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水費徵收辦法自112年2月1日施行,首次徵收期間為112年2月1日至4月30日(共3個月),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略以,用水人於計徵水量期間單月使用自來水與取用地面水總用水量超過9千立方公尺部分,及取用之地下水總用水量,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元計,且112年2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間減半收取。112年度首次徵收總戶數共1,306戶,包括製造業1,061戶(81.24%)、非製造業245戶(18.76%),實際徵得金額為1億8,789萬2千元;113及114年度預計耗水費徵收數分別為5億元及3.6億元。經查:
(一)112年度耗水費徵收辦理優惠費率、再生水及海淡水、投資水資源開發等減徵項目之廠商家數未及1成,仍待加強推動
依水利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已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60%範圍內,酌予減徵。」彙整112年度耗水費徵收情形,製造業及非製造業分別為1億6,742萬8千元及2,055萬4千元(詳表1),並就符合減徵項目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用水回收率:達到或超過行業基準區間共82家,製造業計79家,以「積體電路製造業」24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17家及「化學原材料製造業」16家較多,至非製造業僅3家。
2.減徵項目:(1)共12家製造業辦理再生水減徵,以「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6家為主,另有1家非製造業辦理海淡水減徵;(2)投資水資源開發項目計有製造業6家申請減徵,4家為「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
3.水汙染防治費抵減共計434家,惟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水汙染防治費之用途主要係辦理地面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等,似與耗水費徵收之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目的未盡相同,允宜賡續關注水汙染防治費抵減對耗水費徵收及節水效果之影響,並審酌評估其抵減之合理性。
4.112年度整體符合用水回收率享有優惠費率廠商家數82家,占耗水費徵收總家數僅6.28%,且利用再生水或海淡水及投資水資源開發等項目之廠商家數亦偏少僅19家(占比1.45%),允宜加強推廣,俾達到實際節水效用。
表1 112年度耗水費徵收實況表 單位:家;新臺幣千元
產業別
徵收家數
符合用水回收率家數
減徵
抵減水汙染防治費家數
實際徵得數
再生水及海淡水
投資水資源開發項目
製造業
1,061
79
12
6
401
167,428
積體電路製造業
84
24
0
0
48
35,119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
78
16
1
0
37
32,545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82
2
0
0
44
9,698
人造纖維製造業
17
2
0
0
10
8,944
染整業
83
0
0
0
27
7,860
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40
17
0
0
20
6,149
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
70
0
6
4
26
5,925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9
1
1
0
2
4,281
紙板製造業
9
1
0
0
6
4,109
紙漿製造業
4
0
0
0
3
3,907
其他製造業
585
16
4
2
178
48,891
非製造業
245
3
1
-
33
20,554
合計
1,306
82
13
6
434
187,982
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
(二)允宜定期調查盤整產業用水變化趨勢,滾動檢討耗水費徵繳方式及水資源經理計畫,俾確保產業用水穩定供應,並提高水資源運用效率
依據近期(108至112年度)水利署及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各類用水或引水量統計資料,工業相關用水量於108至111年度並無明顯增減,112年度則相對111年度減少,其中自來水工業戶用水量減幅達4.36%。惟據經濟部工業統計資料,111及112年度工業及製造業生產指數均較110年度下降,爰仍需關注後續製造業生產及用水增減情形,俾合理評估政策之推動成效。
復依行政院110年8月核定之「臺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推估各區域125年用水需求與108年供水能力相比,除東部區域及離島尚無供需缺口,其餘區域均有縣市有缺水之虞。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水利署辦理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推估產業用水需求與實際存有差異,難以因應增設(擴建)產業園區所額外增加用水量,不利確保產業用水無虞。爰此,為確保產業用水得以穩定供應,允宜持續關注產業用水情形,全面盤整各區未來可能用水趨勢,並滾動檢討水資源經理計畫。
(三)台水公司水價計價方式尚無法引導用水大戶實施節水措施,允宜審慎評估檢討現行級距設定之合理性
國際水協會111年9月公布(110年度調查)世界30個國家(地區)每人每年用水量200度之平均年水費及水費負擔率,臺灣平均水價為每度10.50元,為30個國家(地區)第3低(僅高於印度及斯里蘭卡),較鄰近亞洲國家(地區)包含香港、日本、澳門、新加坡及韓國平均水價每度15.81至40元偏低,又以水費負擔率分析,臺灣水費負擔率為0.15%,為負擔最低者,前揭低水價及低負擔率恐不利用戶節水意願。
另檢視台水公司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水價計算,包含:(1)基本費除口徑13公厘收費標準相同外,其餘口徑北水處約台水公司之2倍價格;(2)用水段別部分,台水公司僅四段式收費,51度以上每度均為12.075元,與北水處分五段式,最高段別1,001度以上單價為每度20元仍有差異,顯示台水公司對於用水大戶之費率相對較低。揆諸台水公司108至112年度各用水級距用戶數及用水量占總數比率(詳2),用水量級距於51立方公尺以上之用水量占比約4成,惟用水量於51立方公尺以上之用戶占總用戶數比,於109至112年度間均未達5.50%,允宜審慎評估檢討現行四段級距用水段別之妥適性。
綜上,為利水資源之有效及永續利用,我國自112年度開始徵收耗水費,惟統計首年耗水費徵收對象符合用水回收率及再生水等減徵項目之廠商家數未及1成,亟待加強宣導及推廣,又現行台水公司水價級距尚不利引導用水大戶實施節水措施,允宜定期定期調查盤整產業用水變化趨勢,強化產業節水及再生水之推動,滾動檢討耗水費徵繳方式,並審慎評估台水公司水價級距之合理性。
表2 各用水級距用戶數及用水量占總數比率表 單位:%
用水
級距
各段用戶數百分比
各段用水量百分比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0
6.09
5.99
6.09
5.91
6.00
0.00
0.00
0.00
0.00
0.00
1-10
29.52
29.62
29.98
30.00
31.24
27.10
26.98
27.93
27.79
28.50
11-30
46.86
47.25
47.23
47.13
46.87
25.38
25.67
25.85
25.55
25.40
31-50
8.21
11.65
11.49
11.51
10.73
6.54
6.70
6.54
6.45
6.32
51-100
5.49
3.90
3.74
3.88
3.62
4.55
4.59
4.44
4.45
4.53
101-
1,000
3.60
1.47
1.36
1.46
1.43
9.26
9.21
8.88
9.00
9.41
1,001以上
0.23
0.12
0.11
0.11
0.11
27.17
26.85
26.36
26.76
25.84
資料來源:台水公司108至112年度統計年報。
(分機:1922 羅玉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