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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四、碳費費率於113年10月7日始由碳費費率審議委員會提出建議,允積極完備後續法制作業,俾利如期開徵,以收減碳之效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環境部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柒、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燕玲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14年度預算案「因應氣候變遷計畫-03減量及誘因制度推動」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2,000萬元,用以辦理碳定價制度研析與碳費徵收制度推動工作。為期能即早開徵碳費,環境部於112年12月1日即訂定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並預計碳費費率於113年第1季提交審議會討論後決定,惟未能如期。謹說明如下:

(一)為加速推動國內減碳,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新增徵收碳費、專款專用之法律授權規定

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碳定價資料庫(carbon pricing dashboard)2023年最新統計,目前全世界共有74個國家或地區實施碳定價制度,其執行碳稅(費)機制者及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Scheme, ETS)者各為37個(包含國家層級及地方層級),涵蓋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共23%(約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碳稅(費)占5%、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機制占18%。為加速推動國內減碳以呼應氣候法所明定之減量目標,以及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Adjustment Mechanism,CBAM),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施行之氣候法,除將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外,並新增徵收碳費及專款專用之法律授權規定,以完備我國碳定價機制。

(二)碳費費率於113年10月7日始由碳費費率審議會提出建議,較原訂時程延後逾半年,繳費時間亦由114年度延至115年度

據氣候法第28條規定,環境部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至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使企業能提早進行各式減量工作,以減輕事業繳交碳費之負擔,環境部於112年8月23日及同年10月18日發布新聞稿說明規劃之時程,其中碳費相關子法與產業溝通過後,預計於112年底預告;至碳費徵收費率,將由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綜合衡量國際碳定價實施情形及我國產業競爭力等因素,於113年第1季提交審議會討論後決定,依據碳費徵收對象之113年排放量計算其碳費並於114年繳交。

環境部辦理情形如下(詳表1):該部於112年12月1日即訂定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明定審議會委員組成及運作方式,嗣於113年3月13日公布第1屆碳費費率審議會委員名單,同年月15日如期召開第1次審議會,截至113年10月8日止已陸續召開6次會議。惟「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3項碳費子法於113年8月29日始完成公告,至碳費費率部分,依各次會議所訂議程(詳表2),除於第1次會議向審議委員報告審議會相關運作規定及碳費徵收相關子法規劃外,餘第2至第4次會議,皆由環境部向委員報告有關國際間碳費制定之背景與實施概況,及不同費率情境之減量成效、衝擊影響評估等,嗣113年9月9日召開之第5次會議,復由環境部再度向審議委員報告碳費費率訂定之法制作業及不同費率方案對個別產業之衝擊影響評估,同年10月7日召開第6次會議,始由審議會提出114年度碳費費率建議,較原訂時程延後6個月餘,至繳費時間亦由原訂之114年度延後至115年度。

表1 截至113年10月8日止環境部碳費費率訂定主要辦理時程表

年月日

辦理事項

110.11.20

說明碳費徵收規劃。

112.10.18

說明碳費徵收規劃進度。

112.12.01

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

112.12.29

完成碳費收費辦法草案 展開社會溝通。

113.01.18

公開接受各界推薦碳費費率審議會委員。

113.03.13

公布第1屆碳費費率審議會委員名單,並訂於3月15日召開第1次審議會。

113.03.15

召開第1次碳費費率審議會。

113.03.26

召開第2次碳費費率審議會。

113.04.29

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3項子法草案。

113.05.07

召開第3次碳費費率審議會。

113.07.05

召開第4次碳費費率審議會。

113.08.29

公告碳費「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3項子法。

113.09.09

召開第5次碳費費率審議會。

113.10.07

召開第6次碳費費率審議會,提出114年度碳費費率建議。

資料來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網站:核心業務/碳費徵收專款專用/碳費議題相關資訊/新聞稿(最後瀏覽日:113年10月8日),本中心整理。

表2 碳費費率審議會第1至6次會議議程表所訂報告及討論事項

會議項次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

第1次

1.碳費費率審議會相關運作規定。

2.碳費徵收相關子法規劃。

-

第2次

碳費費率之經濟衝擊評估方法及國際碳定價實施情形。

-

第3次

1.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等國之碳定價政策制定背景及實施概況。

2.「碳費收費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等草案規定。

3.本審議會相關資訊公開方式及內容。

-

第4次

不同費率情境之減量成效及衝擊影響評估。

-

第5次

1.費率訂定法制作業。

2.不同費率方案對個別產業之衝擊影響評估。

費率調整規劃。

碳費費率方案(含費率及優惠費率)審議。

第6次

-

碳費費率方案(含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審議。

資料來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網站:核心業務/碳費徵收專款專用/碳費費率審議會專區/審議情形(最後瀏覽日:113年10月8日),本中心整理。

綜上,全球氣候變遷持續嚴峻,各國在巴黎協定架構下,紛紛檢討因應氣候變遷作為,其中碳定價(carbon pricing)是國際間公認加速減碳之重要策略,2017至2023年間啟動徵收碳稅(費)制度者即有15個國家或地區。考量碳費費率公告發布前,費率草案仍需經過環境部核定、預告及與各界溝通等程序,為因應歐盟CBAM並達氣候法所訂「我國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之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爰環境部允賡續積極完備碳費費率之法制作業,俾利碳費如期開徵及收費。