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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因尚乏法源依據,致選址作業無法推動,允宜協調主管機關加速立法作業,俾利計畫推動 日期:112年11月 報告名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因尚乏法源依據,致選址作業無法推動,允宜協調主管機關加速立法作業,俾利計畫推動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凃玉枝

核後端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科目編列2億6,660萬7千元,用以辦理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後端營運業務相關經費。經查:

(一)本計畫全程50年,依工作時程規劃5個階段及目標

台電公司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於93年提報原能會核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本計畫全程50年,並依工作時程及目標規劃為5個階段名稱,詳如表1。

表1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各階段名稱、時程及目標一覽表

階段名稱

預定時程

主要目標

重要里程

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

94~106年

1.完成我國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並建議候選場址調查區域。

2.建立潛在處置母岩功能/安全評估技術。

1.98年提出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初步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

2.105年建立潛在處置母岩功能/安全評估技術。

3.106年迪出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

4.106年提出候選場址之建議調查區域。

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

107~117年

1.完成候選場址調查與評估並建議優先詳細調查之場址。

2.建立候選場址功能/安全評估技術。

1.114年完成處置場概念設計。

2.115年完成候選場址之特性調查與評估。

3.116年完成候選場址功能/安全評估技術之建立。

4.117年底提出優先詳細調查場址。

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階段

118~127年

1.完成場址可行性研究報告。

2.完成場址環境影響說明書。

1.122年完成場址地表地質調查。

2.122年開始進行試驗直井與地下試驗設施規劃與建造。

3.125年完成處置場初步設計。

4.126年完成場址可行性研究報告。

5.127年完成場址環境影響說明書。

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階段

128~133年

1.完成申請建造許可所需之安全分析告。

2.完成建築執照申請程序並取得建照。

1.132年完成安全分析報告。

2.132年完成地下技術驗證工作。

3.132年完成處置場及接收暫存設施細部設計與交通運輸規劃。

4.133年完成建築執照申請程序並取得建照。

處置場建造階段

134~144年

1.完成處置場之建造與運轉試驗。

2.完成運轉執照之申請與取得。

1.141年完成接收暫存設施之建造及取得運轉執照。

2.143年完成處置場建造與交通運輸設施。

3.144年完成處置場運轉執照之申請與取得。

說 明:由於時程規劃可能因民意接受度、土地取得等因素影響而導致時程推延,因此當規劃工作與時程無法如預期時,將循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所提供每4年修正之機會,另行檢討修正。

資料來源:摘錄自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2018年修訂版)第6-6頁表6-1「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各階段名稱時程及目標一覽表」。

(二)本計畫已進入執行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惟選址作業相關法規尚待完成立法程序

據該基金說明,業依處置計畫書規劃時程,於106年完成「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並經國際同儕審查及核安會審查同意後,確認我國有合適之潛在母岩可進行最終處置,已達成處置計畫書第一階段「潛在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目標,目前正執行第二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工作」,自107年至112年8月底主要執行成果包括:區域特性調查技術精進、處置設施工程設計技術精進、安全論證及安全評估等。

惟據該基金公開資訊網揭示,「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94~106年)」尚未涉及選址作業,且國內目前尚無高放最終處置場址的法定選址程序,因此,本計畫在無特定場址條件下,持續進行全國地質環境(大地構造)、地質合適性調查…以建立相關深層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技術。」

復據該基金說明,因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下簡稱低放選址條例)主管機關為核安會,「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條例」之制定屬核安會權責。核安會於107年5月1日公告其修正後之低放選址條例草案,擬將高放選址作業併同納入低放選址條例修法內容。並於111年1月及3月召開「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制定作業溝通協商會議」,邀集經濟部參與進行討論,惟至112年8月底止,尚無結論,爰迄今尚未完成低放選址條例之修法或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作業之立法工作。

綜上,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已進入執行(第二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工作,惟國內尚未完成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作業相關立法程序,恐影響選址作業之推動,允宜積極協調核安會加速相關立法作業,俾供辦理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作業之依循。

(分機:8656 凃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