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與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發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防杜網路不當內容對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身心發展產生危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46條規定,共同設置「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以下簡稱iWIN)」並分攤該機構維運所需經費,114年度預算案合計編列1,520萬元;另衛福部為避免性影像犯罪事件被害人心理傷害,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受理民眾申訴及警政等相關機關移送案件,114年度預算案編列1,765萬元支應其運作所需經費。近年面對數位性別暴力等網路內容不當事件,中央部會雖已有因應對策,惟在相關處理機制上有強化空間,謹敘明如次:
(一)中央各部會就網路不當內容規範之分工概況
隨著科技發展,網際網路已構成國人日常生活獲取資訊之重要管道,惟近年來不肖分子將不實、不當內容上傳網路,供特定或不特定網路使用者瀏覽以獲取利益。為防杜網路不當內容對國人權益之侵害,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內容安全分組於101年第7次會議訂有「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其中在網際網路內容管理權責分工方面,係依網路內容常見問題內容特性,考量相關部會法定職掌,予以明確分工(各部會權責分工摘要,詳表1),俾提升處理相關案件之效能。另鑒於數位科技進步帶動網路內容取得之便利性,近年性私密影像遭外流及傳播事件屢見不鮮,造成被害人難以平復之心理創傷,為保障被害人權益,行政院就「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及各項配套措施等方向進行修法,業於112年2月間經總統修正公布(修法內容概要,詳表2),俾建構性別暴力防護網絡,杜絕性影像事件。
在各部會就處理網路不當內容之合作機制方面,為防止兒少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通傳會依兒少權法第46條授權規定,邀集衛福部、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數發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102年8月設置iWIN,並委託民間團體(113年度係委託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維運,主要任務包括維護兒少網路安全環境、推動業者自律、宣導網路正確觀念、受理有害兒少內容之申訴等。另衛福部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 條第5項規定,於112年8月起委託民間團體(113年度亦委託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設置性影像處理中心,透過通知網路平台業者移除違法影像、轉介被害人提供諮商輔導等方式,協助各年齡層被害人恢復正常生活。
表1 中央各部會就網路內容管理之權責分工表
主管機關
權責分工內容摘要
行政院本部
消費者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處)。
內政部
查緝網路犯罪行為(警政署)、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及人口販運受害者身分揭露(移民署)。
衛福部
揭露性侵害(騷擾、剝削)受害者資訊、供應不當內容予兒少、揭露兒少權法第69條關於兒少之身分資訊、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之認定(以上為保護服務司)、自殺防治宣導(心理健康司)、醫療廣告管理(醫事司)、刊登歧視身心障礙者內容(社會及家庭署)、食藥與化妝品廣告管理與販售藥品(食品藥物管理署)、菸品之廣告及販售(國民健康署)、散播不實流行疫情(疾病管制署)。
外交部
協助主管機關處理涉外業務。
財政部
酒類廣告或促銷管理(國庫署)。
經濟部
資訊休閒業管理(商業發展署)。
教育部
散布校園霸凌資訊與學術網路管理。
法務部
查緝重大經濟、電腦、組織犯罪(調查局)。
文化部
數位出版品、電影分級與管理。
交通部
非法經營旅宿業(觀光署) 。
數位發展部
電子商務、遊戲分級、線上遊戲管理(以上為數位產業署)、垃圾郵件。
大陸委員會
協助其他主管機關處理涉及大陸地區業務。
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非法經營證券顧問業務、刊登不實訊息意圖影響交易價格(證券期貨局)。
農業部
刊登以動物競技賭博(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處理)、虐待動物訊息、交易保育類動物。
公平交易委員會
刊登非屬其他機關主管之不實廣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
刊登違反選罷法之候選人或選舉之民調資料。
通傳會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通訊環境及網際內容安全組、防治網路犯罪技術工作平台及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之召集機關、販售未經認證之電信設備產品。
資料來源:通傳會網站,本中心彙整。
表2 網路性暴力犯罪防制4法概要表
法規名稱
與網路性暴力犯罪相關之修法內容重點
中華民國刑法
增訂第 28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1.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第319條之1)。
2.以強暴、脅迫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性影像(第319條之2) 。
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他人性影像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第319條之2)。
