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分支計畫編列預算4億6,553萬7千元,其中關於「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項目之預算案數為3億6,090萬7千元。監護處分為保安處分之一種,其主要目的在於避免行為人再犯或危害社會安全,並以復歸社會為終極目標,為使受監護處分人及多元需求精神疾病受刑人於出院(監)後能安全復歸社會,檢察機關及矯正機關透過召開轉銜會議之機制,討論渠等後續之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等事項,依個案需求由地方政府各該主管機關依職權提供相關服務,以形成有效社會安全網,謹說明如下:
(一)監護處分新制施行以來,執行方式仍以令入精神醫療機構為最大宗,占比達8成以上
依據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87條規定,監護處分可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為之;同日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規定,明定檢察官於執行監護處分時,應按受監護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1款或數款方式執行之,與修法前相較,監護處分新制具有「分級分流」、「多元處遇」及「流動迴轉」之特性。經洽請法務部提供監護處分新制施行以來之多元處遇辦理情形(詳表1),以111及112年度之監護處分執行方式觀之,仍以第1款之「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為最大宗,各占該年度監護處分總人數之82.4及83.0%,第2款之「令入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接受精神照護或復健」之人數分別僅1人及6人;第3款之「令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照顧或輔導」之人數僅112年度1人;其餘屬未涉及拘束人身自由之處遇措施,包括第4款「交由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照顧」、第5款「接受特定門診治療」及第6款「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111年度該3款合計為25人,112年度略增至29人。
監護處分新制之重大變革之一即是執行方式多元,檢察官應依受監護處分人情況指定執行方式,惟如前述,8成以上均係令入司法精神病房或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依據法務部分析其原因,主要係考量受監護處分人多為精神障礙合併有治療需求,故大多指定醫療機構提供適切之醫療處遇,惟監察院於113年2月出版之專案報告指出,監護處分新制之多元處遇面臨資源嚴重不足,缺乏「多元」,且配套措施尚未完備,僅能尋求簽約精神醫療機構配合。另據法務部統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之1變更執行方式者,111及112年度各僅2人及3人。是以,監護處分新制業已上路2年餘,關於「分級分流」、「多元處遇」及「流動迴轉」之落實程度容有精進空間。
表1 監護處分新制之多元處遇辦理情形表 單位:人
年度
新收
監護處分之多元處遇
小計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第4款
第5款
第6款
111
148
148
122
1
-
-
17
8
112
135
212
176
6
1
3
21
5
113
108
236
187
7
-
7
25
10
說 明:1.統計範圍係適用監護處分新制者,並以執行期間為統計基準。
2.第1款至第6款請參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各款規定。
3.113年度統計至8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二)我國整體精神照護資源尚屬充足,惟仍有少數縣市欠缺精神復健(護理)機構之資源,且地檢署與前揭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簽約配合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家數甚少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資料,我國精神復健機構及精神護理之家資源,截至113年6月底止各有280家及46家;該部表示,因現行檢察機關執行監護處分大多係集中收治於醫療院所為主,爰認我國精神照護資源尚堪充足。惟參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資料(詳表2),部分縣市如雲林縣、嘉義縣等,欠缺精神復健機構及精神護理機構,資源分布不均之問題尚有待關注解決。
「令入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接受精神照護或復健」及「令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照顧或輔導」為監護處分新制增訂之執行方式。其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部分,於113年4月規劃納入衛生福利部之「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辦理,於北、中、南、東分區規劃4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合計可收治20床容額,預計於115年完工;另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部分,則尚未見相關規劃。為使監護處分多元處遇之立法意旨徹底落實,有待法務部或行政院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合力盤點前揭各類機構之資源,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表2 113年6月底各縣市未有精神照護資源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資源一覽表
項目
未有該項目之縣市
精神醫療機構
連江縣
精神復健機構
日間型: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住宿型: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精神護理機構
基隆市、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連江縣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首頁/精神疾病防治/精神照護資源及該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區(查詢日期:113年9月2日),本中心自行整理。
(三)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照護管理系統與法務部矯正署獄政管理系統僅完成單向介接,關於出監通報之雙向介接功能尚待精進
為落實監護處分轉銜之機制,法務部於111年11月16日訂有「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及「社區轉銜參考指引」。受監護處分人、多元需求精神疾病受刑人,於出院3個月前或出監2個月前,分別由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邀集心理、衛政、社政、勞政、民政、更生保護等機關,共同研商辦理轉銜會議,洽據法務部表示,相關處理原則及參考指引實施以來,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均依循相關機制召開轉銜會議。
除召開上述轉銜會議外,為使矯正機關於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後,協助其持續接受精神醫療,並於離開矯正機關時通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追蹤保護或轉介醫療機構接續治療受監護處分人,爰社安網第2期計畫規劃介接獄政管理系統(下稱獄政系統)及精神疾病照護管理系統(下稱精照系統)。有關精神疾病患者入矯正機關部分,據衛生福利部表示,目前精照系統及獄政系統已完成單向介接,精照系統可提供社區精神照護個案身分資料,使矯正機關依據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0條規定,針對罹患精神疾病之受刑人持續提供醫療服務。至於精神疾病患者離開矯正機關部分,矯正機關依據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1條規定,以通知書方式載明相關欄位資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予以追蹤保護,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由於矯正機關通知方式主要以書面紙本寄送、或以電子公文加密方式為主,較為耗費行政效能,爰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即著手研議透過獄政系統與精照系統之雙向介接,以取代現行機制,惟迄113年8月底止,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關於出監通知資訊化之相關事宜仍在檢討修正。
(四)離開矯正機關或結束監護處分之個案轉銜至社區後,相關追蹤關懷由心理衛生社工負責,惟對於非屬收案範圍之個案,仍宜衡酌提供必要協力服務,以縝密社會安全網
依據社安網第2期計畫,離開矯正機關或結束監護處分之個案(以下合稱司法轉銜個案),倘符合精神照護收案條件者,即為心理衛生社工之服務範圍,將提供以家庭為中心之服務,強化家庭支持系統,銜接所需衛政、社政、勞政、教育、更生保護等資源,使其順利復歸社會。經洽詢衛生福利部表示,司法轉銜個案之收案及結案,係依據該部訂定之「社區精神病人收案及結案標準」辦理;惟前揭收案標準之範圍有限,倘司法轉銜個案未能符合收案標準,如:智能障礙者、自閉症、憂鬱症等,則無需列入心理衛生社工之追蹤關懷;且該等個案如屬共病或多重障礙者,社區可提供之資源亦有不足,恐造成家屬照顧之負荷過重,甚或影響社安網之防護功能,有賴地方政府等公私部門提供必要之協力服務。
綜上,近年監護處分執行以第1款之「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為最大宗,占比8成以上,恐與監護處分新制之多元處遇精神未盡相符,而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保安處分執行法新增訂之監護處分執行處所,考量該等機構原收治對象較為單純,對於執行監護處分之配合事項尚屬陌生,爰有待相關主管機關合力積極盤點前揭各類機構可提供予受監護處分人之資源,並提供必要之協助,以提升其合作意願,全面強化相關照護、復健及輔導之多元處遇量能。另有關精神疾病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出監出院之轉銜機制,除持續落實召開轉銜會議外,為強化司法體系與社區心理衛生體系之連結,允宜提升獄政系統與精照系統之資訊交換效率,協助渠等順利復歸社會,俾完善社會安全網。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