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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9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7年10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97239
  • 壹、審核報告

    • 一、簡併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書,並抽出部分審定內容轉編為參考資料,於法未合並已限縮本院決算審議權
    • 二、審計部改按主管機關別編報總決算審核報告書,於法未合並已限縮本院決算審議權
    • 三、審核報告總決算歲出部分至少應以工作計畫列示,方為妥適,否則無異剝奪立法院決算審議權
    • 四、機密審核報告大幅刪除重要施政計畫實際辦理情形、列管重大計畫執行查核等重要表件,未對機密預算執行建立嚴謹稽察機制
    • 五、政策實施結果之評估,為審核報告之法定報告事項,宜專章列述
    • 六、96年度審核報告總述章之效能審計結果表達不足,宜予加強
    • 七、審核報告對特種基金資產負債查核僅表列審定數,表達方式過於簡略,限縮立法院決算審議權
    • 八、法定應注意之「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審核事項,未切實就行政院所提施政重點考核效能即下結論,有欠允當
    • 九、針對審核總決算法定應注意效能事項中,有關「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未妥加審核,顯有欠當
    • 一0、審核報告對於「災害準備金」之動支及執行,近年來鮮少提出審核意見,顯有欠當
    • 一一、行政院以總決算產生賸餘為由宣稱財政業獲改善,並刻意忽略特別決算赤字,審計部應針對其以特別決算掩飾財政赤字之情事加以針砭
    • 一二、行政機關逕以行政規則將部分應以單位預算型態編列預算之特種基金排除在外,審計機關未提出改善意見,明顯怠忽審計職權
    • 一三、審計機關對本院通案決議是否為行政院依循辦理,宜完整追蹤、切實表達,俾符法理
    • 一四、部分精省後遺留機關於省政府暫行條例廢止後,迄未法制化,審計部宜本其職權於審核報告中彙整列表明確表達,促請相關機關檢討改進
    • 一五、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事項,為決算法第27條所定應予列示之資訊,於審核報告中未有表達,顯有欠當
    • 一六、依決算法第29條所定應予列示之「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資訊,於審核報告中未有表達,顯有欠當
    • 一七、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之責任檢討及決算表達規定未臻明確,且實際達成情形並未揭露,審計部應詳予查核並敦促改正
    • 一八、審核報告對於歷年興建完成而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公共設施未具體表達,並查究浪費鉅額公帑之責,監督預算執行功能不彰
    • 一九、審計部對於因擔保、保證或契約所形成外債暨確定外債金額之查核揭露有重大疏漏,顯未盡審計職責
    • 二0、審核報告宜揭露財務違失責任之查核與追究成果,以供本院審議之參考
    • 二一、審計部應於審核報告中揭露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專戶儲存」資訊
    • 二二、已連續3年度行政院未依法確實撥付應彌補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短少收入,損及地方統籌財源,宜檢討改進
    • 二三、總決算審核報告太過簡略,且各項審核通知及聲復辦理情形等均未上網公開,未發揮積極審計功能
    • 二四、計畫實施之查核過於簡略,與重要審核意見未能契合一致,對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重大情事未提出重要審核意見
    • 二五、免送憑證機關數占全部受審核機關數之比率甚高,與審計法第44條規定不合
    • 二六、應比照行政院提供中央政府總決算SQL資料庫格式檔案,以利預(決)算之分析
    • 二七、行政院編中央政府總決算曲解憲法及決算法有關總決算書之編送期限
    • 二八、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決算書表格式等事項,未依決算法授權以法規命令方式定之
  • 貳、公務預算部分

