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於各計畫項下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以下簡稱媒宣費)共3,976萬7千元,用以辦理各項管制政策、防治成果及環境議題等宣傳。該基金所編媒宣費預算自111年度起概呈逐年增加趨勢。謹說明如下:
(一)媒宣費相關規定
1.預算法:預算法於100年1月26日增訂公布第62條之1,明定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及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且不得進行置入式行銷;嗣110年6月9日該條文再次修正公布,將適用範圍由原「政策宣導」擴大為「政策及業務宣導」。
2.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0至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中,有關特別收入基金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與推展費,皆有「各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公庫撥款補助為主(占總收入50%以上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之規定;並有應力求撙節,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均以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之限額規定。
(二)環境保護基金媒宣費預算自111年度起概呈增加趨勢,114年度預算案數較111年度增逾2成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0年12月15日修正函頒之「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肆、一、規定略以,中央政府各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透過4大媒體,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及業務之宣導費用應編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科目,並於預算書「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列明金額及預計執行內容。復據該總處於112年10月18日發布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表件及科目問答集-公務預算部分」揭示,立法院於審議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作成決議,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為利各機關掌握資料及執行控管所需,爰依前開立法院決議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環境保護基金依上開規定,於該基金111年度預算編列媒宣費3,229萬5千元,其後逐年增加至113年度之3,976萬7千元,用以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等各項計畫相關管制資訊、作為及成效之行銷等媒體宣導,114年度預算案媒宣費編列3,976萬7千元雖未超過113年度預算,惟仍較111年度增加747萬2千元,增幅23.14%,與上開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應力求撙節,避免浮濫之規定未盡相符;另環境保護基金之6項分基金皆屬特別收入基金,各項分基金之基金來源皆係依法徵收之防制費、罰鍰收入提撥、環保基金提撥等強制性收入(詳表2),依上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規定,係屬原則不得編列媒宣費之範疇,而6個分基金中僅回收基金及環教基金各於其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中,分別將「廢物品及容器回收宣導之支出」及「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列為基金用途。
表1 環境保護基金111至114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計畫別
預算數
114年度預計執行內容
111
112
113
114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5,900
5,900
5,900
5,900
辦理移動污染源管制、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之媒體宣導使更多民眾瞭解環境部積極推動低污染車輛推廣政策與相關管制資訊、空污防制作為及空品改善成效。
資源回收管理計畫
5,900
5,900
5,900
5,900
為推動資源回收及循環經濟,製作文宣素材等,擴大並延續宣傳效益。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
1,500
1,500
1,500
1,500
為維持推廣土壤及地下水保護觀念,運用多元媒體託播及刊登,以提升相關議題曝光率與觸及率。
水污染防治計畫
0
250
100
100
辦理水污染防治成果宣傳。
環境教育推動計畫
13,125
14,573
14,573
14,573
主要係辦理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等相關業務,透過媒體宣傳,讓民眾瞭解環境教育策略推動或檢討之方向。
因應氣候變遷計畫
5,870
5,870
11,794
11,794
辦理我國淨零政策、溫室氣體減緩及氣候變遷調適之行銷媒體宣導、綠生活理念推廣、企業環保獎及環境永續發展目標宣導與推廣成效行銷等媒體宣導等。
合計
32,295
33,993
39,767
39,767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基金111至114年度預算(案),本中心整理。
表2 環境保護基金6項分基金之基金來源表
分基金名稱
基金來源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徵收責任業者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對公告物質,依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
水污染防治基金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及自環境部收取違反水污法追繳之所得利益及裁處罰鍰之20%撥入金額。
環境教育基金
依環境教育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其主要來源為環境部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提撥5%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及環境部收取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罰鍰收入,提撥5%撥入。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1.由公務預算撥補執行淨零排放及氣候變遷相關業務。
2.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一定比例之撥款。
3.依氣候法第25條第5項訂定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規定徵收手續費。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本中心整理。
綜上,預算法於100年1月增訂第62條之1,係政府各機關在進行政策及業務宣導時,必須基於行政中立並維護新聞自由和人民權益,而應避免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以避免誤導公眾。且行政院主計總處亦訂定相關原則供各機關預算編列與執行之依循。茲因環境保護基金之6項分基金係為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所訂,基金來源屬強制性收入之特別收入基金,原則不得編列媒宣費,惟該基金自111年度起每年皆編列媒宣費,且概呈逐年增加趨勢,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數較111年度增逾2成,允待檢討妥為調整,俾達力求撙節,避免浮濫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