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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七五、部分中央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公布未盡完善,或執行未落實督導考核,或計畫效益欠佳,允宜改善俾發揮補助效益 日期:113年9月 報告名稱: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歲出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補助地方政府經費編列4,974億913萬3千元,占歲出總額3兆1,324億6,890萬9千元之15.88%,其中計畫型補助款2,472億9,634萬3千元,占補助經費之49.72%,主要涵蓋整體性之計畫項目及建設計畫,係由各機關分別編列預算補助。為引導地方政府達成政策目標,各補助機關允宜完善補助資訊之公開透明度、審慎擇定補助事項,並督導管考地方政府之執行進度及效益。惟部分計畫型補助款之揭露、督導及執行情形未盡完善,謹分析如下:

(一)計畫型補助款及管考資訊之揭露未盡完整透明,不利各界查詢及監督

有關計畫型補助款補助內容及各機關對於計畫型補助款管考結果之揭露方式,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地方政府之補助計畫,應切實敘明補助之對象、項目及金額,並於網站公告;另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之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在該機關網站公布。

本院基於各機關補捐助資訊係散見於各機關網頁,恐影響外界查詢運用,曾作成決議建請主計總處研謀改善;依該總處之辦理結果,業於官網建置「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資訊平臺」,提供各機關補捐助資料之連結網址俾利外界查詢。惟部分機關公告補捐助資訊之檔案格式非屬結構化資料(PDF檔),不利分析運用,且管考內容繁簡不一;另各機關補捐助經費之管考結果未公布或非公布於補助專區,不利各界查詢及監督,允宜研謀改善。

(二)部分補助機關未針對執行效益或考評不佳情形督促改善,或未參據上開情事作為日後補助之審核標準,恐影響計畫目標之達成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中央政府各補助機關對補助計畫之管考內容,包括: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內部控管機制、計畫執行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等,並得參據上開管考結果增減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額度。惟查部分補助機關未針對執行效益或考評欠佳情形督促改善,或未參據上開情事作為日後補助之審核標準,恐影響計畫目標之達成,例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對於部分地方機關於管理系統填報補助計畫之完工後效益指標未達預期目標,未督促檢討原因,即予審核同意結案;對於連續多年市區道路養護品質考核成績不佳之地方機關,未作為爾後其申請補助計畫之審查標準,仍核予較多補助經費,難以有效督促地方機關改善;且地方機關考核成績不佳原因,主要為交通工程施工品質及完成後效益有待改善等,該署亦未督促其就問題癥結通盤檢討改善;另有未能察覺地方政府未按審查意見修正補助計畫之情形等。又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停車場,惟部分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興建之停車場屬不予補助之臨時停車場、或轄內已有低度利用之停車場,卻仍獲核定補助工程經費;且部分已營運停車場平均停車率未達計畫目標等,以上情事均待檢討改善。

(三)部分縣市政府補助款執行結果,有進度落後、使用率不高或計畫效益尚待改善等情形,允宜改善

112年度各地方政府執行中央政府補助款結果,有若干缺失型態尚待改善,主要包括:執行進度落後、使用率欠佳、長照據點無法持續設置,或因規劃未周延致影響計畫成效等情形,尚待檢討改善,經整理列舉摘述如下:

1.執行進度落後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運用中央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闢建停車場,因用地取得、營建原物料價格上漲等因素影響廠商投標意願致多次流標,另因降雨、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管線障礙等問題,整體停車場興建計畫執行進度均較原提報交通部核定補助計畫之預定期程落後;其中西門健康停22及水萍塭公園停車場新建工程分別於111年5月27日及112年3月15日完工,並於111年9月14日及112年4月1日啟用,惟分別迄至111年9月23日及112年9月23日始完成財物招租及促參招商委託民間經營,尚未能達成停車場啟用與委外營運無縫接軌,致前揭2座停車場於啟用後至民間廠商進場營運期間,仍須由管理機關派員以人工巡場方式進行收費及管理,徒增機關行政及人力負擔。

2.使用率欠佳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內湖321K01停車場」案,未依該補助計畫之相關規定於停車場啟用營運後對場區周邊路段實施收費或禁停管制措施,致113年2月間機車停車格平均使用率僅29.56%、尖峰時段平均使用率亦僅31.27%,未能達成興建該停車場之預期效益。

3.部分長照據點未能持續設置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設置之社區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於109年至110年間設置數量大幅上升,惟自111年起設置數量下降,間有據點撤回或不願繼續設置巷弄長照站情事,計畫效益待改善。

4.因規劃未周延致影響計畫成效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強化政府基層機關資安防護計畫」及「政府基層機關資安主動防禦計畫」,計畫期程分別為110年7月至111年6月及112年1月至113年12月,主要工作項目包含資訊資源向上集中、精進資安防護量能、推動滲透測試及紅藍軍攻防演練等。其中新北市政府辦理結果,有下列情形待改善:(1)因規劃作業未臻周延,未事先盤點所屬機關資訊機房設置現況,亦未建立機房整併相關規範,致影響計畫執行;(2)屬資安責任等級B級機關之個人電腦資訊資產仍載有行政院禁用之視訊軟體或非公務用資通訊軟體;(3)對機關人員實際僅就演練成果辦理教育訓練,而未由其參與攻防演練及滲透測試,恐影響訓練成效。

綜上,為提升補助資訊之透明度,中央主管機關已於網站公布計畫型補助款相關資訊,惟各機關公告內容及格式不一,且並未妥善整合公布於同一專區內,允宜研議改善;另部分補助機關未針對執行效益欠佳情形督促改善,或未參據上開情事作為補助經費審核基準,恐影響計畫目標之達成;又部分縣市政府補助款執行結果,有執行落後、使用率低落或計畫成效未如預期等情形,允宜檢討改善。

(分機:1911 劉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