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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二、自107年度推動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以來,核有最高所得級距者之有效稅率減幅高於其他所得級距之情況,租稅公平性尚待進一步提升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石桂鳳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編列2兆7,739億9,228萬8千元,其中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編列7,101億2,000萬元,5區國稅局預算案之編列數分別為臺北國稅局3,077億6,600萬8千元、高雄國稅局466億5,488萬4千元、北區國稅局及所屬2,479億7,390萬4千元、中區國稅局及所屬743億4,956萬4千元、南區國稅局及所屬333億7,564萬元,合共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1,469億3,900萬元(增幅26.09%),惟觀察近年綜合所得總額各級距間之有效稅率,核有高所得級距者之稅負減輕幅度反較大之情況。茲說明如下:

(一)為建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自107年1月1日施行「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法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1日施行「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其重點包含: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以股利所得課稅取代;分別調高綜所稅標準扣除額3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7.2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9.5萬元;綜所稅課稅級距由6級改為5級,最高稅率由45%降為40%;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為5%;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至21%等。其中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抵扣制度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將其股利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或採分離課稅方式計算稅款。採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者,得就股利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而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採分離課稅方式者,按股利金額28%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綜所稅合併報繳。

(二)審計部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推動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後,高股利所得家戶有效稅率降低

審計部於112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財政部主管所提之重要審核意見中指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實施後,高股利所得家戶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股利所得之綜所稅,致高所得家戶股利所得之有效稅率由課稅新制實施前105及106年度之38.41%及37.96%,降至課稅新制實施後107及108年度均為28%,負擔稅額減少,其中甚有部分家戶於新制實施後,取得較高之股利所得,而所需繳納之綜所稅稅額反較低之情事,業函請該部檢討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之合宜性。

(三)依財政部提供資料,最高綜合所得級距者111年度之有效稅率較106年度減少6.18個百分點,減幅居各所得級距之冠

依財政部提供資料,比較106及111年度我國綜合所得總額各級距間之有效稅率(詳表1),整體有效稅率由106年度之5.56%提高至111年度之6.67%,增加1.11個百分點;若按綜合所得總額8個級距分,有效稅率降低者僅111年所得總額介於0至56萬元(減少0.38個百分點)、介於56萬元至126萬元(減少0.21個百分點)及最高所得者(所得總額1,000萬元以上)等3個級距,其中最高所得者有效稅率由106年度之35.80%,降至111年度之29.62%,減少6.18個百分點,為各組級距中減幅最大者;而有效稅率提高者,又以所得級距次高者(所得總額介於500萬元至1,000萬元)增加0.32個百分點最低,顯示最高所得者之稅負減輕幅度遠高於其他階層,租稅公平尚待檢討強化。

表1 106年度及111年度我國綜合所得總額各級距申報統計分析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級距

(萬元)

106

111(初步)

年度

級距

(萬元)

納稅單位

(戶)

占比

平均所得總額

有效

稅率

納稅單位

(戶)

占比

平均所得總額

有效

稅率

NET=0

2,294,445

36.32

375

0.00

2,927,776

44.16

517

1.26

NET=0

0-54

2,747,567

43.49

737

1.39

2,361,532

35.62

914

1.01

0-56

54-121

782,047

12.38

1,520

3.39

749,230

11.30

1,764

3.18

56-126

121-242

339,323

5.37

2,527

6.16

367,011

5.54

2,904

6.68

126-252

242-453

107,848

1.71

4,185

11.04

153,750

2.32

4,827

12.09

252-472

453-500

8,166

0.13

5,842

14.98

8,716

0.13

6,727

16.00

472-500

500-1,031

28,046

0.44

7,884

19.41

49,729

0.75

9,112

19.73

500-1,000

1,031以上

9,646

0.15

31,944

35.80

11,876

0.18

30,087

29.62

1,000以上

合 計

6,317,088

100.00

943

5.56

6,629,620

100.00

1,157

6.67

合 計

說 明:年度平均所得總額=年度所得總額/納稅單位;所得總額包含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另106年度有效稅率=應納稅額/綜合所得總額;111年度有效稅率=〔應納稅額(加計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稅額)-股利可抵減稅額〕/綜合所得總額(加計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資訊中心(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專冊)。

綜上,為期使稅制公平合理、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自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惟實施後在綜所稅課稅上核有最高所得者稅負減輕幅度遠高於其他階層情況,顯示相關稅改於促進財富重分配效果仍屬有限,租稅公平性仍尚待檢討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