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下稱國產署) 114年度單位預算案於「國有財產業務-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項下編列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換約及租金收繳等業務所需經費4,468萬4千元。經查:
(一)經國產署清查,目前尚有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占用新北市汐止區貨櫃集散站內國有土地
據國產署提供資料,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運公司)占用新北市汐止區保安段148地號等25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1萬2,432.27平方公尺,前於112年經監察院糾正,要求該署檢討改善。另查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櫃公司)占用同區保長段879地號等28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5,624.18平方公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儲公司)占用同區保安段1406地號等22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4,582.22平方公尺;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儲公司)占用同區保長段860地號等12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2,431.06 平方公尺;合計占用87筆國有非公用土地。截至113年8月底止,其中榮運公司就保安段73地號等8筆保護區土地已完成植林,經該署北區分署同意辦理點交收回,其餘79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尚未收回。
(二)國產署要求該4家公司繳交使用補償金,目前部分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被占用之不動產,在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執行機關先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國產署向該4家公司取使用補償金,辦理情形概述如下:
1.榮運公司:國產署委託律師向轄管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因該公司向法院聲明異議後進入訴訟程序,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41號民事判決,長榮公司應給付該署北區分署1,148萬4,828元,該分署已通知榮運公司依判決結果繳交使用補償金。
2.中櫃公司、東儲公司及環儲公司:國產署分別委託律師向3家公司之轄管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因3家公司均向法院聲明異議進入訴訟程序,後續將俟獲法院通知賡續辦理。
綜上,榮運公司等4家公司占用新北市汐止區貨櫃集散站內87筆國有非公用土地,截至113年8月底止,僅收回榮運公司占用之8筆土地,其餘79筆土地尚未收回。鑑於榮運公司已獲判決,允宜輔導該公司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要求騰空交還等事宜;至中櫃公司等3家公司,允宜配合法院判決,儘速追繳使用補償金,後續並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