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署114年度預算案於「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國庫資訊作業」4,757萬7千元,其中22萬2千元係辦理規費管理應用系統維護所需經費。經查:
(一)近3年度決算規費收入雖逐年成長,惟114年度預算案規費收入編列數反較112年度實收數低
據國庫署提供資料(詳表1),近3年度(110至112年度,以下同)規費收入決算數自110年度之555.97億元逐年上升為112年度之657.15億元,增加101.18億元(增幅18.2%),惟其占歲入比率自110年度之2.33%降為112年度之2.26%,減少0.07個百分點;該比率113年度續降為2.19%,至114年度更未達2%,僅占該年度歲入之1.93%,創5年(110至114年度)來新低,且114年度預算案規費收入編列數反較112年度實收數低。
表1 110至114年度中央政府規費收入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規費收入
規費收入
成長率
歲入
規費收入占
歲入比率
110
555.97
-
23,869.51
2.33
111
593.90
6.82
27,132.49
2.19
112
657.15
10.65
29,073.99
2.26
113
597.75
-9.04
27,251.83
2.19
114
608.87
1.86
31,533.66
1.93
說 明:110-112年度為決算數,113及114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國庫署。
(二)對於應收而未開徵規費或已逾3年未檢討規費收費基準者,允宜督促依規費法規定,完成法制化作業並儘速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
依規費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規費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同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特定事項,或交付、提供其使用法定項目者,應徵收規費;嗣按同法第11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每3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規費業務主管機關應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等規範意旨,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轄管收取規費之收費基準,每3年至少應辦理一次檢討,若有未訂定收費基準者,亦應完成辦理規費法制化作業。
依國庫署提供資料,截至113年8月底,經該署實地訪查發現經濟部、農業部漁業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等機關轄管存有未開徵規費或收費基準未完備法制程序(詳表2)。另內政部移民署、農業部、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務部矯正署及大陸委員會等機關轄管規費收費基準最近一次檢討已逾3年以上(詳表3),允宜督促其辦理檢討作業。
表2 機關(基金)未開徵規費或收費基準未完備法制程序情形表(迄113年8月底)
序號
業務主管機關
機關(基金)
規費收費基準(項目)
訂定(開徵)日
檢討辦理情形
1
經濟部
水資源作業基金
曾文水庫風景區門票收費標準
63.7.1
財政部113年7月15日台財庫字第11303713960號函促通知檢討,截至113年8月底尚未回復。
2
農業部
漁業署
依遠洋漁業條例第6條、第25條及第31條許可事項
未開徵
農業部113年2月6日農法字第1130162017號函說明研議後續調整,經財政部函復請適時辦理法制化訂定收費基準,並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辦理。
3
交通部
中央氣象署
受理申請查詢所管敏感地區應訂定收費標準
未開徵
財政部113年7月15日台財庫字第11303713960號函促通知檢討,截至113年8月底尚未回復。
4
內政部
國土管理署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書、表、證
95.3.6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月16日國署研字第1131008962號函告說明研議後續調整,經財政部函復,其涉應徵收規費部分,請儘速訂定收費基準,並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辦理。
5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及檢查管理辦法書、表、證
95.3.20
6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
103.11.13
資料來源:國庫署。
表3 機關(基金)規費收費基準最近一次檢討逾3年者(迄113年8月底)
序號
業務主管機關
機關(基金)
規費收費基準(項目)
最近1次檢討(修正)情形
1
內政部
移民署
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內政部移民署110年6月7日移署境國字第1100061414號函送檢討資料,案經財政部110年6月9日函復已悉。
2
農業部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
農業部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觀賞水族展示廳門票收費標準
農業部(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9月4日農法字第1090162102號函送檢討資料,案經財政部109年9月10日函復已悉。
3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衛生福利部雖於113年8月1日衛部會字第1132460446號函告財政部維持原料藥邊境查驗之收費規定,惟因未具體說明檢討結果、過程及方式且未提供相關資料,嗣財政部113年8月7日函復,請該部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覈實辦理定期檢討。
4
法務部
矯正署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法務部109年12月22日法制字第10902520730號函送檢討資料,案經財政部109年12月24日函復已悉。
5
大陸委員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財政部113年7月15日台財庫字第11303713960號函促通知檢討,截至113年8月底尚未回復。
資料來源:國庫署。
綜上,財政部允宜就上開應收而未開徵規費機關,督促確實檢討改善,儘速完成法制化作業;另針對逾3年未辦理規費收費基準檢討者,允宜促其依照規費法第11條規定,定期予以檢討,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增加規費收入,並避免長時間未調整,多年一次調整對民眾產生過大衝擊等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