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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近年稅課收入實徵數遠逾預算數,部分原因係現股當日沖銷證交稅減半誘因,而對證交稅之挹注,允宜在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下,建構合理公平之租稅制度,俾利健全股票交易市場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石桂鳳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編列2兆7,739億9,228萬8千元,其中證交稅編列2,635億2,000萬元,5區國稅局預算案之編列數分別為臺北國稅局1,561億5,900萬元、高雄國稅局165億3,600萬元、北區國稅局及所屬445億9,500萬元、中區國稅局及所屬300億5,600萬元、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61億7,400萬元,合共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548億5,700萬元(增幅26.29%)。考量近年我國證交稅實徵數之增加不乏係受現股當沖證交稅減半誘因影響,惟該優惠稅率自106年4月實施至113年已逾7年,允宜在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下,建構合理公平之租稅制度。茲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自106年4月26日起實施現股當沖證交稅減半措施後,證交稅實徵數隨之增加

鑒於105年度以前我國上市公司股票集中交易市場每日之成交值常不足千億元,恐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爰證券交易稅條例於106年4月26日增訂公布第2條之2,明訂自公布日起1年內,就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2條第1款3‰稅率之規定(以下簡稱現股當沖證交稅減半),嗣於107年4月27日再修正公布該條文,除延長實施降稅措施至110年12月31日止外,並擴大降稅適用對象,將證券自營商納入適用。110年12月29日再度修法,續將現股當沖銷證交稅減半實施期間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止。

經彙整近10年我國上市公司股票集中交易市場成交狀況(詳表1),臺灣加權股價指數由103年12月31日收盤之9,307.26點,上漲至112年12月29日收盤之1萬7,930.81點,漲幅高達92.65%,成交金額亦由23兆433億元,成長至67兆2,062億元,增幅達191.65%,尚已達成當初修法降稅提升股市成交量之目的;復觀同期間現股當沖占總成交張數及賣出總成交金額之比率,由106年4月實施現股當沖證交稅減半前之占比1成以下,提升至近3年(110至112年)成交張數占比逾2成,而買賣金額占比介於3至4成間,帶動證交稅實徵數由103年度之887億元,增加至110年度最高之2,754億元,增加2.10倍,顯見現股當沖證交稅減半之誘因,對證交易稅之挹注頗鉅。

表1 103至112年度我國上市公司股票集中交易市場成交金額、現股當沖占比及證交稅實徵數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萬張;%

年度

臺灣加權股價收盤指數

(年終日)

成交張數

成交金額

現股當沖

證交稅實徵數

成交

買進

賣出

張數

占比

金額

占比

金額

占比

103

9,307.26

124,582

230,433

1,629

1.31

8,448

3.67

8,453

3.67

887

104

8,338.06

120,266

225,051

3,519

2.93

16,014

7.12

16,036

7.13

820

105

9,253.50

96,415

189,156

4,526

4.69

18,210

9.63

18,232

9.64

709

106

10,642.86

121,904

257,989

10,605

8.70

48,133

18.66

48,209

18.69

900

107

9,727.41

141,052

321,624

15,215

10.79

92,880

28.88

93,004

28.92

1,012

108

11,997.14

103,837

290,563

13,604

13.10

76,255

26.24

76,369

26.28

912

109

14,732.53

153,527

491,825

30,126

19.62

152,541

31.02

152,811

31.07

1,506

110

18,218.84

221,160

955,170

59,894

27.08

390,492

40.88

391,183

40.95

2,754

111

14,137.69

149,260

595,737

32,447

21.74

231,684

38.89

232,057

38.95

1,756

112

17,930.81

144,746

672,062

29,109

20.11

254,119

37.81

254,624

37.89

1,973

說 明:表列收盤指數為各該年度之年終日收盤指數;其餘「成交張數」、「成交金額」及「現股當沖」之成交張數、買進金額、賣出金額等欄位均為各該年度成交之總數。

資料來源: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統計資料自行計算。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開現股當沖銷證交稅減半政策自106年4月26日實施迄今已逾7年,現行法定之優惠期限將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財政部業於113年8月8日預告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草案,擬將現股當沖證交稅減半優惠措施再延長至116年12月31日止。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及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此,投資人同於股票集中市場交易股票,所應課徵之交易稅因當沖與否而有差別待遇。雖現股當沖係106年當時基於為提振股市交易量、增進市場流動性等之政策目的所為之租稅優惠措施,且當沖交易須在同一個交易日、在同一檔個股完成買進與賣出,風險較高,復對政府財政挹注可觀之證交稅收入,然鑑於該優惠措施易放難收,主管機關雖係為避免該當沖政策之取消可能衝擊股票交易市場,致成交量萎縮而延長租稅優惠期間,惟允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及股市實際情況,通盤衡酌檢討。

綜上,行政院為刺激當時每日未足千億元之股市交易量、增進資本市場籌資功能,自106年4月26日起實施現股當沖證交稅減半之租稅優惠措施,且自實施以來對台股成交值確有明顯之提升效果,亦挹注政府可觀之證交稅收入。然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而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鑒於該優惠措施自實施迄今已兩度透過修法延長適用期限,允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及股市實際情況通盤檢討,期能在建構合理公平之租稅制度下,兼以健全股票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