2年3月6日針對水保開工申報案宣判「本件於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2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水保開工展延案),停止訴訟程序。」
112年4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核能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案,駁回地方政府上訴,台電公司勝訴定案。台電公司嗣依地方政府來文說明完成「淨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施工期程及負責人變更作業。
爰此,本計畫「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已獲地方政府同意,惟水土保持「開工」、「完工」期限展延案等,仍於訴訟中,尚待行政法院審理判決,致截至112年8月底尚未開始進行乾式貯存場土建作業,進而影響後續試運轉計畫書提送核安會審查、整體功能驗證、熱測試等作業時程。
2.第二期室內乾貯計畫: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於110年4月9日經行政院核定,截至112年8月底止,已完成室內乾貯技術服務案決標作業,並開始進行乾貯設施基本設計及研擬招標規範,惟截至112年8月底止尚未完成水保計畫、特種建物執照、細部工程設計等前置作業。
綜上,核後端基金113年度編列辦理核二廠第一期用過核子燃料室外乾式貯存設施興建計畫4億433萬8千元,惟該興建案之水保計畫期程展延案尚未獲地方政府同意,允宜加強溝通協調作業,俾順利計畫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