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國土計畫第五章「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載示,全國農地資源之保護策略包括「農業發展範圍優先投入農政資源,加強農業生產基礎重要設施(灌溉設施、防護設施等)之建設,並有效整合土地、用水及農業輔導資源投入、以利規模化、集中化利用,提升農業經營效益。」經查:
(一)地方政府迭反映農政資源之投入攸關農業發展地區劃設與分類
1.依113年4月1日行政院邀集內政部、經濟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市縣等研商國土計畫法實施問題之會議紀錄載示:「對於農1、農2之劃設,各地方政府反映標準不一,請農業部針對民眾權益及對地補貼方式是否有差異具體說明,並尊重各地方政府之發展需求合理劃設;…。」,又雲林縣政府於113年6月13日新聞稿提及:「農業部雖提到未來農政資源如農水路設施等,會優先投入在被劃為農1用地上,但迄今都沒有說清楚預計投入的農政資源及補助條件為何?」,另桃園市政府113年6月21日新聞稿亦提及:「農業部迄今未明確說明農1和農2於未來投入農政資源的不同之處,未來對農民使用農地的影響非常的大,也是目前嚴重受到民眾反彈的部分。」。
2.復據農業部113 年5 月27日函復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說明略以,農業發展地區各分類係依土地資源特性與其劃設條件及方式予以劃設,以引導土地合理使用及管制,作為農業施政資源投入之依據,並非反倒以農業施政資源投入假設,指引各類農業發展地區各分類之劃設,將視目前已進行預告作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容,持續研擬農業施政資源投入農業發展地區之機制,並將施政資源優先投入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
3.另農業部113年6月13日新聞稿回應:「我國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農業補貼有限額規範。農業部已規劃在WTO規範下,國土計畫實施後,農業施政資源投入將集中在農業發展區,逐步建構堆疊式生態系服務給付制度,確保農業發展區實際從農之農民權益。」據此,農業部尚未公開說明農業施政資源投入於農業發展地區之具體規劃措施,致引發相關訾議。
(二)農業部允宜公開具體配套措施,以利國土計畫之推展
1.洽據農業部表示規劃以「加碼」或「新措施」原則,優先將施政資源投入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至於農業施政資源分級投入方式,俟各市縣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及土地使用強度確定後再行研議。農業部提供該部所屬機關現行與地相關之農業補貼措施詳表1。
2.綜觀農業部所屬機關現行與地相關之農業補貼措施,係為農糧署及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相關預算,包括農糧署農業發展基金、農糧署農損基金及農水署公務預算等6項計畫經費,112年至114年預(決)算數分別為213億9,030萬5千元、172億1,226萬6千元及197億1,041萬3千元。農業部表示該部辦理農民相關福利措施,如農民健康保險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不因所屬區位產生差異,農政資源之區位差異化主要為補助農水利設施更新改善、團體會費及營運改善計畫等,將以農1或農2為投入區位;另農糧署所屬基金計畫包括農業發展基金之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農損基金之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等措施,迄113年8月底止農業部尚於研議中(詳表1)。
3.鑑此,地方政府迭反映農政資源之投入攸關農業發展地區劃設與分類,致產生農1、農2之劃設訾議,及農5之流失現象;因應國土計畫法將全面上路,為確保我國糧食安全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農業部允宜全面清查盤點農政資源並公開具體配套措施,以利國土計畫之推展。
表1 農業部所屬機關現行與地相關之農業補貼措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執行機關
措施名稱
補助內容
112年決算數
(113年預算數)
《114年預算數》
因應國土計畫法全面上路,研擬補助原則
農糧署
(農業發展基金)
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
推廣國產有機質肥料、微生物肥料、農田地力改良肥料、冬季裡作種植綠肥作物等,促進友善環境耕作發展;辦理含有機質複合肥料、花東及離島地區肥料等運費補助;適時啟動調控備援措施,穩定肥料供需及價格;辦理肥料品質查驗工作,確保土壤及農作物安全。
3,724,719
(993,549)
《1,400,835》
配合農業部規劃,尚在研議中。
農糧署
(農損基金)
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
獎勵基期年田區種植具進口替代、外銷潛力或地方特色作物,核予每公頃2.5-6萬元獎勵。另配合耕作規劃種植綠肥作物或翻耕涵養地力,核予每公頃3.4-4.5萬元獎勵。
10,026,242
(8,344,936)
《8,581,672》
配合農業部規劃,尚在研議中。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針對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的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者,給予每公頃5千元獎勵。
1,502,929
