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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自109年12月起陸續辦理不動產交易及租賃所得專案查核計畫,經查獲需補徵稅款或調整所得額之金額不低,仍待加強辦理,俾維賦稅公平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石桂鳳

為達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所訂「防止房市炒作」、「防止逃漏稅」、「防止房市資金氾濫」、「落實居住正義打造優質居住」等四大目標,財政部自109年11月起配合該方案,於稅收查核部分列有「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專案查核作業計畫」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簡稱資金專法)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查核作業計畫」等3大查核計畫,並自110年8月起辦理「加強個人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其查核成果分別說明如下:

(一)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

依財政部提供之資料,其於「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分別針對個人交易所得及個人租賃所得進行查核,個人交易所得查核目的係為遏止短期投機炒作房地,爰查核內容為加強查核個人舊制房屋、預售屋及適用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交易案件。經查核後需補徵件數及稅額分別自109年12月實施首年之2,484件及6.99億元,逐年增加至112年度之9,963件及22.25億元,增幅各達301.09%及218.31%(詳表1);而個人租賃所得之查核內容則是加強查核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案件,實施期間109年12月至110年12月,經查核須補徵件數1,085件、補徵稅款4,565萬元。

表1 財政部「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查核概況表

單位:件;新臺幣百萬元

查核項目

實施期間

查核成果

補徵件數

補徵稅額

個人交易所得

109.12-110.12

2,484

699

111.01-111.12

9,047

1,559

112.01-112.12

9,963

2,225

113.01-113.12

3,538

961

個人租賃所得

109.12-110.12

1,085

45.65

說 明:表列「個人交易所得」113年之查核成果為統計至113年6月底止數據。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二)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專案查核作業計畫

「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專案查核作業計畫」係稽查營利事業是否落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爰對營利事業之「不動產交易案件」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案件」加強查核,以防杜規避稅捐。依賦稅署提供資料,自109年12月實施起迄112年底止,每年查核件數均為480件、經查核後各年度需調整所得額之金額分別為43.73億元、66.41億元及63.83億元(詳表2),需調整所得數額不低。

表2 財政部「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專案查核作業計畫」查核概況表 單位:件;新臺幣億元

查核內容

實施期間

查核成果

查核件數

調整所得額

加強查核「不動產交易案件」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案件」,是否落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109.12-110.12

480

43.73

111.01-111.12

480

66.41

112.01-112.12

480

63.83

113.01-113.12

480

3.00

說 明:表列113年之查核成果為統計至113年6月底止數據。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三)資金專法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查核作業計畫

為因應中美貿易爭端等國際諸多不確定因素,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於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以引導臺商回臺投資及誠實申報所得,並於同年8月15日施行。依資金專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略以,境外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有5%額度可提取自由運用,惟該可自由運用資金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及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否則應依法補徵稅款,以避免所匯回資金投入房市、助長房價,爰賦稅署自109年12月起辦理「資金專法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查核作業計畫」。依該署提供之資料,自109年12月實施起迄112年底止,經查核後各年度需補徵件數分別為7件、2件、2件;需補徵稅額則為225萬元、120萬元及98萬元(詳表3)。

表3 財政部「資金專法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查核作業計畫」查核概況表 單位:件;新臺幣萬元

查核內容

實施期間

查核成果

補徵件數

補徵稅額

適用資金專法案件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自由運用資金,自存入前開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是否有購置不動產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情事

109.12-110.12

7

225

111.01-111.12

2

120

112.01-112.12

2

98

113.01-113.12

1

4

說 明:表列113年之查核成果為統計至113年6月底止數據。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四)加強個人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

為對持有多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進行租賃所得查核,財政部分別於110年8月核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加強查核持有10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之租賃所得;111年1月12日核定「個人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針對持有5戶以上(不含前開案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之租賃所得加強查核。113年1月1日賡續執行「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強化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強化課稅資料蒐集,並挑選高風險案件加強查核,由其提供之查核成效觀之(詳表4),無論係針對持有10戶以上抑或5戶以上個人房屋租賃查核之查獲率均逾5成,凸顯逃漏報所得情況仍嚴重。

表4 財政部「加強個人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查核成效概況表

專案名稱

查核成效

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10戶以上)

查核1,734件,查獲1,007件,補徵稅額9,985萬元。

個人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5戶以上)

查核7,603件,查獲3,961件,補徵稅額1億7,968萬元。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強化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高風險案件)

應查8,000件,各地區國稅局持續進行查核中。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綜上,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財政部所屬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自109年12月起即針對個人、營利事業及資金專法中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之交易或租賃所得是否有逃漏稅進行稽查,經查核結果顯示,需補徵稅款或調整所得額之金額不低,其中不動產交易部分,112年度個人需補徵之稅額即高達22.25億元、營利事業需調整所得額達63.83億元;而針對個人持有5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租賃所得,經查獲需補徵稅款案件之查獲率高達5成以上,凸顯恐仍多存有逃漏報所得情況,允宜加強辦理,俾維賦稅公平及促進房地市場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