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強化社會安全網各項服務模式」係行政院114年度重要施政方針,另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年度施政目標及策略亦分別明定「強化社會安全網,持續整合、發展與深化各項服務模式」及「建立專業團隊,連結外部資源,協助各類共病需求個案復歸社會,綿密社會安全防護網」。按行政院前於110年7月2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下稱社安網第2期計畫),於「加強司法心理衛生服務」工作重點下,規劃設置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司法精神醫院)及司法精神病房,以完善司法精神醫療體系,並強化社會安全網,惟設置進度未如預期,謹說明如下:
(一)司法精神病房僅南部醫院於111年底正式啟用,北部醫院建置期程未如預期,中部醫院預計114年底完工
為強化我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社安網第2期計畫由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共同布建司法精神病房,為落實該項政策,衛生福利部擬定「設置司法精神醫療服務專區計畫」補助精神醫療機構設置專責司法精神病房,病房整建費用及安全設施設備費分別由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支應,並於111及112年度編列司法精神病房所需設置經費。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資料,共核定4家醫院設置183床,其中南部醫院於111年底啟用,開始收治受監護處分人及暫行安置被告,收治容額為50床;東部醫院及北部醫院計畫期程,經展延後分別延至113年8月底及113年7月底,惟北部醫院之建置進度因受原物料上漲等因素影響,致工程發包未臻順利,無法照原定日期完工,設置進度未如預期;另中部醫院則遲至112年12月始獲核定,113年尚在設計監造階段,計畫期程則至114年底止。
表1 司法精神病房核定概況及補助經費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醫院代稱
東部醫院
南部醫院
北部醫院
中部醫院
核定日期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9日
111年12月22日
112年12月27日
計畫期程
展延至113年8月31日
(已完工,啟用日期待定)
111年11月第一階段30床完工,112年11月全數完工
展延至113年7月31日
(預計113年10月底完工)
至114年12月31日
收治容額
58床
50床
45床
30床
核定專案補助金額
A+B
100,457
97,298
89,640
84,589
衛生福利部補助A
78,479
74,390
72,640
65,339
法務部補助B
21,978
22,908
17,000
19,250
說 明:南部醫院業已完工啟用,補助金額為實際核銷數,其餘醫院為核定撥款數。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提供。
(二)簽約精神醫療機構雖可視個案情形向法務部申請戒護人力,惟為避免脫逃、自傷案件頻生,前揭機構戒護安全仍待提升
我國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係自110年起著手規劃籌設,前揭處所建置完畢前,係依據「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2項規定辦理,由檢察機關與設有精神科設備之醫療機構訂定契約(下稱簽約精神醫療機構)以執行監護處分,將受監護處分人委由簽約精神醫療機構醫護。爰此,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完工啟用前,各地檢署仍維持洽詢各簽約精神醫療機構收治之模式。然簽約精神醫療機構多為一般精神醫療機構,係以提供醫療服務為主,僅精神急性一般病房及精神加護病房需設置門禁管制設施,與司法精神病房需有戒護設施並配置戒護人員相較,兩者有明顯差異。
依法務部111年12月2日函釋略以,未設司法精神病房之簽約精神醫療機構可視收治個案具體情形,以專案方式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聘用安全戒護人力,查112年度僅有2名受監護處分人經評估屬高暴力風險,由收治醫院提出戒護需求,獲該部同意增聘保全進行安全維護作業。惟據法務部統計,自111年7月「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修正發布施行以來,簽約精神醫療機構合計發生5起之重大危安事件(詳表2),除受監護處分人脫逃及自傷外,亦有攻擊醫護人員之事件,顯見簽約精神醫療機構之門禁設施難以完全因應各項風險,且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全數設置完成前,尚有部分受監護處分人持續收治於簽約精神醫療機構中,該等處所之安全維護措施充足性,仍有待法務部全面盤點檢討。
表2 111年7月至113年7月檢察機關執行監護處分之重大危安事件一覽表
執行機關
