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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7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7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6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歐婉如 編號:106241
  • 壹、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 一、近3年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一再變動,為利有效評估債務管理績效,允宜揭露近年變化狀況
    • 二、近年稅課收入與債務未償餘額成長率相仿,惟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僅略高於法定比率,且歲入歲出仍為短絀,致債務餘額持續增加,允宜研謀改善
  • 貳、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 三、行政院維持民營化基金存續運作,惟該基金107年度預估累計短絀高達634億餘元,允應儘速研議日後運作模式
    • 四、釋股預算均逾保留年限,且按淨值或市價核算後較原值減少逾50億元,允應依行政院函示儘速辦理註銷事宜
    • 五、民營化基金債務數額龐大且已喪失部分自償性,允應依行政院函示儘速研議償債計畫,而107年度預計舉借之債務6億餘元,允宜計入公共債務餘額
    • 六、台船公司未繳足之回饋金7.4億元規劃延後辦理乙節,允應衡平考量台船公司營運情形及民營化基金財務狀況,以維政府權益
    • 七、民營化所需支出高達80億餘元,卻未揭露計畫明細,不利審議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允宜改進
    • 八、以短期債務一再續借或舉新還舊之方式支應民營化支出,顯以短支長,允宜檢討改善
  • 參、地方建設基金

    • 九、營運量逐年萎縮,且已核貸案件當年度撥款比率偏低情形多年未改進,允應針對癥結原因研議改善措施,俾協助推動地方公共建設
  • 肆、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 一0、部分土地因標脫或提前解約致使用狀況發生變動,允應依現況檢討調整所編投資性不動產收入預算
    • 一一、華光特區開發過程爭議不斷,開發方式亦多所變更,允應協調廣納各方意見,所編開發費用亦應先經本院監督
    • 一二、待處理資產利用程度偏低,允宜研議適切之開發模式,並積極與申請撥用機關協調,以提升國產運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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