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9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6年9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96117 壹、審核報告 一、簡併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書,並抽出部分審定內容轉編為參考資料,於法未合及限縮本院決算審議權 二、審計部改按主管機關別編報總決算審核報告書,於法未合,且此已限縮本院決算審議權,實屬不當 三、審計部審核報告就總決算歲出部分至少以工作計畫列示,方為妥適,否則無異剝奪立法院決算審議權 四、最終審定數額表之項目範圍宜明確規範,並予制度化,俾能充分顯示總決算之全貌 五、審計部迄今未對機密預算執行建立嚴謹稽察機制,復大幅刪除機密預算審核報告明細表及重要施政計畫查核事項 六、政策實施結果之評估,為審核報告之法定報告事項,宜專章列述 七、耀華玻璃投資史威靈飛機公司幾近被掏空100億餘元,及我國加入WTO後,砂糖平準基金應否存續營運之決算查核結果,未能專章列入審核報告,無異剝奪立法院之決算審議權 八、決算資料簡略,未盡依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已限縮本院審議預決算職權,顯然不當 九、審計部對特種基金資產負債查核僅表列審定數,表達方式過於簡略,無異剝奪立法院審議權,顯然違法 一0、法定應注意之「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審核事項,未切實就行政院所提施政重點考核效能即下結論,有失職守 一一、未深入評估即對法定應注意效能「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驟下結論,顯有未當 一二、審計部應就行政院編列政事別預算缺失,提出改善意見 一三、行政院以總決算產生賸餘為由宣稱財政業獲改善,並刻意忽略特別決算赤字,審計部應予查核 一四、未優先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補收支差短,且超額融資致產生歲計賸餘,允應督促檢討改進 一五、超額舉債轉歲計賸餘違反預算法規定迭遭本院委員質詰並曾決議在案,惟審計部一再漠視仍予照案審定,嚴重失職 一六、對於部分應以單位預算型態編列預算之特種基金,均未見審計機關提出審核意見,明顯怠忽審計職權 一七、審計機關對本院主決議是否為行政院依循辦理,未依法表達 一八、依決算法第29條所定應予列示之「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資訊,於審核報告中未有表達,顯有欠當 一九、審計部對因擔保、保證或契約所形成外債暨確定外債金額,未予查核揭露,剝奪立法院決算審議權 二0、國有財產增減變動資訊未充分揭露,剝奪立法院決算審議權,另對總決算歲入歲出資本門變動情形未詳加查核,顯未盡審計職責 二一、宜積積落實財務違失責任之查核與追究,並於審核報告中揭露 二二、審計部應於審核報告中揭露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專戶儲存」資訊 二三、行政院未依法確實撥付應彌補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短少收入,審計機關亦未予指正,有失審計職責 二四、總決算審核報告太過簡略,且各項審核通知及聲復辦理情形等均未上網公開,未發揮積極審計功能 二五、未切實查核九二一特別決算,顯有違審計職權,並等同限縮立法院審議決算之職權 二六、計畫實施之查核過於簡略,對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重大情事未提出重要審核意見,剝奪立法院決算審議權 二七、應配合預算法等法規,修正審計法中相關名詞,以維持一致性 二八、免送憑證機關數占全部受審核機關數之比率甚高,與審計法第44條規定不合 二九、提供本院中央政府總決算之檔案格式,應與總預算檔案格式相同,以利分析 三0、立法院宜依法並於期限內完成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以完備決算審查制度,督促審計機關審慎查核 貳、公務預算部分 三一、審計部未依法執行事前核簽,事後審計執行成效亦不彰,失職不當 三二、審核報告債務目錄未提供行政院編決算所列中央政府公共債務表之數據,決算審核報告有關債務之揭露及透明度欠佳 三三、政府投資目錄未揭露舉借自償性債務、已列釋股保留數等,不符充分表達原則,應予改進 三四、珍貴財產之查核表達方式允宜檢討改進,以避免誤導 三五、審計部對各機關施政績效評達成情形宜加強審核,並於審核報告主管別審核事項中揭露查核結果 三六、審計部應就管制經費項目之預算執行暨預決算書表格式不一,提出查核改進意見 三七、行政及政策類研究發展欠缺整體長遠規劃,且歷年來研究成果公開不足、運用效益不彰,審計部未依職權提出相關改進建議 三八、法定預算所列科目,決算時擅自更移,有違決算法規定 三九、釋股收入未發生權責,幾按預算數全數保留,有違相關規定,卻未見修正或更正,有失職之虞 四0、公股代表所領兼職車馬費僅以超額繳庫之淨額列收,未按總額分列歲入與歲出,有違相關規定,審計部亦未提出審核意見,已剝奪立法院審議權 