重大危安事件概況
後續處理
臺北地檢署
113年5月19日受監護處分人自醫院脫逃。
113年5月22日經警方緝獲歸案,送至南部醫院司法精神病房收治。
臺南地檢署
113年3月5日受監護處分人擅離醫院。
113年3月11日經警方緝獲歸案,送回醫院繼續執行。
新北地檢署
112年間受監護處分人數次攻擊醫護人員,該醫院無戒護人力因應。
113年5月改送南部醫院司法精神病房收治。
彰化地檢署
112年9月至11月間受監護處分人於監護處所內涉犯傷害及妨害公務等罪。
檢察官依法聲請羈押、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已入監服刑。
雲林地檢署
112年8月受監護處分人於醫院跳樓,送醫急救後不治身亡。
依法報請相驗,通知家屬。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三)南部醫院司法精神病房自111年12月開始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並僱用保全執行安全維護工作,惟面臨戒護人員招募不易及流動性高之隱憂
法務部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於111年7月27日修正發布「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該辦法第2條及第3條新增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得設置或僱用戒護人員執行安全維護工作,並應施以相關專業訓練;另依據社安網第2期計畫,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主要係規劃收治中、高度暴力風險之受監護處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協助安全維護設施之設置、安全維護人員之配置及培訓等事宜;嗣經評估及依工時計算需求後,係以每30床配置29名戒護人員為原則;另衛生福利部於112年2月17日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增訂有關司法精神病房之設施、設備、醫事與戒護人員配置等,依據該設置標準附表(三)規定,戒護人員之人床比為2床應有1人,且全日24小時均應有戒護人員值班,並可視需要適度增加人力。
以111年12月開始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南部醫院司法精神病房為例,據衛生福利部表示,該醫院相關設施、設備等配置均已符合設置標準;至於安全維護工作之執行,依據法務部提供資料,該醫院並無法定編制之戒護人員,爰以僱用保全之方式辦理,並依收治狀況規劃人力需求,惟該部亦表示,自南部醫院司法精神病房啟用以來,保全人力尚有缺額,且已有多人離職。按南部醫院司法精神病房為我國首處專責收治監護處分人之處所,於各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完成建置前,為主要承擔收治中、高度暴力風險者之處所,惟該醫院僱用之保全人力業已出現缺口,並面臨前揭戒護人員招募不易及流動性高之隱憂,亟待檢討原因並研提改善作為,以完善相關安全維護措施。
(四)司法精神醫院預計至114年底始可完工,其規模高達300床,有待研訂妥善之管理措施,並及早規劃人才培訓作業
行政院於110年12月16日核定「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興建計畫」,總經費51億1,342萬6千元,計畫執行期間為111至114年,114年編列最後1年經費21億元,該處所為我國首座肩負醫療、戒護與矯治成效之司法精神醫療專業場域,規劃設置300床收治容額;另衛生福利部於114年度新增編列1億2,283萬3千元,支應辦理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籌備中心所需。按司法精神醫院之籌設為監護處分之一大變革及進展,且其功能包含提供高風險受監護處分人適當之醫療處遇,及降低再犯之矯治等,考量實務面將涉及醫療及司法之整合,為利後續收治作業執行,除相關管理辦法宜妥為研訂外,相關人才培訓作業亦宜及早規劃籌辦。
綜上,我國自110年起規劃籌設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惟截至113年8月底止,僅南部司法精神病房完工啟用,允宜加強管控東部、北部、中部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之進度,俾儘早落實集中收治原則;又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係分別專責收治中、高暴力風險之受監護處分人,須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配置相關設施、設備、醫事人員及戒護人員,考量收治容額高達300床,允宜研議建立收治原則,以利檢察官及評估小組參考,並有助醫療資源之合理分配;此外,為避免簽約精神醫療機構再次發生重大危安事件,相關安全維護措施宜視實際需求加以改善或補強,至於常態配置戒護人員之司法精神病房,則宜研謀改善戒護人員招募不易及流動性高等問題,以提升場域及人員之安全性。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