(1,810,000)
《1,810,000》
配合農業部規劃,尚在研議中。
農水署
(公務預算)
農田水利會費補助
補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辦理維護灌溉管理組織營運精進所需經費。
2,228,600
(2,228,600)
《2,228,600》
灌溉區域指標規劃參酌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將事業區域內屬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之面積作為指標因子補助。
農田水利建設
1.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
2.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及新辦農地重劃。
3.推廣現代化灌溉設施。
4.提升農業灌溉用水效率及水質維護。
5.擴大灌溉服務。
3,266,905
(3,194,271)
《4,949,306》
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與第2類大多位於事業區域內,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係依各管理處現有農田水利設施現況等面向做最有效之運用。
灌溉管理組織營運改善計畫
112年及113年:補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務困難經費及加強營運改善。
114年:補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輸配水設施效能精進。
640,910
(640,910)
《740,000》
灌溉區域指標規劃參酌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將事業區域內屬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之面積作為指標因子補助。
小計
21,390,305
(17,212,266)
《19,710,413》
說 明:上表統計截至113年8月31日止。
資料來源:農業部提供。
(三)邇來不實訊息頻傳及人民陳情案件甚多,內政部宜強化宣導
1.考量國土計畫法將對土地使用之管制內容與現行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可能影響民眾權益,邇來不實訊息頻傳;檢視113年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涉國土計畫法之即時新聞澄清不斷,主題包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權益受限、農地使用權益受限、罰則提高及農民權益損害等(詳表2)。
表2 113年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涉國土計畫法之即時新聞澄清一覽表
澄清日期
訊息
澄清內容摘述
113.2.17
有關報載國土計畫法卡原青返鄉發展與內容提及「國土計畫法封殺原民土地合法化途徑」之報導。
1.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規定,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土地使用管制,可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是國內首部納入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機制之空間規劃法令;為使原鄉青年可返鄉發展特色產業,也賦予地方政府可依據實際使用情形,訂定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2.國土計畫法政策推動之過程中以保障原住民族既有居住權為優先,刻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商及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符合「屬原住民族土地」且「存有105年5月1日前之既有建物」2項要件,即可依規定申請作住宅使用。
113.3.4
有關報載國土計畫法114年上路實施後,將造成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受限。
113.4.24
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將降低土地價值並大幅限制土地使用。
劃入國土保育地區之土地,仍將充分保障民眾既有合法及未來土地使用權利,不會因國土功能分區分類的劃設而受影響,並有5年定期及依特定狀況可隨時檢討變更之機制;即依規定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或第2類之土地,若原已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已編定為農業用地者,仍可繼續使用,原有合法權利不受影響。
113.5.27
113.5.27臺中市市議會進行市政總質詢,針對國土計畫議題臺中市長接受質詢時回應「國土計畫法下,農地將被限縮使用,包括加嚴刑責、提高天價罰金及檢舉制度等」。
合法使用之農牧用地在未來國土計畫上路後,仍可以從事農作、農業產銷設施等用途,與現行規定一致,且既有合法使用不受影響,不會增加管制;另依國土計畫法第38條規定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將視個案違規情形,進行分類分級裁罰,如針對大規模2公頃以上之大型開發案,視違規情節適用30萬元以上之罰則,一般小面積之土地使用違規與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相同,罰款為6萬元到30萬元。此外,違反國土計畫法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者,才會受到刑責處罰。