四一、審計部雖對緩起訴處分金提出改善意見,成效有限,宜比照刑法規定繳交公庫,再行分配至各公益團體,並上網公開相關資訊 四二、第二預備金審核結果過於簡略,缺乏動支事由及內容檢討,核欠妥適 四三、應督促行政機關落實補助款之揭露,並加強查核補助款之發放情形 四四、未本職權對明顯重大違法疑義預算提出重要審核意見,實未善盡審計職責 四五、總決算審核修正剔除數極少,對國庫之貢獻度偏低,審核績效有待加強 四六、特別決算審核報告內容過度簡略,且計畫全數執行完竣者,未提出完整之審核報告,審計監督功能不彰,且有限縮立法院審議決算之範疇,顯有失職 四七、歲出保留數較上年度增加,且執行率偏低,扭曲資源配置,允應加強督促檢討改進 四八、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仍高,且部分機關仍有保留超過5年之經費未用,建請從嚴審核 四九、經費未發生權責,卻准予專案保留列帳,違反相關規定,業影響政府財務資訊之適正揭露 五0、未主動積極查核國務機要費之使用情形,迄蒙輿論始予追溯查核,顯有失職 五一、歷年來健保支應公共衛生等政策性支出,加速健保虧損,審計機關未盡職責確實查核,顯然失職 五二、審計機關對其上級機關仍應積極查核,方不致落人口實 五三、公私合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之審核,僅著重形式審查,有欠妥適 五四、中央出國計畫決算金額龐大,且派遣與業務無關人員前往,浪費公帑並影響預期成效,多年來審核報告均未提出檢討,顯然失當 五五、補、捐助支出成效不彰,卻未確實查核,應積極檢討改進 五六、審計機關對未依預算體制辦理之重大違法情形未依法明確表達,應即改善 五七、近年來部分機關發放行政績效獎金,於法未合,審計部未依職權辦理,核有未當 五八、環保署執行辦公大樓結構補強及內部空間改善工程超支4,475萬元,違反專款專用,審計部2年來卻未剔除及收回,有違審計職權 五九、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縮短城鄉差距之績效尚待加強 六0、休耕農地衍生資源閒置等相關問題,審計部未提改進意見 六一、立法院連續數年未完成第二預備金動支案之審議,導致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缺乏穩定性,似有立法怠惰之虞 六二、多數機關原編決算書表未按審定數額修編,有礙本院決算審議,且不利年度比較分析,審計部宜促其改善 六三、審計人員對涉及其機關首長事項,仍應本於職權審計並提出審核意見 參、營業部分 六四、中央銀行盈餘超過法定預算未依法解庫,審計部未依審計法及預算法提出修正,有失職責 六五、未就決算法於營業基金所注重之長期債務及資金轉投資增減與預算數比較結果,適切表達有關資訊暨提出審核意見,顯有未當 六六、就國營事業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紀錄加以審核,為審計部法定職權,惟未於審核報告中完整表達應有審核資訊,顯有失職責 六七、國營事業決算純益之修正內容及原由,宜於審核報告充分揭露 六八、營業基金經營績效獎金未予審核,將影響事業年度盈虧,並有悖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之決算審定權 六九、審計部對國營事業員工所享優惠措施宜有適當之審核標準,以符法制 七0、營業基金減資或非營業基金折減基金卻未編列預算,逕行併決算辦理,剝奪憲法賦予立法院之預算審議權,審計部卻未審核表達,於法未合 七一、部分國營事業補辦預算程序未合,且不符急迫性要件,審計部卻未詳實查核,限縮本院審議職權 肆、非營業部分 七二、對於金管會將同業拆款列入金融重建基金賠付範圍等嚴重違法情事,決算審核報告未提出重要審核意見,有失職責 七三、92年度追加預算國庫撥補農產品受進口損害基金250億元,未依法編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逕併決算辦理,審計單位未重視、有失職責,無異剝奪立法院預算審議權 七四、對於行政院主計處逕自解釋政府應補足退休基金最低收益之認定方式,已逾越法律規定,審計部卻未本職權提出重要審核意見 七五、由就業保險法提撥經費辦理之僱用獎助措施,於法規命令中將核發對象放寬至非被保險人,有違法律授權,決算審核報告未表達審核意見,有失職責 七六、國安基金資金調度欠缺財務效能,惟審計報告未提出積極改善意見,審計職能不彰 七七、國安基金取得台糖股票係國庫作價彌補其未實現虧損,其獲配現金股利應屬業外收入卻列為業務收入,決算科目歸類顯有錯誤 七八、部分非營業基金資本支出補辦預算金額鉅大,預算編列與計畫執行未能配合 七九、附屬單位決算信託基金部分未予審定,於法未合 八0、訂有設置條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經審計部查核其年度決算後,並列入審核報告 伍、建議專章制定藐視國會罪,以強化立法監督成效 八一、政府各級官員於本院備詢時,常有與事實不符或違反法令之發言、實問虛答誤導立法委員問政,影響憲法賦予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所作成之政策,此藐視國會現象,有待立法改善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