4.意圖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即深偽技術)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開不實性影像;意圖營利或販賣前開不實性影像(第319條之4)。
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
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相關犯罪網頁資料應至少保留180日(第13條)。
兒少年性剝削條例
1.明定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包括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2條)。
2.網路平台業者發現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且至少保留180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第8條)。
3.透過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罪(第35條)。
4.透過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罪(第36條)。
5.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第39條)。
6.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條例所定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第52條之1)。
犯罪被害人
權益保障法
法院就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2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第35條第2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中心整理。
(二)近年中央部會就網路不當內容案件之合作處理已有初步成果
iWIN成立迄今已逾10年,以下就iWIN於110至113年度(截至6月底)受理申訴案件結果分析如次:
1.申訴案件來源方面:受理網路申訴案件中,多屬於境外平台案件,案件占比介於68.46%與84.44%間(詳表3)。
2.申訴案件類別方面:受理網路申訴案件中,以色情、性影像類多居前3位,合計占比均逾5成 (詳表4) 。
表3 110至113年度(截至6月底)iWIN受理網路申訴案件(依案件來源)統計表 單位:件;%
案件來源
申訴年度
合計
(A)+(B)
境內平臺
(A)
境外平臺
(B)
110
3,912
(100.00)
1,234
(31.54)
2,678
(68.46)
111
2,775
(100.00)
509
(18.34)
2,266
(81.66)
112
3,007
(100.00)
468
(15.56)
2,539
(84.44)
113
804
(100.00)
215
(26.74)
589
(73.26)
說 明:1.表內統計數據下方括弧內數值為占比。
2.113年度為截至6月底統計。
資料來源:iWIN網站,本中心彙整。
表4 110至113年度(截至6月底) iWIN受理網路申訴案件屬違法者(依案件內容類型)情形表
年度
網路申訴案件屬於違法者其內容類型占比居前3位者
110
色情(1,265件,55.9%)、有害物品(317件,14.01%)、性影像(260件,11.49%)
111
色情(969件,57.58%)、有害物品(279件,16.58%)、性影像(255件,15.15%)
112
色情(896件,54.01%)、性影像(326件,19.65%)、暴力(211件,12.72%)
113
色情(228件,60.8%)、有害內容(51件,13.6%)、暴力(35件,9.33%)
說 明:1.表內性影像案件係兒少私密照案件。
2.113年度為截至6月底統計。
資料來源:iWIN網站,本中心彙整。
(三)為有效解決網路不當內容,除要求網路平台業者自律,及時移除不當內容外,允宜研議源頭處置作為
在處理網路內容不當案件方式方面,依iWIN統計資料,110年至113年6月止,係以通知業者自行處理為主,案件占比介於32.21%與47.35%(詳表5),較乏源頭管理之作為。鑒於目前網路色情內容充斥、性影像申訴案件時有所聞,且申訴案源多屬境外平台,中央相關部會除依現行法令嚴格執行外,允宜研議源頭管理作為,針對申訴案件來源屬境外平台者,研議妥適之境外網路溯源機制,並透過跨國(境)合作,共同打擊網路內容不當案件,俾有效杜絕不法。
表5 110至113年度(截至6月底)網際網路防護機構就網路申訴案件處 理情形表 單位:件;%
項目
年度
網路申訴案件之處理情形
處理方式
相關案件數
相關案件之占比
110
通知業者改善
1,506
38.50
轉交權責機關賡續處理
16
0.41
轉兒少防護黑名單
741
18.94
不受理
1,649
42.15
年度小計
3,912
100.00
111
通知業者改善
1,314
47.35
轉交權責機關賡續處理
41
1.48
轉兒少防護黑名單
397
14.31
不受理
1,023
36.86
年度小計
2,775
100.00
112
通知業者改善
1,245
41.40
轉交權責機關賡續處理
55
1.83
轉兒少防護黑名單
440
14.63
不受理
1,267
42.14
年度小計
3,007
100.00
113
通知業者改善
259
32.21
轉交權責機關賡續處理
14
1.74
轉兒少防護黑名單
64
7.96
不受理
467
58.08
年度小計
804
100.00
說 明:1.表內不受理案件之原因包括非屬有害兒少之網路內容、申訴事由或事證不足、訴求不明、重複申訴、個人資料不實、未違反相關法令、非權責範圍等。
2.113年度為截至6月底統計。
資料來源:iWIN網站,本中心彙整。
綜上,中央部會近年處理網路內容不當案件雖已成立iWIN、性影像處理中心等因應機制,且透過修法提高罪責、強化對被害人之保護等配套措施,惟處理作法上仍以通知網路平台業者自行處理為主,較乏源頭管理機制,相關部會允宜研議妥適之網路溯源機制,並針對境外案件尋求跨國(境)合作,俾有效打擊網路內容不當案件。
(分機:1912 黃彥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