113.5.31
有關報載國土計畫上路114年4月底上路,弱勢農民恐受到天價罰金處罰一事。
1.天價罰金並非事實,重申係不實訊息。國土計畫法第38條規定為針對大規模違規使用,於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之情況下,訂有分類分級裁罰標準,未來將視個案違法情節依法裁處;一般小面積之土地使用違規與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相同,罰款為6萬元到30萬元。
2.部分縣市提出農田要有對地補貼或劃設為農1範圍內應給予對應補償措施之建議,因涉及跨部會業務,將於保障農民既有合法土地使用權利下積極研議,並持續與各界溝通,絕不會犧牲農民權益。
113.6.9
有關今(9)日媒體報導,雲林縣長表達國土計畫將對農民權益造成相當大損害部分。
再次澄清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不影響農民既有權益,既有的建地、農地一樣可以從事建築、農業相關使用,與現行規定一致,且既有合法使用不受影響,並未增加管制,未來仍可由縣府主動按計畫檢討調整為適當國土功能分區。
113.6.21
今(21)日桃園市長出席行政院會表示,國土計畫現行草案與目的事業法令競合,影響在地產業及農業發展等。
再次強調國土計畫是採取計畫管制並具備檢討變更機制,各市縣可依照地方自治精神及在地需求來進行彈性規劃,推動適宜發展的計畫。此外,在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過程,也可依照國家重大建設推動所需,適當調整分區,請桃園市政府還是依照法定期限如期提報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內政部審議,有關市府關心的各項議題,也能夠在審議的過程中進行釐清。
113.7.1
有關雲林縣長昨(30)日投書表示,國土計畫法對於農業縣非常不公平。
國土管理署澄清,農業發展地區的劃設,是由各縣市政府於第2階段依地區土地資源特性進行劃設後,並公告實施縣市國土計畫。目前第3階段也是地方政府依據前階段成果接續辦理,中央強調一切尊重在地發展需求,絕無限縮地方劃設權限。未來,地方政府仍具有「檢討變更」及「彈性規劃」的權利。
說 明:上表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官網之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澄清。
2.又地方政府於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之公開展覽及公聽會期間,迄113年5月底止人民或團體就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提出陳情意見達5,906件,其中受理逾500件者為新北市、臺南市、新竹縣、高雄市及嘉義縣等5市縣;案件類型以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相關合計2,913件為主,約占陳情案件總數之49.32%,其中臺北市等7市縣陳情案情與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相關占比逾7成(詳表3)。
3.按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係國土永續利用及保障民眾權益,有鑑邇來不實訊息頻傳及人民陳情案件甚多,內政部允宜加強宣導及說明各種國土功能分區之民眾權益保障、救濟措施及新舊制度銜接等,以確保民眾權益。
表3 各市縣人民或團體涉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陳述意見概況表
單位:件;%
市縣名
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
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相關
總案件數
案件數
比例
臺北市
25
92.59
27
新北市
602
45.16
1,333
桃園市
18
56.25
32
臺中市
119
73.91
161
臺南市
347
42.79
811
高雄市
471
77.34
609
基隆市
3
12.00
25
宜蘭縣
84
40.58
207
新竹縣
35
5.69
615
新竹市
13
59.09
22
苗栗縣
115
53.99
213
彰化縣
142
49.13
289
南投縣
132
75.00
176
雲林縣
106
54.92
193
嘉義縣
248
42.25
587
嘉義市
─
─
19
屏東縣
169
76.82
220
花蓮縣
74
87.06
85
臺東縣
208
86.67
240
澎湖縣
2
4.76
42
金門縣
─
─
─
連江縣
─
─
─
合計
2,913
49.32
5,906
說 明:上表期間統計截至113年5月31日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供。
綜上,針對近來地方政府迭反映農政資源之投入攸關農業發展地區劃設與分類,農業部近日已發布新聞稿表示刻正建構農業堆疊式給付措施等,惟迄未公開相關配套措施與具體方案,致部分市縣仍未將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提報內政部審議,恐影響國土計畫法於114年4月30日如期全面上路,農業部允宜公開具體配套措施,以利國土計畫之推展;另邇來不實訊息頻傳及人民陳情案件甚多,案件類型亦以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相關為主,內政部允宜強化宣導與說明,以維護民眾權益。
(分機:1932 陳如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