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編列2兆7,739億9,228萬8千元,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編列1兆383億8,800萬元,5區國稅局預算案之編列數分別為臺北國稅局3,778億6,939萬3千元、高雄國稅局822億4,033萬元、北區國稅局及所屬4,177億4,349萬3千元、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176億4,936萬元、南區國稅局及所屬428億8,542萬4千元,合共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1,821億3,700萬元(增幅21.27%)。然因我國長期以租稅優惠措施獎勵投資、帶動產業發展,致近5年(106至110年,以下同)營所稅有效稅率低於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簡稱GMT)15%之標準,為避免我國稅收流失,允宜研謀因應。茲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跨國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將利潤移轉至低稅率國家,OECD於108年提出GMT,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之有效稅率應達15%,目前已有多國實施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二十國集團(G20)為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自108年積極推動解決經濟數位化課稅挑戰之兩項支柱方案,其中第二支柱為GMT,要求符合近4年有任2年全球合併營收超過7.5億歐元之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之有效稅率應達15%,若集團內有公司位於低稅率租稅管轄區,跨國企業總部所在國有權對其就差額課稅。目前獲OECD包容性架構147個成員中,已有142個成員公開表示支持,據財政部提供之資料,迄113年8月底止已公開宣布採行因應GMT措施者計60國家(地區),我國鄰近國家(地區)(如: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分別於113年或114年實施GMT,歐盟除少部分國家外,均於113年實施,美洲亦有部分國家(如:加拿大)響應GMT,其餘尚未發布其因應方式及時程之國家,預期將陸續發布。
(二)依我國營所稅結算申報統計,因營利事業享有較多租稅優惠,致近5年營所稅之有效稅率均低於GMT規範15%之標準
依106至110年度營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統計專冊資料,近5年我國營利事業全體行業應納稅額由106年度之5,393.62億元增加至110年度之9,494.31億元,成長76.03%,然因同期間投資抵減金額亦成長226.51%,雖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增加461.02%,抵銷部分投資抵減減免稅額,而使營所稅之有效稅率由11.93%提高至14.57%(詳表1),惟仍低於GMT規範之15%。復就近年對我國GDP貢獻度頗高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之有效稅率觀之,其全年所得額占全體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比率約在2成左右(除108年度外),然因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高度集中於該產業,致其各年度有效稅率均低於全體營利事業平均值,甚在110年度全體行業之有效稅率由109年度之13.94%提高至14.57%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卻由13.93%下降至13.05%(詳表2),更遑論達GMT所規範之15%。
表1 106至110年度我國營所稅之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及有效稅率概況表 單位:家;新臺幣千元;%
年度
全年所得額
(A)
應納稅額
(B)
投資抵減稅額
(C)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D)
有效稅率
【E=(B-C+D)/A】
106
4,526,332,780
539,362,443
9,501,914
9,945,556
11.93
107
3,937,884,437
542,863,281
10,093,069
30,585,549
14.31
108
3,902,772,818
554,385,306
15,252,208
25,860,713
14.48
109
4,793,430,113
655,899,312
19,793,933
31,922,215
13.94
110
6,684,738,925
949,431,045
31,024,425
55,796,433
14.57
資料來源:106至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統計專冊。
表2 106至110年度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之所得額、免稅所得、應納稅額占全體營利事業比率及其有效稅率彙整表 單位:%
年度
營業收入淨額
占比
全年所得額
占比
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占比
應納稅額占比
有效稅率
106
14.29
21.53
82.19
21.06
11.37
107
13.72
22.93
92.85
16.89
12.05
108
12.60
17.23
89.90
16.79
14.17
109
13.41
19.94
97.86
19.74
13.93
110
14.79
21.97
99.30
19.79
13.05
說 明:表列各項占比均係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該年度之金額/全體行業之金額。
資料來源:106至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統計專冊。
(三)為因應各國陸續實施GMT之趨勢及保障我國課稅權,賦稅署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以資因應,惟兩者間恐仍存有差異
我國雖非前開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惟若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在我國享受政府所提供之租稅優惠而致其營所稅有效稅率未達15%,其差額將由實施GMT制度國家補徵,形同我國稅收由他國國庫收取之不合理現象。為避免GMT之實施將對不同國家造成不同程度之獲益或受損,OECD建議各國可考慮採納合格國內補充稅制(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 UP Tax,簡稱QDMTT),即讓各國在母公司國家啟動課徵補充稅前,先將低稅區國家之補充稅由當地國課徵,以減少該國可能透過給予租稅優惠而造成跨國企業在當地國之有效稅率低於15%並損失課稅權。爰財政部擬透過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第1項中徵收率方式因應,並於113年8月28日預告,自114年度起符合GMT適用門檻(跨國企業集團前4個財務會計年度中任2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全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之跨國企業集團,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簡稱AMT)徵收率為15%,其餘仍維持現行之12%。
然依OECD發布支柱二立法範本中對QDMTT定義,係指包含於一租稅管轄區國內法中之最低補充稅,應以該租稅管轄區集團之超額利潤計算,且其超額利潤之計算方式應與GMT規則相當,不符QDMTT條件之國內最低稅負制將被視為另一種涵蓋稅,不能完全抵消GMT下之任何補充稅,致企業需負擔更高之稅率,建議我國應評估導入符合國際標準之QDMTT制度之可行性,以避免稅收流失。
綜上,為避免跨國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將利潤移轉至低稅率國家,致侵蝕各國稅基與稅收,OECD推動GMT,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之有效稅率應達15%,若有未達者,其差額將由實施GMT制度國家補徵,而我國因長期以租稅優惠措施獎勵投資帶動產業發展,致近5年營所稅有效稅率均低於GMT所規範之標準,雖財政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以資因應,惟兩者間恐仍存有差異,為避免我國AMT與QDMTT規範條件不符,致仍有稅收流入他國庫情況,允宜評估導入符合國際標準QDMTT制度之可行性,並研謀在符合GMT規範之有效稅率下,能續激勵企業投資、帶動產業升級,以促進經濟永續發展之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