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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94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94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日期:96年5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96028
  • 一、本院預算審查所作之主決議事項,為有效落實其拘束效力,宜儘速建立管考監督機制
  • 二、為落實預算審查主決議事項拘束效力及完成法制化工作,特別費支給條例草案應儘速函請本院審議
  • 三、為科技發展事權統一,且「行政院科技顧問組」並無設置法源依據,宜比照總統府「科技諮詢委員會」予以裁撤
  • 四、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均非機關首長,不宜支領特別費
  • 五、行政院院長特別費高於各院院長,未符憲法五院間平等原則,宜儘速依本院決議將特別費支領標準予以法制化
  • 六、行政院院長已支領特別費,行政機要用途類似,建議比照總統不支領特別費
  • 七、行政機要費之原始憑證應依審計法第36條規定送審計部審核
  • 八、各聯合服務中心之設立,不符法律規定,本於政府組織精簡原則,宜審慎考量設置之必要性
  • 九、飛安會應儘速完成組織法修正,俾改制為獨立機關,以超然行使獨立調查之職權
  • 一0、飛安會進用人員均採聘用為之,與組織規程不符,且敘薪合理性待酌
  • 一一、無法源設置依據之行政院反恐行動管控辦公室,動支第二預備金以增加聘用人員及購置相關設備,顯欠妥適
  • 一二、約聘僱人員之裁減未依本院決議事項辦理,並於94年度又大幅增加進用約聘人員,顯有未當
  • 一三、技工、工友及駕駛人數超過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設置標準及人事行政局核準標準,顯有未當,應檢討精簡
  • 一四、行政院宜比照本院車輛集中管理調派制度,以減少租用車輛,避免浪費國家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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