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下稱國產署) 114年度單位預算案於「國有財產業務-國有財產接收保管」項下編列辦理國稅局核准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等實物之變價或保管等業務所需之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業務聯繫及與稅務、地政單位開會等經費經費20萬2千元。經查:
(一)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等規定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及第49條第1項等規定,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嗣經稽徵機關審核同意後,依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由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
(二)截至113年7月底止,國產署接管抵稅實物已處理比率未達4成,其中以南區分署處理比率最低
1.彙整108至113年國產署接管抵稅實物處理情形,已接管抵繳金額從108年之2,014億元逐年攀升,截至113年7月底止,合計抵繳金額2,118億元,其中已處理846億元,待處理1,272億元,處理比率自108年度之38.2%,微幅增加至113年7月底之39.9%,未達4成(詳表1);分析各分署辦理情形,其中南區分署接管抵稅實物371億元,已處理125億元,處理比率僅33.7%,為3個分署中最低者,另中區分署38.6%次之,北區分署處理比率41.7%最高。
2.詢據國產署關於加速抵稅實物之處分,說明如下:
(1)國產署協調賦稅署,請該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民眾申請以私有土地抵繳稅款案件,應先洽地方政府釐清有無核抵前已遭指定建築線或涉法定空地情事妥予審核。
(2)國產署各分署接管抵稅之公司債權、出資額及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自113年起,定期彙整已取具清算完結文件之公司清冊,逐案函詢國稅局該公司是否已完成合法清算,以積極掌握抵稅債權、出資額及未上市(櫃)股票標的公司清算進度,加速抵稅實物之處分。
(3)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訂定抵稅權利標售價格彈性調整機制,以加速抵稅實物之處分。
表1 國產署接管抵稅實物處理情形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108
109
110
111
112
113/7
已接管抵繳金額
2,014
2,037
2,044
2,066
2,106
2,118
待處理
1,244
1,256
1,251
1,254
1,271
1,272
已處理
770
780
793
812
835
846
待處理比率
61.8
61.7
61.2
60.7
60.4
60.1
已處理比率
38.2
38.3
38.8
39.3
39.6
39.9
資料來源:國產署。
綜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之實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國產署,並應儘速處理,惟截至113年7月底止,國產署接管抵稅實物已處理者計約846億元,已處理比率未達4成,允宜持續積極處理,並適時檢討相關法規,以加速去化抵稅實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