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污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業務計畫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3億9,230萬8千元,用以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經查:
(一)為優化場址管理程序並加速推動落實改善,環境部於111年9月發布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
有關污染場址整治,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依土污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3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實施後之評估結果,則應依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6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應將經其核定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計畫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
環境部為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工作執行事項,使個案審查與驗證程序一致化,並確立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定期監督之執行原則,訂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以利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時有所依循。嗣為加速計畫審查程序,整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之控制、整治計畫審查與相關環保法令之許可審查程序,並使現行土壤離場處理及管理制度一致化,鼓勵污染場址改善作業結合綠能推動及強化檢核場址最佳管理措施,以使各級主管機關後續監督有所依據,於111年9月修正上開要點,增訂得視個案特性及需要,邀請其他環保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參與推動小組會議之規定,確保相關計畫得以儘速完成審查並加速污染改善作業推動。
(二)截至113年8月底止,為加速污染場址整治所提出之改善清單中,逾6成廠址尚未有相關整治進展
為督促地方政府加速場址污染整治作業,環境管理署持續針對未啟動改善或改善停滯狀態之場址採行滾動管理,追蹤與評估列管場址之改善情況,如有屬於應加速改善場址類型之場址,並將其納入加速改善場址之專案管理標的。截至113年8月底止,加速改善場址清單計146處、338.02萬平方公尺,業通知臺南市、臺中市、彰化縣等10個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據以優先推動污染改善作業,惟查前開加速改善場址清單中,列管超逾10年者達70處、139.81萬平方公尺,占整體列管面積41.36%;又列管中場址已執行細密調查者共21處、4.46萬平方公尺,已進行定監/補充調查及風險管理者分別為16處及11處,場址面積合共174.47萬平方公尺,以上有相關進展之場址共48處,占加速改善清單146處之32.88%,至尚無相關進展者仍有98處,占上述清單比率則高達67.12%(詳表2)。
表2 截至113年8月底止應加速改善場址改善情形表
單位:處;萬平方公尺
項目
加速改善清單
有相關進展者
尚無相關進展者
(持續控管)
列管逾10年
已執行細密調查(污染量體確認)
定監/補充調查(地下水場址)
風險管理可行性評估
場址數量
146
70
48
21
16
11
98
場址面積
338.02
139.81
178.93
4.46
174.47
159.09
資料來源:土污基金,本中心整理。
綜上,為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工作執行事項,土污基金陸續發布(修正)相關作業要點,針對未啟動改善或改善停滯狀態之場址採行滾動管理,追蹤與評估列管場址之改善情況,並於113年2月22日邀集各縣市環保局召開「補助地方推動應加速改善場址適當措施及風險控管」研商會議,說明補助作業程序與相關申請書件,透過意見討論確立可行方案,以利各縣市環保局針對轄區管理場址提出污染改善或管理計畫之提送、審查及監督作業,然截至同年8月底止該署所提加速改善清單中,己有相關處理進度之場址占該清單比率仍僅及3成,爰允賡續督促相關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積極研擬並執行整治計畫,以儘速完成污染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