    • 二九、審計部依法應辦理公庫撥款憑單之事前核簽作業,以往逕予廢止,未符法律規定
    • 三0、審計機關應積極對未符法令已動支之經費依法辦理剔除追繳作業,以避免公帑損失
    • 三一、審計部對於各機關不當支出之事後剔除成效不佳,且未揭露剔除數之實際收回或追繳狀況,有違預算法規定及審計職權
    • 三二、96年度歲入歲出相抵尚有賸餘834億元,審計部未建議全數供債務還本財源,有欠積極
    • 三三、非營業特種基金自償性債務金額龐大,明細資料闕如,且未提審核意見,顯有欠當
    • 三四、以密件要求分攤施政傳播經費有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另未編列預算或無視本院決議仍繼續撥款者,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三五、法定預算所列科目決算時擅自更移,有違決算法規定
    • 三六、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及交通建設審計處審核96年度歲出決算數占中央政府總決算數之22.6%,惟其設立依據與審計法第4條及審計部組織法第14條規定不合,宜檢討改善
    • 三七、審計機關就地抽查比率偏低,查核監督恐有不足之虞;且將就地審計限縮為抽查審計,亦有違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允宜檢討改進
    • 三八、修正剔除、減列歲出數及增列歲入數並未因取消事前審計而增加,審計績效不彰,應予檢討改進
    • 三九、釋股收入中溢價部分自96年度預算起已列為資本收入,但決算卻仍列為經常收入,顯欠妥適
    • 四0、部分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數列帳逾5年以上,審計部僅籠統提出改善建議,惟相關缺失未列入各機關審核意見中,實有欠當
    • 四一、歲入減免原因持續發生未見改善,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審計機關應提出具體改進意見
    • 四二、96年度註銷特別決算以前年度歲入保留數,卻仍舉借自償性債務,違反法律規定,竟未審核修正,核屬未當
    • 四三、債款目錄之查核相關附表,部分債務以附註補充揭露,且未納入一年以下之短期債務,與國際趨勢及公認會計原則不符,宜檢討改進
    • 四四、珍貴財產宜加強查核,並檢討表達方式以避免誤導
    • 四五、審計部對政府機關投資國內外企業部分之查核有所缺漏,顯未善盡財務審計之責
    • 四六、公私合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之審核,僅著重形式審查,自我限縮職責,有欠妥適
    • 四七、審計部對各機關列管一般經常性支出成效,未提出考核財務效能意見,審計職權有待加強
    • 四八、研究發展計畫欠缺整體長遠規劃,且歷年來研究成果公開不足、運用效益不彰,審計部未依職權提出相關改進建議
    • 四九、近年來釋股收入未發生權責,幾按預算數全數保留,再視累計歲計賸餘檢討註銷,有違相關規定,卻均照數審定,未善盡職責
    • 五0、立法院財政聯席會議審查決議刪除第二預備金7億餘元,審計部應本職責提出查核意見
    • 五一、第二預備金審核結果表達過於簡略,僅於參考資料列示動支事由,缺乏實質內容檢討,亟待改進
    • 五二、行政院應落實補助款之揭露,審計機關對揭露方式應從嚴審核
    • 五三、總決算審核與法令規定不合之剔除數極少,審核成效尚待加強
    • 五四、對實施期程屆滿未執行完竣之特別決算,其保留數之執行,未提出審核意見;迄執行完竣後,亦無整體執行效能之考核,限縮立法院審議決算之範疇
    • 五五、歲出保留數連年增加,且執行率偏低,影響國家資源之有效運用,允應加強督促檢討改進
    • 五六、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仍高,且減免數比率為近5年之新高,及收回以前年度歲出金額龐鉅,建請加強查核
    • 五七、經費未發生權責,卻准予專案保留列帳,違反相關規定,業影響政府財務資訊之適正揭露
    • 五八、歷年來健保支應公共衛生等政策性支出,加速健保虧損,審計機關未盡職責確實查核,顯然失職
    • 五九、91年至95年間部分機關發放行政績效獎金,於法無據,審計部迄未依職權辦理,顯然失職
    • 六0、多數機關原編決算書表未按審定數額修編,有礙本院決算審議,且不利年度比較分析,審計部宜促其改善
    • 六一、總決算編製要點規定部分經費及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得免附入決算書,顯與決算法規定意旨有悖,且不利預算督考
    • 六二、部分機關電話機、瓦斯表等保證金未積極辦理退回,另仍租用房舍之機關,應限期內擁有自有之辦公廳舍
  • 參、營業部分

    • 六三、中央銀行盈餘超過法定預算未依法解庫,審計部未依審計法及預算法提出修正,有失職責
    • 六四、審計部對於各營業基金「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審核,96年度未依計畫別提出審核意見,顯已限縮本院審議權
    • 六五、就國營事業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紀錄加以審核,為審計部法定職權,惟未於審核報告中完整表達應有審核資訊,顯有失職責
    • 六六、審計部對於各營業基金決算之審核,未確實依規定就同類基金營業效能之程度為適當比較分析並提出審核意見,顯有欠當
    • 六七、審核報告宜列示營業基金所有損益計算科目,並就決算審定數與預算數之比較金額或比率偏高者,提出原因分析及具體審核意見
    • 六八、對於國營銀行之營業利益率及純益率連續數年呈現衰退狀況,未依職權提出營業盛衰趨勢暨改進建議,與審計法等規定未盡相符
    • 六九、部分國營事業下腳收入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預、決算數差異甚大,審計機關應予查核分析其提列之合理性及原因
    • 七0、國營事業購置電腦軟體等無形資產金額龐大,惟預、決算書資訊不足,審核報告亦未適切表達,亟待改進
    • 七一、部分國營事業補辦預算項目之適法性及急迫性可議,違反本院決議並規避監督,然審計部卻未詳實查核,顯有失職
    • 七二、臺銀未編列預算卻捐贈鉅額不動產給國有財產局,於法不合
  • 肆、非營業部分

    • 七三、行政院自定訂行政規則允許作業基金超額賸餘免予繳庫,影響國庫調度並違反預算法規定,然審計部卻未表示意見,顯有未當
    • 七四、總決算財產目錄部分非營業基金揭露資訊不一致,查核有未盡確實之缺失
    • 七五、審計部審核報告對非營業特種基金部分分析過於簡略,有欠妥適
    • 七六、審計部應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應查核之法定事項納入審核報告
    • 七七、審核報告未就各校務基金敘明審核結果,並以彙總方式於綜計表揭露校務基金之審定數,資訊未充分揭露,已限縮本院決算審議權
    • 七八、對於部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試務工作經費,其支用與規定不合,允應依審計法等規定督促檢討改進,並於審核報告中揭露
    • 七九、部分國立大專院校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審計部應賡續加強查核並督促檢討改進
    • 八0、紡改基金賸餘款之處理方式未符監察院糾正案旨意,審計部未針對此提出意見,顯失職責
    • 八一、國安基金取得台糖股票係國庫作價彌補其未實現虧損,其獲配現金股利應屬業外收入非為業務收入,決算科目歸類顯有錯誤
    • 八二、法律明文規定決算應循決算程序辦理之財團法人,未依法予以審定,審核責任尚有未明
    • 八三、審計單位應積極嚴謹評核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年度業務績效,以確實發揮政府資金效能
    • 八四、審計部應查核訂有設置條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年度決算後,並列入審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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