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依預算法第29條規定,於各年度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均揭櫫各類稅目之稅式支出項目與金額。經彙整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列110至114年度稅式支出資料(詳表1),各年度均於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遺贈稅、證交稅及期交稅等稅目中列有稅式支出金額,其中114年度總預算案中除貨物稅及菸酒稅、證交稅及期交稅稅式支出金額低於113年度預算外,餘各稅目均有增加。
表1 110至114年度各稅目稅式支出金額彙整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稅 目
稅 式 支 出 金 額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綜合所得稅
215,189.2
200,191.3
223,960.6
204,377.0
216,932.5
營利事業所得稅
229,271.9
279,946.4
149,273.1
137,205.4
143,750.2
營業稅
79,827.2
86,487.1
98,437.1
100,775.2
106,898.2
貨物稅及菸酒稅
25,814.0
26,670.0
32,806.0
34,764.0
32,789.0
遺產稅及贈與稅
7,889.9
10,034.5
5,814.8
7,910.9
7,920.3
證交稅及期交稅
89,848.0
66,062.0
70,020.0
92,950.0
23,765.0
說 明:1.據財政部說明,稅式支出金額均係推估數據,其準確性可能受下列因素影響:存在部分項目因缺乏估算所需資料致準確度不足,或未能列示稅式支出金額;申報資料存在時間落後致各年度推估金額因納入最新年度資料而變動,以及係在假設其他稅務法規維持不變情況下進行估算,然稅務法規間可能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稅式支出規定改變亦可能影響其他項目估計值等。
2.表列數據包含已屆滿或刪除但仍可能具稅收影響項目。
資料來源:彙整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列110至114年度稅式支出資料。
經查:
(一)依財政紀律法及納保法等相關規定,稅式支出法規之提出除需符合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外,亦應明訂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依財政紀律法第2條第2款規定略以,政府為達成經濟、社會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標,利用租稅優惠方式,使特定對象獲得租稅利益之補貼,即稱稅式支出。鑒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為避免稅式支出排擠其他公共支出所需財源,同法第6條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提出之稅式支出法規,除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外,經評估如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復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6條規定略以,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且該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等。
(二)稅式支出法規公布施行後,業務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於3年內定期檢討評估實施成效並於網站公開,惟迄113年7月底尚有未完成者
依財政紀律法第6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7條之規定略以,稅式支出法規公(發)布施行後,業務主管機關應於3年內定期檢討評估稅式支出法規預期效益之達成情形,且於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至少評估2次,如屬2年以內之短期措施,得於實施期間屆滿時辦理評估,而評估內容則應包括稅式支出是否達成政策目標、對實際稅收影響數之檢視、績效評估指標達成度、與其他政策工具比較是否為達成政策目標之最佳工具等。依賦稅署提供之資料(詳表2),自104年1月1日起迄113年7月底止,計通過相關稅式支出法案111案,其中已依規定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並於機關網站公告者106案、財政部複評中2案、主管機機關仍在辦理中者1案、已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惟主管機關尚未公告於機關網站者2案;而定期檢討實施成效部分,已定期檢討且於機關網站公告者64案、尚未完成者則有13案、未屆檢討期限者33案及不適用該規定者1案。鑒於稅式支出屬政府對民間之隱藏性支出,允宜請促各業務主管機關積極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檢視其成效。
表2 業務主管機關網站公告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定期檢討成效表
104年1月1日迄113年7月底止通過相關法案計111案
項目
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定期檢討實施成效
辦理
情形
已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且於機關網站公告
財政部
複評中
主管機關
辦理中
已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惟主管機關尚未公告於機關網站
已定期檢討實施成效且於機關網站公告
未完成
未屆檢討實施成效期限
不適用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7條公開實施成效規定
件數
106
2(說明2)
1(說明3)
2(說明4)
64
13
33
1
備註
經濟部(38)
金管會(7)
衛福部(11)
文化部(7)
內政部(13)
教育部(5)
環境部(3)
農業部(8)
國發會(2)
勞動部(1)
交通部(2)
財政部(3)
銓敘部(4)
國防部(2)
交通部(2)
經濟部(1)
內政部(1)
國防部(1)
經濟部(28)
金管會(6)
衛福部(9)
文化部(2)
內政部(7)
國發會(1)
農業部(4)
勞動部(1)
財政部(1)
銓敘部(1)
環境部(3)
交通部(1)
交通部(2)
經濟部(4)
教育部(2)衛福部(1)
農業部(2)
文化部(2)
教育部(3)
內政部(7)
衛福部(1)
經濟部(7)
農業部(2)
銓敘部(3)
國防部(3)
文化部(3)
交通部(1)
國發會(1)
金管會(1)
財政部(1)
財政部(1)
(說明5)
說 明:1.表列資料統計至113年7月底止。
2.財政部複評中稅式支出法案:(1)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104年2月6日施行。(2)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108年6月5日施行。
3.主管機關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中法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第36條之2,113年1月1日施行,待提出補充報告送財政部確認,併同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公開上網。
4.主管機關已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惟尚未公告於機關網站之法案(業請國防部及內政部儘速辦理):(1)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及第18條,112年6月27日施行。(2)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第4條,113年1月1日施行。
5.「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係基於稅制合理化所為之稅基與稅率調整,非屬利用租稅減免方式補貼特定對象之稅式支出法規,爰不適用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7條有關公開實施成效相關資訊之規定。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綜上,為達特定之政策目的,迄113年7月底止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經評估需以稅式支出為推動工具而通過之相關法案計111案,觀114年度預算案所列多項稅目稅式支出金額較113年度高且數額龐鉅,鑒於稅式支出可能排擠其他公共支出所需財源,需審慎為之,爰財政紀律法、納保法、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等相關法規均對稅式支出之評估及定期檢討實施成效之提出程序、時點及內容加以規範,以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惟仍尚有未依規定時程辦理者,或已完成評估報告未公開於機關網站者,允宜強化相關檢討機制之落實,俾追蹤原希冀利用稅式支出方式以達成政策目標之實現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